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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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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清末,州衙内设六房,其中户房主管丁赋事宜。国民政府税务一直无单独机构,一律由财政机构统管。
1943年中共“沾利滨”、“蒲利滨”工委相继成立,遂设垦区税务局(辖沾化、利津、滨县、蒲台),后改称贸税局。1944年渤海区成立,贸税局改为工商局,县也设工商局,管理工、商、贸、税各业。
1945年9月,滨县县政府财粮科负责田赋及各种税收;管理公教公产;废除苛捐杂税及有关财粮事宜。1946年遵照上级指示,税收事宜交由垦利专署工商分局利津支局管辖,设立北镇、里则镇工商事务所,并设立滨县检查站。1947年增设滨县工商事务所,郎中河、廿里堡、尚店、小营、罗家堡等税务检查站,在道旭专设税卡。1948年省令调整税务机构,县财政科设税务征收处。1950年滨县设立税务局,各区设税务所。1958年撤销税务局并入财政局。1961年财政局下设税征股。1962年税务局独立。1967年财政、税务再次合并,归县革委财贸组。1969年1月成立工商财税服务站,后又称县革委生产指挥部财税组。1970年银行、财政、税务合一,称财政金融革命领导小组。1971年成立财政金融局。1973年银行分出后改称财税局。
1982年滨州市设财税局。1983年到1984年间县市财税分别立局,1987年3月市县税务局合并称滨州市税务局,下辖人秘科、行政科、征管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税政三科、检查室、基监科、计会科、稽查队和国合所(1985年建)。
1990年初,原高青旧镇税务所划归市税务局。
体制鸦片战争后,清廷收支原额已不敷用。咸丰后,田赋、盐税、关税实行附加增税,田赋附加归地方(省)。
民国初,国民政府调整税收体制,将田赋、盐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烟税等17种捐税归中央。1916年取销分税制,沿用解款制,对6项专款作了规定(6项专款是:烟酒税、烟酒增加税、烟酒牌照税、契税、牙税、矿税)。1923年实行分税制。当时市境属北洋军阀政府控制,地方军阀并不遵奉上述规定。1927年南京政权重新确定分税制;当年国民政府将分税制改为国家税和自治税。
1943年中共“沾、利、滨”和“蒲、利、滨”工委相继成立。为解决抗日费用,采用按区乡分摊征税,后改为在根据地征收公粮、田赋,在游击区和敌占区募集粮款的筹措方法。1950年后凡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等权均集中央。1958年部分税收权限下放到省、市(地),1961年中央又将下放权利收回。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交地方掌握,扩大了省市自主权。
198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对新办乡镇企业、受灾队(村)、革命老根据地和贫困乡镇队(村)的减税、免税可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查核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照顾。到1990年,现行税制为中央、省、县3级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