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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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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清末,滨州州衙下设六房,其中户房管理全州户口和财政收支。户房下设粮房、总房、仓房。总房主管全州土地调查统计和土地房产买卖过拨。仓房,主管赋粮的储存和支付。衙内经费支出,另设帐房管理,帐房设官库,有库吏保管官银。此外,衙内另设“钱谷”、“钱漕”管理粮、银归转上解。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管理财政的机构仍为户房,1918年户房改称地方财政处。次年又改称财务处。1927年改称财务局。1930年改称财政局。1933年财政局改称二科。二科下设征收、存储、契税、杂税4股。1939年日军入境,国民党滨县和蒲台县政府均成为游击政府,二科改称财政科。1941年游击政府将财政科经办事宜划为多部门分别管理,即:财政科、粮政科、田赋管理处、总务科、税务科、呈审处等。当时的伪县公署也设有财政科。
1943年中共“沾利滨”三边办事处成立,下设财粮科,负责财粮供给。1945年解放。9月滨县县政府下设财粮科,各区设财粮助理员。财粮科负责公粮、田赋及各项税收经征和供给事宜。此外,还兼管农贷的计算、发放、回收等。1948年初,财粮科经办之粮食收付、调存等项工作交粮食局后,遂改称财政科。
1950年6月税务局单设,财政科仍保留。
1956年8月财政科改称财政局。1958年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1962年税务局单设。1967年财政局复与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
1969年财政、税务、工商合并,称工商财税服务站。10月工商财税服务站撤销。改为滨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税组。1970年12月撤销生产指挥部财税组。将财政、税务、银行合并,成立财金领导小组。1971年1月改称财政金融局。1973年8月银行独立,财政金融局改为财税局。
1982年8月建滨州市,原北镇财政分局改称市财税局。1984年8月滨州市财政税务分别立局。1985年,开始建立乡镇财政所。
1987年市县财政局合并。局下设预算科、行财科、农财科、企财科、预算外科、会计事务管理科、人秘科、办公室、驻厂员所等科室。13个乡镇均设财政所。
1989年12月22日原高青县旧镇财政所随行政区划变更划归市财政局。自此乡镇财政所增为14个。
体制清末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州、县各项支出由省核定数额后,县内承揽收齐扣除应留部分,余者如数上解。
鸦片战争后,收入递减,支出增大。中央收支原额已不敷用,只得靠地方筹款解决。地方支出不足者中央不补,于是苛捐杂税由此而起。
民国元年,国民政府对财税管理体制进行整顿。县级仍无独立财政,收支皆由省核定。
1927年南京国民党政权确定了分税制,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对各税种的分割。对地方支出范围作了确定。省为地方财政,县级附省。县内收支,均由省分项核定,以预算代决算。
1941年国民党政府将财政的分税制改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治。省级财政并入中央,县级为自治财政。县级财源增加,摊派名目繁多。1946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划分制。
1943年沾、利、滨三边政权建立后,为了解决抗日费用,按区、乡摊派征收或向地主借粮和拦截日伪军需等办法筹粮筹款。后改为在根据地征收公粮田赋,游击区和敌占区采取派任务募集粮款的筹措方法。县汇集后扣除批准留用部分,其余一律上解。这种地方自筹制,一直沿用到1945年。
1945年7月解放后,省规定田赋为省款正税。各项附加及部分税收和战利品归地方收入,县政府和县大队支出由省核定后从应缴收入中扣除。其他办公费、烈军属抚恤等支出由地方自行安排。这种省、县分税制,沿用至新中国建立。
1949年建国后,财政方面的首要任务是平衡收支,稳定物价。1950年到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此时,县所有收入一律交省,支出由省核定按月拨付。县仅为省的报帐单位。财政级次为中央——大区——省。
从1953年开始,国家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原财政体制已不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从1953年起县级为一独立财政单位。滨县从1954年起正式编报预决算。1954-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收入划分实行县、省、中央3级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7年的分成比例为:农业税留县50%、交省10%、中央40%;公债留县25%、交省15%、中央60%。其他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是县与中央以21%和79%分成。县的支出预算经省核定后,以县收入抵补,不足省补,年终结余,次年使用。
195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境内收入有:县内固定收入;中央、省企业利润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地方正常支出,根据中央划给收入安排。基建拨款、文教卫生建设、自然灾害救济等支出,由中央及省、地一年一度拨付。收支相抵后,如不足由上级补助。以1957年预算作基数,一经确定,五年不变。多收多支,结余留用。因为“大跃进”、“高指标”、“瞎指挥”等浮夸风的干扰,收支混乱。此种体制仅实行了一年。
1959——1970年执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收大于支的部分,按比例上解中央,收小于支的,中央给予补助,年终结余归地方使用。地方总收入和总支出挂钩,在省、地、县三级确定分成比例,收支自求平衡。滨县1963年的留成68.18%,1965年54%,1966年72%。
从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地方收支预算指标由中央核定,收大于支者,如数包干上缴中央,不按比例计算,支大于收的,中央给予差额包干补助。超收和结余归地方支配。1971年至1973年其超收部分县留成为35%。
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国民经济损失严重,预算收入完不成任务。1974年总收入805.6万元,占分配任务的72.1%。从1974年起,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是年组织的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为1.3%,计款10.5万元。境内财政短收,没有超收分成。本年度组织的收入除留60%抵补支出,其余上解。1975年完成收入任务的122.3%,超收部分按80%留成。
1976年—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76年总额分成为“五五”比例,即上级核定的收入任务,50%留作抵顶支出。1977年超收部分留成80%。总额分成县留40%。1979年无超收。总额留成43%。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体制。收入为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以上年预算收支执行数为基数,核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和上缴基数。1980年滨县核定收入基数211.5万元,支出基数583.1万元。定额补助371.6万元。
1982年在上述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把工商各税划为地方财政,扩大地方收入范围,实行总额分成,进一步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地区对滨县的收支基数调正为:收入基数230.8万元,支出基数528.8万元,收入总额分成比例50%,定额补助434.5万元。
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按第二步利改税所设税种,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3部分。以上年决算经调整为基数,支大于收者,上级补助,收大于支的,定额上解,一定5年不变,收支自求平衡。滨县的收入基数为393.8万元,支出基数为623万元,定额补助229.2万元,较基数增长数留用80%。滨州市收入基数1742万元,支出为510.4万元。总额分成33%,增长部分留15%。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87年。1987年末又调整了体制,实行总额分成办法,重新核定了收支基数后,收入总额64%留用,36%上解。从1985年起建立乡镇财政所,依《乡镇财政试行办法》按核定基数进行收支结算。
1988年留用、上解比例调为收入总额63%和37%。到1990年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