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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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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市场市境素为“滨州棉”产地,农产品以棉花为大宗。农民种粮多为自食,丰年可自足有余,歉年则靠外地调入。由于粮食有出有入,滨城、北镇、里则、杜店、尚店、旧镇、堡集、单家寺、小营等40多个大小集镇均有粮食市场。因该地东邻粮垦区“利津洼”和黄河水运的便利,北镇和滨城是“利津洼”大豆、高粱的集散地之一,仅北镇每集粮食销量就达3到6万公斤,邻近集市的粮食行情多受其影响。来此经营的,多为本地或外地驴驮、手推车、铁轮大车、船运的粮贩。北镇、滨城的粮市素有“斗倌过十”之说,可见规模之大。“斗倌”是粮食经纪人,除帮人过斗收取小费外,还居中作价帮人买卖。该两地虽无大粮行,但逢新粮上市,粮价下跌,当地财主或其他商行或外地粮商来此收购,囤积居奇。其他中小集市多为当地人们调济有无。抗战胜利前,通货膨胀,粮市衰落,民间买卖比价以粮为准。抗战胜利后,粮市逐渐复苏。
1945年滨县、蒲台全境解放,粮食市仍靠集镇自由市场调节。来源仍靠粮商贩运和农民销售。1950年由供销社代购代销粮食。形成了国营商业粮食市场和个体粮食市场同时并存的局面。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严禁私营粮商粮贩的买卖活动。
城镇粮食由粮食部门供应,农村粮食购销均由供销社经营。1955年3月以后粮食的购、销、存、贮、调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农民只有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允许少量粮食上市调节有无。1979年后放开粮食集市贸易。
解放前粮食征收晚清,滨州设有粮道库大使押运同知,负责皇粮、贡粮、漕粮监兑、储备、承运等差务。1913年滨县知事王绳祖掌理各种财粮钱税事项,县下设五路征收分柜,负责收缴、催办钱粮全责。1934年后制定了钱赋章程,施行钱粮分立。款由当地银行、银号代管,粮由征柜收管,动支差解归县长签令执行。1939年滨境沦为日伪占区。1940年伪县知事程重光兼办粮食管理委员会,另设专职运粮站,为日伪军政补给供需。该时期,实行按亩交粮,按人征税。不定期征粮,苛捐杂税名目繁多。
1944年滨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财粮科,办理全县粮草征集及餐票、草票、料票等代用票的发放和结算,保证抗日政府员工及部队食需。
解放后粮食征收1945年滨县全境解放,县政府按《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有关规定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规定:按收入多少实行累进率负担。一般农户负担不得超过土地收入的30%,地主不超35%。分五等征收:每户收入500——750公斤者最多征35%,300—500公斤者最多征30%,150—300公斤者最多征20%,50—150公斤者最多征10%,50公斤以下者免征。1946年公粮征收办法改为将土地分级折标准亩,亩标准产量75公斤,最高负担不超过其总产的35%。分为夏秋两季征收,麦粮三分之一,秋粮三分之二。滨县每亩平均负担7公斤,占地等级产量的10%,占实产量的8%。1947年县改设粮库,区设支库。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散储藏。为支援解放战争,公粮负担略有加重,每标准亩平均负担13.5公斤,占地等级的18%,占实产量的14.4%。1949年改为公粮、田赋、柴草、乡村经费等同时并征。每标准亩负担公粮15公斤,田赋、柴草粮各2.5公斤,乡村经费粮3公斤。是年滨境共征收粮食730万公斤,占总产量的12.6%,每人平均23.4公斤。建国初,曾一度按阶级成分定税率:贫农8%,中农13%,富农25%,地主30%—50%,大地主80%。1950年全县共收购粮食734万公斤。1951年土改结束,农业税率略降,税率约占总产30%左右,是年全县收购粮食614万公斤。粮食局负责征粮,经营归各级供销社,动支需经县府批准。
农村粮食统购1953年前,粮食销售国家不加限制。1953年11月国家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随之,统购粮食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展开,统购指标逐级分配组织交售,统销指标分到乡,由乡组织评议和供应。当时普遍存在多购少销,购过头粮现象。1953年完成统购粮965万公斤,比常年征购任务多350万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7.1%,每人约30公斤。
1955年8月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地区分配原滨县的三定任务为:产量5295万公斤,统购150万公斤,定销1740万公斤。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三定”政策由以户为单位改为以社为单位继续执行。
1958年在“三定”基础上,改为粮食包干。由于“五风”影响,定购任务也随之增长。1959年左倾错误继续蔓延,“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反右倾,鼓干劲”成了“逼高产”的口号。是年总产4863.8万公斤,比上年减产503万公斤,征购任务却由上年的255万公斤增加到951万公斤,造成了大征“过头粮”,后又大量返销退库的局面。1959——1961年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粮食严重短缺,口粮实行“低标准,瓜菜代”,群众生活极端困难。这3年统销粮4771万公斤,年自产粮加统销人均121公斤,平均每人每天不到0.25公斤,个别村庄每人每天平均4小两(合0.125公斤)。
1965年10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国家对农村生产队征购任务确定后3年不变。丰收年景粮食增产,通过“超购多奖”办法适当多购,不改原基数。如受灾减产,可适当调减征购数,但不改变原基数。该办法一直实行到1971年。

1965—1971年粮食征购统计表
表9一3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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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粮食总产│国家征购 │征购占总产%┃
┠────┼────┼─────┼──────┨
┃1965 │5930.3 │160.4 │ 2.7 ┃
┠────┼────┼─────┼──────┨
┃1966 │4725.1 │111.3 │ 2.4 ┃
┠────┼────┼─────┼──────┨
┃1967 │5765.9 │167.6 │ 2.9 ┃
┠────┼────┼─────┼──────┨
┃1968 │4895 │112 │ 2.3 ┃
┠────┼────┼─────┼──────┨
┃1969 │6309.6 │286.7 │ 4.5 ┃
┠────┼────┼─────┼──────┨
┃1970 │5345.1 │131.7 │ 2.5 ┃
┠────┼────┼─────┼──────┨
┃1971 │5451 │260.2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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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8月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5年不变。超产部分30%加价收购。1978年后为使农民休养生息,不仅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粮食征购任务也大幅调减,分配给滨县的征购任务由原定300万公斤,减为225万公斤。
从1980年全面推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粮食大幅度增产,粮食征购任务都超额完成。1981年实行“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3年不变。滨县征购400万公斤,销售1725万公斤,调拨1600万公斤。从1982年起,分配超购加价基数为295万公斤。
自1985年4月1日起,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继续实行统销。同年秋季粮食收购中,国务院指出:粮食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完成。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8]183号通知精神,省粮食局规定自1988年至1990年粮食年度(即本年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在粮食“合同”定购的基础上实行购、销、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政策。
“粮食统购”外的几种形式增产增购:1955年至1957年提出增产增购,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数量的40%。1965年采取超购加价的方法。加价不得高于统购价格的30%。1979年将超购价格提高到50%。1983年分配超购基数为170万公斤,该办法到1985年结束。
合同定购:从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改合同定购。农民按合同规定品种缴粮,国家按合同数量兑现化肥、柴油(每百斤奖售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1986年改为化肥6.5公斤,柴油1.5公斤),户交户结。1985年分配定购任务1221万公斤,实际完成1088万公斤。占定购任务的95%。1990年涝灾严重,秋粮减产,没有完成合同定购任务。
粮食零散收购:主要是部队、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生产的粮食,或工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粮食。
工业品换购:从1976年开始,主要换购绿豆、红小豆等出口粮种。每0.5公斤绿豆或红小豆换0.75公斤化肥,或0.75公斤小麦。1976年换购绿豆40万公斤;1977年换购绿豆13.3万公斤;1978年换购绿豆63万公斤,红小豆37万公斤。此后粮食部门不再开展换购业务,只议价收购。
农村粮食统销:农村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953年一1954年主要是统销指标到乡,乡组织评议,然后供应。1955年实行“三定”后,对农村缺粮户填发粮食供应证,按计划定期供应。对产棉区、市郊蔬菜产地和因基建占地过多的村队安排缺粮供应。根据“三定”标准,口粮定为常年190公斤、灾年180—185公斤。接近附近产粮区的水平。但是1958年后高估产,高征购之风盛行,加之自然灾害,粮食产量大减,使农民吃空头粮。1959年粮食总产4415.9万公斤,1962年降为2441.6万公斤,每人自产粮仅达77.8公斤,加统销粮每人只占103公斤。1963年后在棉区又调整为每人交售皮棉10公斤者,每天供应0.35公斤,交售15公斤者0.4公斤,交售20公斤者0.45公斤。同时对经济作物区实行核定基数,超基数奖售粮食的政策。后粮食逐年增产,棉区口粮水平,又接近附近产粮区水平。
粮食统销以来,对受灾村队,仍打破“三定”界限适量供应。如1964年暴雨成灾,粮食总产仅有1967.9万公斤,自产人均不足61公斤。是年统销粮食2932万公斤,使人均口粮达148公斤。1978年后,除个别棉花集中产区、菜农、基建占地单位和梁才乡黄河滩区的几个村庄外,已无统销对象。
1990年,大涝后农民生活仍保持温饱水平,人心安定,为历史所罕见。
对农村统销外的粮食销售民工口粮补贴:从1965年开始,对农民参加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实行口粮补贴,年均供应量150万公斤,80年代终止。
产业结构调整专项用粮:1987年后为支援农村牧、渔、林、副各业的发展制定的用粮计划。滨县从1985年开始,当年供应289万公斤,1986年564万公斤。之后取消。

农村几个年份粮食产购销统计表
表9一4
单位: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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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粮食总产│国家收购 │农村统销 ┃
┠────┼────┼─────┼─────┨
┃1949 │6795.1 │ 730 │ 1501 ┃
┠────┼────┼─────┼─────┨
┃1950 │6105.1 │ 734 │ 1359 ┃
┠────┼────┼─────┼─────┨
┃1951 │5403 │ 634 │ 1802 ┃
┠────┼────┼─────┼─────┨
┃1952 │6972.9 │ 810 │ 1283 ┃
┠────┼────┼─────┼─────┨
┃1957 │6366.8 │ 475 │ 1650 ┃
┠────┼────┼─────┼─────┨
┃1962 │2441.6 │ 67 │ 1906 ┃
┠────┼────┼─────┼─────┨
┃1967 │5765.9 │ 167 │ 1410 ┃
┠────┼────┼─────┼─────┨
┃1972 │7290.1 │ 409 │ 1245 ┃
┠────┼────┼─────┼─────┨
┃1977 │9208.2 │ 290 │ 1553 ┃
┠────┼────┼─────┼─────┨
┃1982 │12149.5 │ 564 │ 1154 ┃
┠────┼────┼─────┼─────┨
┃1987 │16876 │ 999 │ 577 ┃
┠────┼────┼─────┼─────┨
┃1988 │17883.8 │ 1065 │ 493 ┃
┠────┼────┼─────┼─────┨
┃1989 │20407.5 │ 1218 │ 401 ┃
┠────┼────┼─────┼─────┨
┃1990 │15084.6 │ 1225 │ 1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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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奖粮:从1963年起对交售棉花实行奖售,每缴售5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7.5公斤。1975年起,实行棉花交售核定基数,每超交0.5公斤皮棉,奖粮2公斤。1981年后改为奖粮1公斤。1985年后,停止此项奖售。
其他奖售:从1961年起,收购生猪实行奖售。每交售1.75公斤生猪,奖粮0.5公斤;每交售小枣50公斤,奖售粮食15公斤。1985年该规定取消。
城镇粮食供应:主要是指对吃商品粮的城市居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粮油供应。将定量人口分为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脑力劳动及大中专学生、居民、儿童7大类。从1953年开始对定量人口有计划供应。先是由自报公议,经批准后供应。从1955年10月开始实行市镇定量供应和粮票制度。定量标准,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等核定为4个等级,每月为:一等15.25公斤,二等15.125公斤,三等14.625公斤,四等14.25公斤。从1956年3月又每人每月增加1斤定量。1959年,将定量标准下调为13.5公斤;1960年10月开展节约用粮活动,曾一度降为12公斤。1963年农业生产有了好转,对公社以下干部职工定量由13.5公斤调为15公斤。1973年11月后对定量人口供应作了调整。上述办法除对少数工种和儿童有所调整外,至1990年变化不大。
食油定量供应:始于1953年的统购统销,当时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每人每月0.125公斤。1961年调为特重体力劳动每人每月0.4公斤,重体力劳动每月0.3公斤,轻体力与脑力劳动每月0.175公斤,大中专学生每月0.1公斤。从1971年1月起改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0.25公斤。
为安定城镇人民生活,稳定物价,从1985年起,国家对农村粮油收购进行了调整,但城镇人口粮油供应仍按原统销价执行,粮食部门亏损部分地方财政用“粮价补贴”办法解决。1985年共补贴291.74万元,1986年345.71万元,1987年206.20万元。1988——1990年平均300万元以上。
工商行业用粮:1953年前城镇工业、手工业、食品业、酿造业的用粮,靠自由市场购取。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行业用油也实行计划供应。工业用粮定额供应,饮食业、糕点业按指标收粮票控制供应,酿造业按季节生产安排供应,副食业按专项用粮指标计划供应。
城市饲料供应:1953年后市镇饲料供应纳入国家计划,主要指从事生产的牲畜,提供商品的禽畜,供科学实验的畜禽,展览配种的畜禽及食品部门圈存待宰的畜禽等。粮食局规定骡马每匹每日供应饲料粮3公斤,牛驴每头每日1.75公斤。

几个主要年份非农业用粮供应统计表
表9—5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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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非农业销售 ┃
┃ 数目 ├───┬──┬───┬──┬──┬───┬───┬───┬───┬────┨
┃年度 │ 合 │定量│ 事业 │饮食│糕点│ 副食 │ 酿造 │ 工 │ 饲 │ 其 ┃
┃ │ 计 │人口│ 供应 │ 业 │ 业 │ 业 │ 业 │ 业 │ 料 │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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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191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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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756 │479 │ 55 │108 │ │ 48 │ 10 │ │ 49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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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433.5 │368 │ 13 │ 11 │ 2 │ 1 │ 7 │ 4.5 │ 27 │ ┃
┠──────┼───┼──┼───┼──┼──┼───┼───┼───┼───┼────┨
┃ 1967 │709 │562 │ │ 46 │ 32 │ 6 │ 30 │ │ 32 │ 1 ┃
┠──────┼───┼──┼───┼──┼──┼───┼───┼───┼───┼────┨
┃ 1972 │1131.5│938 │ 24 │ 75 │ 44 │ 1.5 │ 31 │ │ 18 │ ┃
┠──────┼───┼──┼───┼──┼──┼───┼───┼───┼───┼────┨
┃ 1977 │1593 │1289│ 12 │148 │ 80 │ 1 │ 53 │ 1 │ 9 │ ┃
┠──────┼───┼──┼───┼──┼──┼───┼───┼───┼───┼────┨
┃ 1982 │2084.5│1643│ 21 │224 │ 110│ 2.5 │ 73 │ 5 │ 5 │ 1 ┃
┠──────┼───┼──┼───┼──┼──┼───┼───┼───┼───┼────┨
┃ 1987 │3276 │1946│ 178 │551 │264 │ 6 │ 104 │ │ 227 │ ┃
┠──────┼───┼──┼───┼──┼──┼───┼───┼───┼───┼────┨
┃ 1990 │3363.5│2691│ 22 │530 │ 92 │ │ 25 │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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