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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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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交通局运管科,各乡镇的运输管理所,是市运输市场的管理部门。
自设立交通管理部门以来,对运输市场的管理,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执行“三统一政策”,即统一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度的管理办法1956年至1966年期间主要实行计划运输,执行编报月计划和五日托运计划,根据运输任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调度安排运力,及时完成任务,保证建设需求。“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再强调计划运输,运输市场管理时松时紧,秩序比较混乱,乱拉乱运时有发生。1973年根据《山东省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管理,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副业运输车辆,由生产队提出劳力计划,经运输管理站同意,报人民公社批准后,由运输管理站与生产队签定《运输协议书》,并以生产队为单位,按常年、季节、临时三种形式分别编队、编组,由运输管理站发给证明和车牌方准加入运输队伍,未经批准者不得擅自加入运输市场。物资部门不得雇用散车、散工。凡参加运输的人员,办理运费结算时,必须使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为报销凭证,否则各级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拨款。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稳定了运输市场秩序。
1982年按照《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公路运输和搬运装卸进行了全面管理,突出解决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的经营范围和营运手续,凡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部门核发营运许可证,再持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准运输。并实行全省统一行车路单。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
1983年为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行公路运输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以国营运输企业为骨干,充分调动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业发展公路运输的积极性,同时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从事运输。使公路运输打破部门界限和地区封锁,增强了竞争力。
1987年4月15日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经委以(87)鲁交运字第3号文件,公布《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细则规定,加强了货物运输管理,旅客运输管理,省际运输管理,搬运装卸管理,运输服务业管理,汽车维修管理,运输工具管理,价格及票证管理。特别是汽车维修行业,从此归交通部门直接管理。
1990年除惠民地区供销、粮食、商业、外贸、建筑5大车队外,其他驻本市的地直单位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都归滨州市交通局运管科管理,并按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