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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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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冬,全县组织27个工作组分到16个区(镇)条件较好的27处初级社试办高级社(共7582户,占总户数的6%)。1956年开始大办,许多初级社经过整顿,合并升为高级社,到年底,全县达526处,98680户,占总户数的75%。高级社的建立,对发挥集体经济有一定优越性。全县农业总产值由1949年的3381.3万元,提高到1956年的5752.5万元,增长70%;粮食单产由1949年的82公斤,增加到1956年的127.4公斤,平均年递增6.5%。1957年将526处高级社、347处初级社的绝大部分合并为799处高级社,到1958年夏,高级社合并为758处。高级社在轰轰烈烈的合作化高潮中,仅存在两年半时间,组织尚未完备,制度并未健全,经验教训还没总结,优越性未得到充分发挥,便仓促成立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 1958年秋,阎庄乡在加入高级社农户达到99.3%的情况下,全乡20处高级社愿以全国劳模吕鸿宾所在的爱国社为主,成立爱国人民公社(全社有78个自然村,8131户,37000人,耕地9万亩)。1958年8月22日,莒县向山东省委、临沂地委写出试办爱国人民公社的报告,9月10日在阎庄乡长安坡召开成立大会。之后不到半月,其他25处乡镇将738处高级社合并,一乡镇成立1处人民公社,全县实现公社化。
人民公社设党的委员会和公社管理委员会。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委员若干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书记兼任),副社长2-3人,下设农林部、畜牧部、财务部、劳动福利部、公社事务部、文教卫生部、武装部等(以上各部除武装部外,1959年取销,恢复原来机构设置)。公社下辖管理区(初称大队,1959年改称管理区),规模一般在千户左右。管理区为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核算单位,设半脱产民政、兽医防疫、会计、农技推广、林业、农机、广播网长等八大员。1984年,管理区撤销。生产大队,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1958年称生产队,1959年后实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改称生产大队,大队设党支部委员会、管委会,支部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3-5人;管委会设大队长1人(一般支部副书记兼任),副大队长1-2人,会计1人,保管1-2人。大队作为一级核算单位,向生产队提取一定数量的积累,办一些工副业项目;至1984年改队建村,大队名称取销。生产队原称生产组或作业组,1959年,成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一般由25户左右组成,设队委会,由队长1人,男女副队长各1人,保管、会计各1人组成。
诞生于“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公社一成立,就大搞“一平二调”、大刮“五风”(即共产风、瞎指挥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给全县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山场、林木毁坏殆尽,生产工具大部被毁,社员生活用具基本砸光,牲畜大量减少。1957年,全县大牲畜49129头,1960年减少到28842头;生猪由129171头,减少到47711头。同时粮食高征购,1959年粮食总产13861万公斤,征购5371.5万公斤,占总产的38.8%,扣除饲料、种子,社员人均口粮仅有96.7公斤。1960年,全县有1030个村因口粮严重不足而患干瘦、水肿病者达69047人,占总人口的10.9%,有的地方甚至饿死人。据1960年12月统计,在“五风”中,全县搞各种大办(如大炼钢铁、大办水利、大办食堂、大办交通、大搞养猪、大办学校等)平调物资折款5466万元,平均每人85.8元,相当于近两年的人均收入,使全县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大伤元气。
1959年春,开始纠正“五风”,对平调的东西进行退赔,但时过不久,“反右倾、鼓干劲”开始,纠正“五风”的积极分子被说成是“翻身忘本”,“反对大好形势”,有的被扣上“右倾”帽子。1960年冬,县委贯彻《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开始纠正公社化初期存在的问题,解决“大跃进”中的“一平二调”,撤销公共食堂。1962年,贯彻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即生产资料分别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明确各级的所有权、自主权。生产队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分组作业,责任到人,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使公社化初期那种超越实际的错误得到不同程度的纠正。在农业技术上,因地制宜地贯彻农业“八字宪法”(水、肥、土、种、密、保、工、管),推广农业新技术。1962年,农业总产值3526万元,1966年增长到5919万元;粮食单产由1962年的85公斤,增长到1966年的148公斤。
1967年,随着农村“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定额管理被批判,“大寨记工法”推行,在农村大批“工分挂帅”、“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许多单位搞穷过渡,将生产队所有过渡到大队所有,使集体财产受到损失。1979年,开始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1981年实行“大包干”,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失去存在价值。1984年秋,公社、大队撤销,改建为乡镇、行政村。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977年夏,推广“统两头、包中间”的劳动管理办法。1977年后,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试行。1979年春,推广中楼公社黑涧大队“三统五定一奖”、“四定一奖”劳动管理办法,夏季试行招贤一大队“以产定工,五业平衡,多劳多得、各计奖惩”的生产责任制。东莞、库山两公社则试行将口粮田包给社员,收入归己的办法。1980年,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有联产到组、到劳、到户。1981年发展到“大包干”。1982年粮食亩产501.5公斤,首次过千斤,总产4.05亿公斤,人均分配253.82元,农业总产值3.29亿元。
联产到组 1980年秋,占总生产队24%的队开始推行联产到组责任制。将生产队分成几个组,将土地包到组,实行“三包一奖”(即包产量、包工分、包成本、超奖减罚),年终由生产队统一核算。
联产到劳 1980年,有656个生产队实行,根据劳力强弱分为一、二、三级,将土地孬好搭配,全部包给劳力,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超奖减罚,年终由生产队核算。
包产到户 1979年,试行口粮田包到户,1981年,全面推广。即将土地分别包到户,由各户耕种收获。生产队定好产量、用工等,年终根据承包土地的产量交队参加分配,余者归己,缺者由户承担。农业税、提留、积累等由生产队负责。
大包干 1981年夏,有9.6%的单位推行,至1983年,全部实行。即生产队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开始分劳力地、人份地两部分,劳力分地多些),自由安排种植,农具成本一律由户自担并负责上缴农业税和粮、油征购,各项提留后,全部归己。1983年,开始对土地划等定级,发证到户,并宣布土地将长期归户使用。1984年生产队撤销,土地调剂由村委会掌握。为防止过于频繁的调动土地,各村留有机动地,增加人口,每隔1-2年从机动地予以补充。留出的机动地分别包给农户,规定每年每亩缴付一定数量的承包费。
专业承包 大包干后,原集体的林、牧、渔等多种经营项目和大队、生产队的工副业,从1981年起,采取专业承包,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将一项事业承包给一户或几户,根据往年收入情况,定出上缴利润,超产上缴利润不增加,全归承包户;减产利润不减,由承包户负担并签定合同(一般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