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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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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占有制 1946年前,大部分土地为地主阶级所有,仅占全县总人口2.5%的封建地主,占有40%以上的土地(加上富农共7%的人口,占65%的土地),而占93%的中农、贫农、雇农,却只占35%的土地。从清代即闻名全县的大地主有:大店(今莒南县)庄家,北杏(今诸城市)王家,春生岳家,小柳行岳家以及小窑(今五莲县)管家等。以上五大家每家拥有土地万亩左右。到晚清、民国时期出现的大地主有:于家庄于家,张家围子张家,汀沟(今五莲县)于家,崮西的严家,每家亦拥有土地数千亩,并在城内有城宅,其土地分布全县各地,设有多处佃户庄子。地主利用所霸占的土地大致采用地租、双除种等7种形式剥削农民。
地租 (一)定租,租佃双方定好不论丰歉,每年每亩地应缴粮食、柴草数,每遇歉年,农民缴租后即无粮度日,只好逃荒要饭;(二)分租,除双倍还种外,粮、柴草按五五或四六分成。
双除种 地主出种,收后加双倍偿还。
份子粮 不论佃户是否需要,地主每年向佃户派粮,一般每亩派2升,收后从大堆中加2至3倍偿还。
白带地 佃户为地主义务耕种一部分土地,收获全部归地主所有,名曰“白带地”。
干拔工 佃户为地主出义务工,如赶集上店、走亲访友、红白公事,甚至劈柴、推磨,均给地主白干,名曰“干拔工”。
雇工 (一)长工,俗称“觅汉”、“扎活的”,时间一般按年计算,常住地主家中,除主干农活外,还要干些喂牲口、挑水、扫地、推土、垫栏、出粪、看场、守户等零活;有些地主还要雇女长工,俗称“老妈子”。(二)短工,农忙季节雇工,亦称“工夫”,一般一天或数天。(三)童工,一是买进的儿童,只管吃穿,没有报酬,终日为地主服务;另一种是雇用儿童,主要伺候男女主人。
高利贷 (见《金融卷》)
1948年11月,农村的阶级成份划分为:地主(有官僚地主、恶霸地主等)、富农、中农、贫农、雇农。1950年结束土改,经过划阶级、定成份后,农民分为:贫农,包括分得土地的雇农,占总户数的半数;中农,原来的自耕农及分得土地的新中农,占总户数的近半数;富农,献出土地后,占有土地低于中农,但仍为富农成份;地主,土地、房屋、浮财大部分被没收,占有土地少于富农,但仍为地主成份。

莒中县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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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成份│户 │占总户% │人口 │占总人口% │占有土地(亩)│占总亩%│户均(亩)│人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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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1444 │2 │8750 │2.5 │444858 │40 │308.07 │5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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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2105 │2.8 │15750 │4.5 │278036 │25 │132.08 │1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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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27400 │36.5 │123304│35.2 │274000 │24.6 │10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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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雇农 │44087 │58.7 │202196│57.8 │115251 │10.4 │2.61 │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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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5036 │ │350000│ │1112145 │ │14.82 │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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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1951年结束土改后各阶层人口土地情况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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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名称 │户 │人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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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数│% │人口 │% │耕地(亩) │% │人均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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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44087 │47.58 │193968│46.2 │486893.35 │43.78 │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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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44917 │48.47 │208892│49.7 │591649.28 │53.2 │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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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2105 │2.27 │10578 │2.52 │23194.72 │2.08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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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者│78 │0.08 │125 │0.03 │492.81 │0.044 │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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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1444 │1.56 │6396 │1.52 │9418.95 │0.85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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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30 │0.03 │68 │0.016 │122.17 │0.01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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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 │ │ │ │ │330.32 │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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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92661 │ │420027│ │1112101.6 │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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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减息 1940年开始“减租减息”,受形势影响,未开展起来。1941年根据《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办法》规定:减租“照原租减少五分之一”、“地租一律不准预缴”,减息为“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一分五厘”,在解放区部分村庄进行“双减”工作。1942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改革政策的决定》及三个附件规定,减租“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减息“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统称为“二五减租,分半减息”。1943年,“双减”运动在解放区深入开展,农民负担开始减轻。
在减租减息的过程中,雇工开始增加工资,工资由旧币改为实物(粮食),按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规定,在原工资基础上,以高粱175-200公斤的数额为增资标准。同时,开展地主拨地给农民耕种(有的叫献地,即将多余耕种不过来的土地献出来,与后来的中农献地户不同),收入全部归农民。为提高广大农民向封建地主阶级斗争的思想觉悟,广泛开展“谁养活谁”的教育,并编成歌曲演唱,歌词是:“谁养活谁呀大家瞧一瞧,没有穷人开荒山,财主家哪里来的千顷田;没有穷人来耕种,财主家粮食哪能堆成山;没有穷人把屋盖,财主家哪能住楼台瓦舍一片片;没有穷人丝织染,财主家哪有绸缎布匹穿。想一想,算一算,咱穷人养活财主多少年?不信神、不靠天,把封建制度连根端。”
土地改革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把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后,中共莒县县委在城南邹家庄子召开全县干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全面展开土改运动。除给地主、富农留出一定数量的土地、房屋、生产用具外,其他土地、房屋、财物全部没收,分给贫苦农民。到1947年6月,全县从3312户地主、富农手中,没收土地60万亩、房屋7752间和价值66.36万元的浮财,分给39678户贫雇农,达到了“耕者有其田”的要求,摧垮了地主阶级在农村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势力。
194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发出《关于山东土改复查新指示》,县委当月部署土改复查工作,决定大胆放手发动群众,以贫雇农为主,团结中农,树立贫雇农为领导核心,彻底摧毁封建势力。经全县统一行动,迅速掀起土改复查高潮。各村成立贫雇农小组,对地主实行扫地出门,除没收土地外,山林、房屋、牲畜、农具、粮食及浮财一律查封,由农民协会直接分给贫雇农;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割掉其“封建尾巴”。在复查中,出现侵犯中农利益,扩大打击面等“左”的倾向。1950年,土改工作结束。
互助组 1943年在大生产运动推动下,莒中县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成立互助组及临时性搭犋组、插伙组。1944年,莒中县7个区111个村,组织变工互助组1034个。1944年11月莒县解放后,互助合作形式逐步发展提高。1951年提出互助组分类标准:一类组,达到人力、农具、耕畜合理,合乎自愿两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二类组,做到部分合理,但缺乏民主制与有计划的生产管理;三类组,不记工、不记帐,全是感情组。据统计,1950年全县互助组4036个,其中一类组464个,占11.5%;二类组1994个,占49.4%;三类组1578个,占39.1%,共参加农民81371户,占全县总农户的70%。嗣后组织形式不断提高,1951年常年互助组建立,解决了“春组织,秋垮台,过了年再另来”的现象。1953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在60%以上,其中常年互助组4993个,参加农户占32.9%。到1954年底,参加农户占68%,其中常年互助组6128个,农户53058户,占总农户的43.3%。到1956年,被农业合作社所取代。
农业生产合作初级社 1951年11月25日,阎庄区吕家庄吕鸿宾等3户农民办起莒县第一个初级农业合作社(1953年与邻村尹家楼合并改称爱国村)。1952年,阎庄区伦家当门陆月峰、陵阳区刘家址坊刘英、中楼区白公山后于洪让、城关镇东关一村鲁文春等办起了11处初级社,至此全县发展到12处,入社农民306户。这些合作社对发展农业生产有好处,农民迫切要求尽快加入,因此出现一些未被批准的“自发社”、“黑社”等。为加快办社速度,1952年,中共莒县县委连续举办5期互助合作训练班,培训办社骨干1500余人。至1953年贯彻《关于农业合作社决议(草案)》时,全县形成第一次农业合作化高潮。1954年,进行初级社整顿,秋即发展到274处,入社7751户(占总户数6.3%),耕地93373亩,占总耕地6.05%;1955年达1235处,31652户,占总户数的24.99%,耕地377688亩,占总耕地的24.47%;1956年春,经过整顿除347处初级社,其余升为高级社;1957年底,全县仅存23处初级社,1558户,占总户数的1.2%;至1958年春,全部升为高级农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