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女性初婚年龄多在18-19岁。随着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行,女性初婚年龄在逐年提高。
1963年,中共莒县县委宣传部翻印叶恭绍(北京医学院教授)刊登在《中国青年报》上的《我对青年婚姻、恋爱、生育等问题的看法》一文,提出理想的结婚年龄男25-29岁,女23-25岁。随后,开始在阎庄区进行晚婚晚育的试点。著名劳动模范吕鸿宾动员自己的女儿带头晚婚。之后,在全县普遍推行晚婚。1964年全县适龄未婚青年44931人,推迟婚龄的8246对。
1970年后,国务院提出“结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晚婚要求。县革命委员会采取“宣传加规定,思想加组织”的方法,号召青年实行晚婚晚育,并要求“机关、城镇、农村青年都要本着男到25周岁、女到23周岁的原则实行晚婚”。1975年9月,对庄疃、龙山、石井3个公社18个大队的抽样调查,初婚89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44人,女72人。男晚婚率为49.4%,平均初婚年龄为24.7岁;女晚婚率为80.9%,平均初婚年龄为24岁。
1981年,在桑园公社建立育龄夫妇管理档案试点,使人口的婚姻、生育管理纳入规范化。是年,全公社晚婚率达100%,其经验很快在全县推广,并于1983年8月,在临沂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介绍。1982年4月3日,县委、县府制订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若干具体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各基层单位都要向育龄妇女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书”,并要严格监督、奖罚分明。至1990年,全县初婚人数8539人,符合晚婚的6808人,晚婚率79.7%。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5岁,比1964年提高5.39岁。
1989年,在23903名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中,24-28周岁生育的6925人,占28.97%;23岁以前生育的5067人,占21.20%;29周岁以后生育的8139人,占34.05%;35周岁以上生育的3.772人,占15.78%。
第三节 晚育
建国初期,女性初婚年龄多在18-19岁。随着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行,女性初婚年龄在逐年提高。
1963年,中共莒县县委宣传部翻印叶恭绍(北京医学院教授)刊登在《中国青年报》上的《我对青年婚姻、恋爱、生育等问题的看法》一文,提出理想的结婚年龄男25-29岁,女23-25岁。随后,开始在阎庄区进行晚婚晚育的试点。著名劳动模范吕鸿宾动员自己的女儿带头晚婚。之后,在全县普遍推行晚婚。1964年全县适龄未婚青年44931人,推迟婚龄的8246对。
1970年后,国务院提出“结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晚婚要求。县革命委员会采取“宣传加规定,思想加组织”的方法,号召青年实行晚婚晚育,并要求“机关、城镇、农村青年都要本着男到25周岁、女到23周岁的原则实行晚婚”。1975年9月,对庄疃、龙山、石井3个公社18个大队的抽样调查,初婚89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44人,女72人。男晚婚率为49.4%,平均初婚年龄为24.7岁;女晚婚率为80.9%,平均初婚年龄为24岁。
1981年,在桑园公社建立育龄夫妇管理档案试点,使人口的婚姻、生育管理纳入规范化。是年,全公社晚婚率达100%,其经验很快在全县推广,并于1983年8月,在临沂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介绍。1982年4月3日,县委、县府制订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若干具体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各基层单位都要向育龄妇女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书”,并要严格监督、奖罚分明。至1990年,全县初婚人数8539人,符合晚婚的6808人,晚婚率79.7%。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5岁,比1964年提高5.39岁。
1989年,在23903名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中,24-28周岁生育的6925人,占28.97%;23岁以前生育的5067人,占21.20%;29周岁以后生育的8139人,占34.05%;35周岁以上生育的3.772人,占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