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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婚姻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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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莒民崇尚早婚。建国前,年龄多在15岁以下。当时,流行一句民谣“十五不成婚,二十没人跟”。在中上层家庭中,尤以“娃娃亲”最为崇尚,并有三房四妾。贫寒之家,男子结婚较晚,甚至无力娶妻,导致近亲结婚较为普遍。在结婚年龄上,女性又多大于男性。
建国后,1950年颁布《婚姻法》,贯彻落实一夫一妻制,婚姻自主,并规定结婚年龄男子20岁、女子18岁。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麻风病未经治愈者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为604910人(男304420人,女300490人)。其中未婚的189186人,占31.28%;有配偶的371664人,占61.44%;丧偶的42711人,占7.06%;离婚的1349人,占0.22%(男1053人,女296人)。全县未婚者平均年龄,男为21.7岁,女为18.59岁。15-19岁的未婚年龄人口占未婚人口的一半多;25-49岁的未婚人口中男性高于女性;50岁以上人口中,男性仍有1.64%的未婚者。早婚(15-19岁)人口仍占一定比重,男占0.4%,女占1.2%。丧偶率随着年龄的增大而提高。在各个丧偶年龄组中,45岁以下的丧偶人口很少,60-79岁所占丧偶人数的比重最大,为60.2%,丧偶率38.8%。80岁以上的丧偶率最高,为78%。女性丧偶人数高于男性。49岁以下男性丧偶人数多于女性。在15岁以上的人口中,离婚者占3.2%,主要分布在50-59岁年龄组中。
1990年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741412人,其中未婚者199942人,占26.97%;有配偶的493954人,占66.62%;丧偶的45847人,占6.18%;离婚者1669人,占0.23%。
建国前,莒县四世同堂者并不罕见,家庭以三代户居多,二代户较少,平均每户5-6人,
建国后,随着计划生育的开展,世代间隔时间增长,三代户占比重较大,二代户有所增加,平均每户人数减少。1982年,全县总户数223688户,平均每户4.10人。1990年,全县有290146户,平均每户3.65人。其中1人户22621户;2人户38158户;3人户60558户;8人户973户;9人户196户;10人及10人以上户5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