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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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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入与发展 莒县伊斯兰教为回民信奉,世代相传。汉族人信奉伊斯兰教的多因婚姻关系而从其俗,自愿举家入教的没有。伊斯兰教传入莒县在1681年(清康熙廿年)前后,当时益都、泰安等地的皮革匠为谋生来莒定居,落籍城南关者有赵氏三、四户,因回民族教合一,故莒地开始有伊斯兰教活动。至清末又有部分回民奔始迁之亲族入莒籍,这些人大都聚居县城,部分人在乡镇。至民国初年全县不足百人,其姓氏有赵、马、彭、肖、张、丁、沙、洪等9姓,其氏族无谱可查,虽杂居于汉民村落,但信仰、食习、礼俗仍保持伊斯兰教风俗。回民分布情况是大分散小集中,只在城阳、陵阳、招贤、果庄、龙山5个乡镇的驻地和集市驻地。这些居莒回民,因其始迁祖多是贫苦经营皮业之民,因而性情朴直、热情、守法,为售货、揽活谋生,平日尊重乡俗,善与人交。历经几百年的繁衍生息,祖业不变,虽世代操工经商,但无富商大贾。莒地史乘中未见有回汉纠纷之记。民国以后,莒地汉女嫁回男者,屡有所见。新中国成立后,回女嫁汉男者渐有所闻。回民生活习俗一直受到尊重,回汉皆和睦相处。
  境内穆斯林教务与民事管理,由清真寺的阿訇及乡老们负责,实行聘任制。全境有清真寺两处,一在城南关,建于1858年(清咸丰八年),一在城南筵宾集(今属莒南县)。二寺各设阿訇1人,下设乡老若干人。上述清真寺至1909年(宣统元年)已荒圮。莒城之寺,1916年由县境中部回民集资重修。此寺规模不大,有正殿3间,西屋为正殿,侧殿4间为水房、沐浴室,有水井1口。1976年阿訇萧羲之(历届莒县人大代表)病卒,寺院无人管理而拆除,1996年在县城东南重建。
  1988年9月18日,莒县召开第一次伊斯兰教代表大会,成立了“伊斯兰教协会莒县筹备委员会”,推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境内回民属“逊尼派”。节日礼会有“圣纪节”、“开斋节”、“古尔邦节”、“主麻日”。
  习俗 莒地回民,自有清真寺以后,婚丧大礼皆由阿訇主持。昔时回男可娶汉女,但回民女子严禁嫁汉民男子。1970年以后,回女始有嫁汉男者。
  婚俗 由阿訇在清真寺内主持。其成婚程序如下:
  定婚:男女双方及家长同意之后,皆去清真寺向阿訇禀知,由阿訇分别讯问,证实二人同意后,即令男女入殿“讨白”(即忏悔意),礼毕即为订婚。
  结婚:必由阿訇到喜主家中,或婚者至清真寺就礼。其程序是:
  1.新郎新娘交换信物(各用现金)。
  2.阿訇写《伊扎布》(即同意成婚的签字)。
  3.阿訇念《尼犬哈》(即新婚贺词)。
  4.宾客入席(昔时以茶代酒,糖果代肴)。
  自1960年以后,因回汉共居一村(街),受移风易俗之影响,回民婚俗渐同乡俗。
  丧俗 境内回民丧俗,遵从教规颇严。自1976年阿訇去世,清真寺荒圮,临丧之家多去邻县请阿訇执礼、诵经,或请近地穆斯林老者代行执礼。其程序是:亡者,停灵居家不得超过3天,葬式贫富同样。殡葬前将亡人遗体用温水沐浴洁净、擦干(男者由儿辈操作。女者由其女、儿媳),然后以白布裹体,放入寺中常备的公用棺木中(合页)。在洗礼、入棺时,由阿訇在室外诵经。在停灵期间,焚高香,不烧纸物。殡丧时,坟地深掘一“子午向”狭深坑,子女绕坑哀哭。入葬后筑一长圆形墓,筑坟时,阿訇在侧诵经。
  丧主将亡人葬后,其子女将亡者衣、被、用物洗涤洁净,跪送给穷者(乡里穷苦回民多届时赶丧,承受此赠)。殡后当日下午,丧主用白面炸成半斤小饼,分馈亲邻,曰“送油香”。亡人殡葬次日至一周年间,一定将死者遗产取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散发给穷人,或送给清真寺,曰“纳天课”。穆斯林无祭坟之俗,仅在死者“七日”、“四十日”、“百日”、“周年”、“明季”(生辰),子孙至坟前“讨百”后再回家“祈祷”,布发“天课”(发放死者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