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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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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检验 1949年,卫生科动员地方医生,反对卖假药和昂收药费,反对巫医神汉。1951年,莒县查处了伪造安息香、人中白等假药以及用安锑美散假冒新霜治疗黑热病的骗人事件。1964年,县卫生局组成药政工作组,检查区卫生院及卫生所,查出近百种霉变、过期失效药品并销毁处理。1965年,各区以卫生院、交易所、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主,组成品质量监督委员会。1979年,莒县药检所成立后,对各公社医院制剂室在“三土”、“四自”运动中生产的中草药制剂实行快速检验。1983年,开始实行药品定期抽验制度,检验药品实行收费制度(抽验合格者不收费)。1983年12月,县药检所对部分公社进行药品质量突击检查,共查出假土霉素4万余片,假四环素3万余片,砂仁、天麻、川贝、虎骨、阿胶等假中药材400余公斤。1984年6月,县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重点对127种淘汰药品进行了查处。12月,县卫生局设立药政股,具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1985年7月1日,《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县卫生局聘任71名兼职药品监督员。1988年,聘任村级药品质量检查报告员176名。同年,县政府首次批准并任命4名县级专职药品监督员,县、乡、村3级药品监督网逐步完善,卫生、公安部门合作,先后查处河南省长垣县、山东省泗水县两个贩假团伙,依法没收、销毁假土霉素等10万片,假庆大霉素注射液等160多万支。1993年9月,莒县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成立,具体协调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以净化医药市场。
医院药事管理 1952年,区卫生所均实行药品逐日消耗制度。1965年,县人民医院、招贤区卫生院制定了药房管理“四查三对”(查处方姓各、年龄、查金额,查医嘱,对剂量、对数量、对服法)等项制度。1976年,县内各级医院对四环素、土霉素、青霉素、庆大霉素、强心药、麻醉药品等59种西药,人参、羚羊角粉等23种中药及十全大补丸等15种中成药实行逐日消耗制度,季末汇总上报卫生局。1978年,各医院加强抗疟药品的管理,严格领发手续,以避免中毒事故。1984年,举办中药加工炮制学习班,以统一中药加工标准,保证药品质量。1987年8月,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消”的管理办法。1992年起,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购进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同年9月,县卫生局制定《关于加强医院制剂管理的暂行规定》:自制制剂调剂价格由县卫生局核定,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签订供用审批表,经地、县卫生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配;医院调配的制剂只限于调配给医院使用,任何单位不准分发给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使用。
特殊药品的管理 1950年,县内对麻醉药品进行清理登记,除县大众卫生院外,其余单位或个人所拥有之麻醉药品一律作价回收,不准继续留用。1953年,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由县卫生科审查批准,仅限于县卫生院、区卫生所及个别合作社药股医生有权处方使用,拥有麻醉药品单位按期填送有关麻醉药品的耗量与用途说明。1973年6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1985年,麻醉药品管理实行购用印鉴卡制。同年4月,县药政、药检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铲除违法私种的罂粟近万株。1987年,医疗单位购用精神药品实行购用印鉴卡制度,各医疗单位到卫生局药政股申领“精神药品印鉴卡”,报地区卫生局批准,由县药材公司按限量供应。对晚期癌症病人实施“麻醉药品供应卡”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