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 1949年1月,县立医院设立病房,开始执行处方及查房制度。1953年县卫生院开始实行分科诊断,并建立了挂号、会诊、手术等制度。1956年5月起,全县试行中医带徒制。1961年起,医院管理实行学习制度、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财会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生活制度。1962年5月,各公社医院转为集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66年,对中医带徒进行正规化、专业化管理。1973年2月,各公社医院开始整顿并进行人员下放。是年,卫生局制定“防止输液反应的措施(讨论稿)”。1975年,推广陵阳公社卫生院“三、三制”(即三分之一时间参加农业点,三分之一时间搞合作医疗、培训“赤脚医生”,三分之一时间上门诊)。1977年6月开始,全县医院实行挂号诊病制度及会诊、死亡病历讨论、手术讨论、床头交班、三查五对等制度。1979年4月起,各医疗单位开始使用诊疗单。1980年,医院试行经济管理。1984年下半年,开始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1985年8月,各乡镇医院设立社会防治组,1988年3月改为防保科。1989年4月,全县乡镇卫生院人、财、物三权下放乡镇政府管理。1992年2月,制定《乡镇医院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成立莒县卫生系统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5月,全县医疗卫生单位推广使用高效消毒剂“碘伏”、“金星消毒液”等,压力蒸气消毒一律使用“化学指标卡”监测,以控制医源性接触感染。1995年,全县护理人员参加全国执业资格统一审核考试,持证上岗。
卫生室(所)管理 1952年,县府卫生科确定对中药铺(除批发部分)实行合理的收税,年不够1080万元(旧人民币)营业额的,一律免缴工商业税。1980年,对“赤脚医生”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卫生局颁发证书,建立档案。1982年1月,对个体开业人员进行登记检查。1984年,对原大队合作医疗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的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行医执照,允许开业,乡村医生只能在本村为群众防病治病。1985年,县乡两级分别成立农村卫生组织管理委员会和农村基层卫生工作者协会,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人员的管理。1992年,全县1215个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建档。7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开业医整顿管理工作的报告”,规定:离退休人员申请开业行医,须征得原单位同意、卫生局审查并指定行医地点和范围,地区卫生局批准。个体开业行医每月向卫生行政部门交纳防保金。外来个体行医者,须向卫生局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符合行医条件的,经专业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临时行医执照。1993年6月,被确定为行政村卫生室的发给“山东省行政村卫生行医执照”,其他符合开业条件者,发给“个体卫生室执照”。各类诊所、门诊部一律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准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加工和配制制剂。对全县各类诊所、行政村卫生室、个体卫生室及个体开业医生统一核发行医执照、用药许可证、输液许可证。1996年,全县开始实行乡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和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第五节 医政管理
医院管理 1949年1月,县立医院设立病房,开始执行处方及查房制度。1953年县卫生院开始实行分科诊断,并建立了挂号、会诊、手术等制度。1956年5月起,全县试行中医带徒制。1961年起,医院管理实行学习制度、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财会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生活制度。1962年5月,各公社医院转为集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66年,对中医带徒进行正规化、专业化管理。1973年2月,各公社医院开始整顿并进行人员下放。是年,卫生局制定“防止输液反应的措施(讨论稿)”。1975年,推广陵阳公社卫生院“三、三制”(即三分之一时间参加农业点,三分之一时间搞合作医疗、培训“赤脚医生”,三分之一时间上门诊)。1977年6月开始,全县医院实行挂号诊病制度及会诊、死亡病历讨论、手术讨论、床头交班、三查五对等制度。1979年4月起,各医疗单位开始使用诊疗单。1980年,医院试行经济管理。1984年下半年,开始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1985年8月,各乡镇医院设立社会防治组,1988年3月改为防保科。1989年4月,全县乡镇卫生院人、财、物三权下放乡镇政府管理。1992年2月,制定《乡镇医院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成立莒县卫生系统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5月,全县医疗卫生单位推广使用高效消毒剂“碘伏”、“金星消毒液”等,压力蒸气消毒一律使用“化学指标卡”监测,以控制医源性接触感染。1995年,全县护理人员参加全国执业资格统一审核考试,持证上岗。
卫生室(所)管理 1952年,县府卫生科确定对中药铺(除批发部分)实行合理的收税,年不够1080万元(旧人民币)营业额的,一律免缴工商业税。1980年,对“赤脚医生”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卫生局颁发证书,建立档案。1982年1月,对个体开业人员进行登记检查。1984年,对原大队合作医疗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的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行医执照,允许开业,乡村医生只能在本村为群众防病治病。1985年,县乡两级分别成立农村卫生组织管理委员会和农村基层卫生工作者协会,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人员的管理。1992年,全县1215个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建档。7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开业医整顿管理工作的报告”,规定:离退休人员申请开业行医,须征得原单位同意、卫生局审查并指定行医地点和范围,地区卫生局批准。个体开业行医每月向卫生行政部门交纳防保金。外来个体行医者,须向卫生局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符合行医条件的,经专业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临时行医执照。1993年6月,被确定为行政村卫生室的发给“山东省行政村卫生行医执照”,其他符合开业条件者,发给“个体卫生室执照”。各类诊所、门诊部一律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准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加工和配制制剂。对全县各类诊所、行政村卫生室、个体卫生室及个体开业医生统一核发行医执照、用药许可证、输液许可证。1996年,全县开始实行乡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和合作医疗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