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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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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医疗 自古以来,医病疗伤,均由病家承担医疗费。建国后,职工实行公费医疗,但其家属不在职的父母、子女的医疗费仍由病家承担。广大农民群众,在1958年曾实行一段“公费医疗”,但仅限于轻微疾病的医疗,此办法不到一年即停止实行。1968年始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1978年后逐渐停止执行,农民仍是自费医疗。1990年后,药价和医疗费用大幅度提高。50年代只用十几元钱即可作的盲肠炎手术,到1995年需医疗费千元以上。高昂的医疗费,已成为病家的沉重负担。
公费医疗 1952年,莒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成立。职工每人每月包干两万元(旧人民币)的医疗费。1953年,开始颁发公费医疗证,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证到县卫生院、公立卫生所就诊。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使用保健及贵重药品须申请批准,干部吃中药未经批准不予报销。1957年起,凡经批准无论中、西药均不受限制。1964年,全县有3558人享受公费医疗,全年医药费支出45809元。1965年,每人全年医疗费定额15.6元。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费分系统包干,节约继续使用,超支不补,干部职工因病就医用药,要按价付款,回本单位报销,取消了公费医疗证。1982年10月,恢复公费医疗证制度,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一律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凭证就医、记帐取药。1984年1月起,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公费医疗经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包干到各预算管理单位,由医疗单位管理使用,称为公费医疗包干经费,包干经费每人每年36-60元不等;另一部分留公费医疗办公室使用,称为公费医疗留用经费,留用经费主要用于对特殊重病号的超支补助。1985年,公费医疗划区转诊,县级医疗划区县医院,地区级医疗划区为临沂地区人民医院、沂水中心医院,省级医疗划区为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1988年,全县的公费医疗管理实行“一包、二定、三把关”和“超支三挂钩”的管理办法。一包即经费按档次定额包干,每人每年35-110元,二定即定点就医,医院定公费医疗医生,三把关即医务人员、药房人员和财务人员严把处方关、取药关和报销关;超支三挂钩即公费医疗定额指标超支后,按一定比例由享受人员、享受单位和医院三方承担,对特殊重病号,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属实后,给予补助,并制订了《公费医疗管理奖励办法》。1993年,医疗费定额包干每人每年提至60-120元。1994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13358人,医疗费支出336.9万元。1995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13729人,医疗费支出548.8万元,其中财政承担337万元、单位承担141.7万元、医疗单位承担36.2万元、个人承担33.9万元。1996年,公费医疗人数14500人,医疗费支出583.6万元,年人均总支出416.8元,扣除重病号支出后,年人均146.8元。医疗费支出,财政承担371.1万元,享受单位承担127.7万元,医疗单位承担43.6万元,享受人员承担41.2万元。
合作医疗 莒县合作医疗制度始于1968年,是由群众、生产大队共同出资、互助共济的一种医疗制度。大队成立合作医疗卫生室,卫生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队劳动分配,群众诊治疾病实行一定比例的减免。1974年,全县合作医疗卫生室158处。1975-1976年,库山、陵阳公社先后实行合作医疗社队两级管理。1977年,全县1142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有“赤脚医生”2765人,生产队卫生员3114人,接生员1270人,计划生育放环员135人。1978年后,合作医疗制度逐渐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