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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师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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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待遇 塾师的工资(称束修)由学生家长支付。有的付粮,有的付钱,年工资分2次付清。工资数目由学生家长和塾师双方商定。另外,逢年过节学生要给塾师送礼(称节礼)。
民国初年,小学教员月俸按等级发给银元。正教员分为十四级,专科教员分为十一级,助理教员分为八级。校长及一级正教员月俸为60元,十四级8元;一级专科教员月俸为40元,十一级6元;一级助理教员22元,八级4元。
1930年,高小教员月薪高者30元,低者25元;初小教员高者25元,低者10元。1931年中学教员平均月薪50元。当时因薪金不能按时发放,致使教员生活困苦不堪。
1940年莒县抗日根据地的小学教师待遇,每人每月发谷子60斤。1941年,执行(1)教职员工每人每日粮食2斤4两;(2)生活费,包括菜金、服装(以2年1身棉衣,2身单衣为标准)及津贴,每人每月初小正教员10元(北海币,下同),代用教师8元;高小正教员14元,代用教员12元;中心小学校长兼教员者,以高小正教员论。1942年是(一)取消薪俸制,实行最低生活费制;(二)各级学校师资以抗战技术人员待遇之;(三)教师个人待遇如下:(1)粮食、菜金由公家按月发给,其数量与政府工作人员同;(2)服装(单衣2套、衬衣1套、棉衣1套、大衣1件)由公家发给便衣费;每人每月发给固定津贴3-5元;(3)身体虚弱及患病者,经医生检查证明,每月发保健费1-3元;(4)遇有疾病,由公家予以治疗,在休假期间则享受平常之待遇;(5)教师之家属,如因本人从事教育工作而不能维持生活者,得按照优待抗属条例予以优待。以后执行“小学女教员除享受生活费外,每月加发卫生费1元。在生产时期内按省参议会保育妊妇的办法办理。其代理者生活费应由政府另行支给”。
1946年3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级政府、学校、团体供给制标准》规定执行,伙食费每人每日菜1斤4两,油6钱,盐6钱,每月猪肉2斤;伤病员每人每日菜1斤,油1两,盐6钱,每月猪肉6斤,重病员每日加鸡蛋两个,每月加白糖6斤;产妇(产前产后两个月)按轻病员待遇,津贴费每月10元。伙食粮(以市斤为标准,麦子为第一细粮,小米为第二细粮)中细粮(每年3个月)每日2.4斤;粗粮每日2斤。烧柴:发木柴时每日2斤,发高粱秸时每日3斤,发煤炭时,不足20人的团体每人每日2斤,20人以上的团体每人每日1.5斤。
1948年实行薪粮制。初小教员每月粮160-200斤,高小教员190-230斤,初小代用教员150斤,高小代用教员180斤,勤杂人员140-180斤。女教员在生育期内除薪粮照发外,另发给生育补助粮150斤。
1952年教师待遇改薪粮制为薪金制。从7月份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小学教师最高工资为41.80元,最低工资为18.70元。1956年10月莒县教育系统进行工资改革,工资标准及增资幅度与党政事业单位基本相同。
1979年,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度,中学班主任每月5-7元,小学每月4-6元。
1985年工资改革,同时实行教龄津贴,月津贴额分别为:教龄5-9年的3元;10-14年的5元;15-19年的7元;20年以上的10元。
1988年6月,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与职称挂勾。中学高级教师或中等专业学校的高级讲师,月工资为122元;中学一级教师或中等专业学校的讲师、小学高级教师,月工资为97元;中学二级教师或中等专业学校的助理讲师、小学一级教师,月工资为70元;中学三级教师或小学二级教师,月工资为64元;小学三级教师月工资为57元。同年又将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到1990年,教师的工资又有2次调整,平均每人增加23元左右。1992年又将凡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普提一级工资。至1996年底凡1958年前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工资最多者1070元,最少也945元左右;1961-1967年参加工作的中师毕业生工资一般在732-800元左右,凡“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的大学生,工资一般在690-790元左右。由于小学系列比中学系列的职称低一档次,同等学历者工资一般也低一档次。
民办教师,1949年每人每月发粮100斤。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大队批给工分(稍高于同等劳力),从所在生产队分得报酬。1966年,小学民办教师按每人每月2元,农中5元拨给,按所评等级发放。之后,小学每人每月增至6元,农中增至8元。1974年后民办教师除享受工分外,国家发给补贴。小学民办教师每月补贴13.5元,中学16.5元。1981年,小学民办教师补贴增至16.5元,中学增至19.5元。1982年后,民办教师待遇改为工资制,工资由国家补助和集体统筹两部分组成。国家补助部分:小学教师每月补助24.5元,中学教师每月为28元;集体统筹部分由民办教师所在乡镇统筹支付,一般每月30元左右,最高的每月达60元。自国家公布义务教育法以后,按国家规定,民办教师的工资不得少于当地农民收入的1.8倍。由各乡镇根据经济情况而定。
政治待遇 清末与民国时期,教师地位低下,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社会地位提高。对符合党员条件的教师及时吸收入党,选拔优秀的中青年教师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并按一定比例选举教师参加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政治协商会议,到1996年教育界共有298人次被选为县人民代表。在教师中开展了评优创先和评模活动,共有4869人被评为县级优秀教师,有458人被评为地级优秀教师,123人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师,有42人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
1988年开始对全县中小学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到1996年底,全县共有中学高级教师263人,一级教师1220人,二级教师2084人,三级教师178人。中专系列,高级讲师17人,讲师39人,助理讲师37人。小学系列,高级教师1272人,一级教师3847人,二级教师255人,三级教师16人。给1463名3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
在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的同时,学校的政治地位也得到提高。“文化大革命”前莒县一中党支部书记为莒县县委委员(如同80年代后的常委),一至十中校长为正局级。1988年4月莒县一中升格为副县级单位,校长为副县级干部,副校长为正局级干部。8月莒县二中、三中、实验小学、第一职业高中、第二职业高中、第三职业高中、安庄中学、招贤中学、夏庄中学、东莞中学、寨里河中学,为副局级全民事业单位。1996年春,莒县二中、三中、四中升格为正局级全民事业单位,校长为正局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