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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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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清末,莒州高等小学堂设堂长1人,下设董事、司事、监督各1人,协助堂长管理学堂事务,初等小学只设堂长1人。
民国初年,学堂改称学校,莒县高等小学校设校长1人,教导主任、学监、事务主任各1人。抗战时期,国统区和日伪占领区的小学行政设置与战前国民小学基本相同。抗日根据地从1940年冬开始,区设文教助理员,乡设教育委员,并采用学区制,以中心小学兼管教育行政,乡政委员会教育委员兼中心小学校长。农村小学由所在村的文教委员会管理。
1949-1957年,全县有半数完小配有校长、教导主任。1964年,各区中心完小都配备校长、教导主任,规模大的还配备副校长,教导副主任和会计。各学区小学也配备校长、教导主任各1人,村办小学配备公办教师1人任主任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1968年,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办,大部分公办教师先后回原籍任教,贫下中农协会参与学校管理工作。1978年,恢复中心校,设正副校长各1人,会计1人,少先队辅导员1人,教师函授学习辅导员2人。学区小学设校长1人,村办小学由公办教师任主任教师。
1987年,改革管理体制,各乡(镇)建立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既是全乡(镇)小学业务中心,又是领导机构,配有校长1人,副校长2-3人,教导主任1人,会计1人,少先队辅导员、工会主席、教研员各1人。各学区也配备校长、教导主任,兼管学区内教学工作。
中学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莒州成立第一所中学——朱陈店私立中学。该校由主办者管理,报州署备案,受地方官监护,内设管理(或称总督)1人,主持学校一切事务。另设掌书、会计、庶务、监学各1人。
民国时期县立中学初由县公署管理,校长由县知事延聘。1928年改由省府管理,校长由省教育厅委任。1925年,莒县县立中学设校长1人,总理校务。学校设校长办公室,下设教务、事务2处。校长办公室设文牍书记1人;教务处设教务主任1人,训导员1人;事务处设事务员1人。
1953-1957年,莒县中学隶属省府管理,校长由省教育厅委任,日常行政教学工作、干部配备、师资调配等均由临沂专署管理。1958年,中学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学校设置、干部任免等均由县人委决定。1970年,管理权限再度下放,除莒县中学(莒县一中)由县府管理外,其他公办的公社中学一律实行公社管委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双重管理,联办中学由公社管委与公社教育组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办中学建立革命委员会,工宣队或贫管组参与学校领导和管理,“文化大革命”后,取消工宣队或贫管组,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体制。
1978年,教育部颁布《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学管理体制随之变化,地区重点中学(一中),由地、县两级管理,县重点中学由县府管理,其他公社的公办中学仍由公社管委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双重管理。1987年教育体制改革后,县、乡(镇)分级办学,驻城中学,乡(镇)的高中(含职业中学)为县直单位,由县府管理;乡(镇)初中,由乡(镇)党委、政府管理。
校内管理,规模较大的中学设校长1人,副校长1-3人;较小的(3个班以下)只设校长(或主任)1人。正科级中学设校长办公室,下设教导处、总务处。1988年又增设政教处(或德育处)。教导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教务员1-2人,协助校长管理教学工作;总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会计1人,管理员2-3人,协助校长管理后勤工作;政教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协助校长做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