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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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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对干部牺牲或病故后的遗属发放遗属补助费,分别在行政、事业费中支出。自1975-1979年,共为261名牺牲或病故干部的625名遗属办理补助,月补额4232元。
1980年,遵照国家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补助对象的父、夫年满60岁,母、妻年满50岁,如未至此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作为补助对象;子女、弟妹满16周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但正在普通中学上学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给予补助。是年,为114名病故人员的297名遗属办理补助;1983年,为347名病故人员的579名遗属办理补助手续。此后,按国家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补助问题的通知》,对遗属补助问题,均由各单位自行办理,人事部门不再统一管理。1991-1996年共办理383人,支出补助费28261元。
从1980-1996年,企业办理401人,共支付抚恤费99.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