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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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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福利 建国初,根据政务院、人事部和财政部的规定,县内干部的福利费有“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补助费、家属医疗补助费”等。发放这些补助费,必须由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研究后报福利委员会核准,重点解决生活困难的干部及直系亲属。1952年,家属补助费支出1.29亿元,多子女补助费支出1081.7万元(旧人民币)。1953年,补助人数1106人,支出2761.41万元(旧人民币)。1964年,福利费的发放原则是: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防止填平补齐,平均使用。是年补助743人,支出18459.61元。1965年补助573人,占干部的48%,支出23228.96元。
1966-1974年福利费开支不正常。1975年发放渐趋正常,是年补助387人,支出13450元,其中用于集体福利873元。1976-1980年共补助3110人次,支出10.42万元,其中集体福利支出6406.28元。1981年,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也统一由人事部门负责补助,共补助3073人次,支出71407元;党政机关补助1768人,支出40176元,集体福利事业支出23012元。1982年,党政机关补助2097人,支出40348元;事业单位补助3585人,支出59615元。
1983年后,福利费实行平均分配,至1986年共支出49.2万元。1987年后,人事部门不再负责发放,由掌管经费的单位直接发放。
1991-1993年,全县党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包括: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费、冬季取暖费、集体福利事业及设施费、交通补贴费、洗理费,支出总额3050.3万元。1994-1996年,将交通补贴费和洗理费纳入工资发放,不再从福利费中列支,全县党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额4889.8万元。
工人福利 医疗保健建国后,各企业单位逐步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治疗和一般轻伤的处理。1990年,各企业单位有大小卫生室58个,医务人员123人。1996年尚有卫生室25个,医务人员56人。
托幼设施 1960年始,单位办托儿所和幼儿园,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办。1978年后,各单位陆续兴办幼儿园,至1990年,企事业单位办起幼儿园13个,收幼儿2920人,设施费22万元。
职工食堂 建国后,企业单位都设食堂,每25名职工设炊事员1人。1990年,全县企、事业单位食堂136处,炊事人员650人。为提高伙食质量,从1978-1990年共培训炊事员500多人次,其中晋2-3级职称的厨师230人。
各种补贴 主要实行过以下几种补贴:粮价补贴,1966年,每人每年补贴4.5元,1977年每月补贴1.2元,1978年每月2元。副食品补贴,1979年,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5年后作为基础工资。洗理费,1977年,每人每月0.8元,1981年8月,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4元。冬季取暖补贴,1978年,每人每月4元(即十二、一、二月)。降温补贴,1971年,从事高温作业的工种每人每天0.15元,每月按30天计发,常年高温工种常年发放,季节高温工种按季节发放。1978年,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暑期(七、八、九月),每人享受9元降温补贴;从事一般作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职工每人2元。1989年,从事高温作业的每人发24元,从事一般高温的和经常露天作业的每人发18元,从事一般作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职工每人2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企业科室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每人12元。1991年后,职工福利补贴与党政事业单位干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