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退职

档案浏览器

干部离休 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和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工资照发。1982年,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精神,对建国前县内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自1978-1988年,共为1195名老干部办理离休,其中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2日入伍的483人,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712人,在行政机关的480人,事业单位的339人,企业单位的376人,享受厅级待遇的4人,享受县级待遇的162人。1989-1990年办理离休198人。至1990年,共有离休人员1393人。1991-1996年办理离休人员92人。至1996年共有离休人员1485人。
干部退休 1953年,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为55岁,一般工龄为20-25年,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0%发给;因工残废、饮食需人扶助的发75%,不需人扶助的发60%;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的退休费发60-80%,因工残废的发100%。1954-1960年办理退休23人,1961-1965年办理332人。
1966-1975年干部退休停办。1976年恢复办理,至1978年退休751人。1979年,根据鲁办发(1978)27号文件精神,对以前38名退职人员复查后改办退休。1980-1988年退休945人;1989-1990年退休125人。1991-1996年办理退休人员871人。
干部退职 干部不能胜任工作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县内于1955年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办理干部退职,至1961年办理退职321人。1962年精减人员,至1965年退职1080人。1966年,办理退职手续的8人。
1985年,根据省劳动局(1985)鲁劳管字092号文件的规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退职的576名干部办理生活补助费,月补10350元。1986年4月,根据省委组织部(1986)鲁组4号文件规定,对1957-1960年的78名退职干部补办各种手续,其中改办离休的5人,办理补助35元并享受公费医疗的7人,办理补助20元并享受公费医疗的23人,补助20元的1人,补助15元的42人。
工人退休 建国后,县政府根据政务院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工人实行退休制度,统一要求:男年满60岁,女满55岁,劳动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工作年限满10年,因劳致病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以退休。1954-1957年,全县有12人办理退休手续,其中5人是年老体弱,4人是因工致残。1962年退休36人。1966-1971年停办,1972年重新开始办理,是年退休63人。至1996年,共办理退休2049人。
工人退职 1958年,县人委根据《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县内符合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1960年为149人办理退职手续,1964年办理962人。1978-1996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9名工人办理退职手续。
工人离休 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办理离休,待遇是照发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到1996年共为392名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办理、改办离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