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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定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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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衙内吏有专员,役无定额(人数),差役少时200人,多时300余人。民国时期,县政府内外,雇工少时300-400人,多时达600-700人。1932年11月,县建立“平民工厂”,定员19人。
建国初,县内企业都建立定员定额(定额指生产量和工作量)制度。1956年,劳动定额分为“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形式。1958年“大跃进”后,经济工作出现“高指标、瞎指挥”,不讲定员定额,职工由1957年的6000人增至17053人,至1960年还有10404人,多余4000余人。1961年6月,开始精减职工,当年精减3041人,至1964年共精减职工4212人,其中有962人办理退职手续。1962年,计划委员会为各企业单位拟定员标准:管理人员为职工总数的6-9%;党群干部为0.8-1.3%;服务人员为4-6%,其中食堂人员为1:35-50人;业余文化教育工作人员为1:80-100人;卫生医务人员为1:50-300人。按照这个标准,多余人员列为精减对象。通过精减,各企业单位非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定员定额工作受到批判,全县放弃定员定额管理,造成生产无定员,劳动无定额的局面。
1982年,整顿企业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为1712名生产人员实行定员定额,把多余人员安排到生产服务业中。到1985年,对43个企业单位进行整顿,统一实行定员定额,把编余下来的362人安排到待业网点或服务性工作中去。此后逐步完善各企业单位的定员定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