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土地可利用面积1540.6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78.9%。据1995年年末统计数字:全县农田面积715.65平方公里,农业人口1006034人,人均耕地为1.07亩,低于本省和全国人均占地水平。全县林业面积为416.27平方公里。
1980年第三次土壤普查时,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程》的标准,将莒县土地评为八级。一至三级地主要为农业生产用地;四至七级地不宜于农作而宜于造林种草;八级地一般不能用于农林牧业。
一级地45.70平方公里,占全县可利用面积的3%,主要分布于沭河及其支流两岸的沿河地带,是境内的高产田。二级地237.21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15.4%,遍布于境内的平原、山下小平原、小河两岸地区,是作物产量较高的土地。三级地324.56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21.1%,遍布于境内的低洼地、山丘地区水平沟谷、梯田及近山阶地,对作物有一定的选择性,是全县的一般土地。四级地504.69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32.8%,主要分布在山丘地区中下部,以种花生、棉花和植树造林为宜。五级地217.96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14.1%,主要分布在山丘地带中上部,多是林地、荒地,不宜于农作。六级地178.6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11.6%。七级地31.94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2.1%。上述六、七两级均不宜于农作,而只能造林种草。八级地10.06平方公里,是石质山地,一般不能用于农林牧业。
第一节 土地资源
境内土地可利用面积1540.6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78.9%。据1995年年末统计数字:全县农田面积715.65平方公里,农业人口1006034人,人均耕地为1.07亩,低于本省和全国人均占地水平。全县林业面积为416.27平方公里。
1980年第三次土壤普查时,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程》的标准,将莒县土地评为八级。一至三级地主要为农业生产用地;四至七级地不宜于农作而宜于造林种草;八级地一般不能用于农林牧业。
一级地45.70平方公里,占全县可利用面积的3%,主要分布于沭河及其支流两岸的沿河地带,是境内的高产田。二级地237.21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15.4%,遍布于境内的平原、山下小平原、小河两岸地区,是作物产量较高的土地。三级地324.56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21.1%,遍布于境内的低洼地、山丘地区水平沟谷、梯田及近山阶地,对作物有一定的选择性,是全县的一般土地。四级地504.69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32.8%,主要分布在山丘地区中下部,以种花生、棉花和植树造林为宜。五级地217.96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14.1%,主要分布在山丘地带中上部,多是林地、荒地,不宜于农作。六级地178.6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11.6%。七级地31.94平方公里,占可利用面积的2.1%。上述六、七两级均不宜于农作,而只能造林种草。八级地10.06平方公里,是石质山地,一般不能用于农林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