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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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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衙内所用的差役,一律实行雇工制度,雇用条件和时间由知州确定。这些人员供官员使用,无人身自由,待遇很低。
民国建立后,改州为县。县政府为各科招雇录事、勤务、警察、兵士、杂差等雇用,时间一般为3-5年,有专长者雇用时间可适当延长,有的终生被雇,有的短时间即被解雇。
1932年11月,县办“平民工厂”,实行公有雇工制度。工人入厂前必须填具保证书,入厂后服从厂长和技师指挥,稍不留意便被开除。
清代和民国时期,私人工商业实行私有雇工制度,雇主任意役使、解雇雇工,雇工必须无条件地服从。
1940-1949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县内先后开办印刷厂、大华火柴公司、华兴铁工厂等,用工为临时工制度,华兴铁工厂则为半军半工。县政府要求私营工商业不能强迫雇用和虐待工人,否则,政府严惩不贷。
1952年,县政府对公、私营企业规定:不能随便解雇工人,多余人员也要由企业包下来,不能推到社会上去,避免失业现象。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国营、公私合营的职工全部纳入计划管理,都成为固定工人。对各企业如连续使用6个月后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人。1963年,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满辞退,继续留用的再续订合同。经此手续的为“合同工”。
1964年推行亦工亦农制度。这些工人的农村户口不变,劳动在厂,分配在队。1976年,推行亦工亦农轮换工或预约工制度,但轮换者很少,预约工也被长期使用。
1984年,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9年10月,对1978年12月31日以前的亦工亦农等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其户口不动,至1990年,共转招2088人。1984-1990年,共有合同制工人8294人,其中全民单位5416人,集体单位2878人。1993年7月,全县在职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6年,合同制工人达2449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