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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置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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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妥善安置因伤、残、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大部分安排到农村。1949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党政、企事业单位就业的287人。1950-1957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志愿兵复员军人8791人,其中安排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2696人。从1958-1985年共接收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29838人,其中安置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7555人。1986-1996年全县共接收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6205人,其中安排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1460人。
待业青年安置 1980年,国家对城镇知识青年不再组织上山下乡,已下乡的也都回城安排就业。县内每年增加400多个非农户口的高、初中应届毕业生待业。1982年,劳动服务公司先后为招待所、化肥厂、纸厂、印刷厂、工商局5个单位建立起待业网点,共安置待业青年34人,至1990年共建28处待业网点,从业的待业青年443人。1982-1990年,通过待业网点安置就业1715人。1991-1996年共发展待业网点18个,安置1647人,尚有1777人未安置。
子女顶班 建国至1974年,职工子女顶班安置就业限于矿山、井下、野外地质勘探、海洋渔业捕捞、盐业生产等行业。1975年,开始办理部分子女顶班,1976年停办。1978年又开始对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退休、退职的职工,由1名子(女)顶班就业。至1985年,办理子女顶班就业1000余人。1986年办理736人。随后废止顶班制度。
1987年后,处理遗留问题,又先后为100余名符合条件的职工子女办理了顶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