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改州为县,至1927年县公署设县知事,1928后县政府设县长。下设承审员、交涉员、警官、教谕、训导、管狱员等;分科设有总务、民政、财政、司法4科;还有劝学所、劝业所、警察所、财政管理处等,职员若干人。1934年对公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任用时填写“考试人员登记”、“备用人才登记”、“专门人才登记”等,后多走形式而已。人员逐年增多,少时400-500人,多时达1000余人。县知事、县长的任用为荐任制,先荐举,后考试,由省审定任命。各科、局长由省民政厅任命,科员由县长任命,均归县长管理。
第二节 民国官员
民国初,改州为县,至1927年县公署设县知事,1928后县政府设县长。下设承审员、交涉员、警官、教谕、训导、管狱员等;分科设有总务、民政、财政、司法4科;还有劝学所、劝业所、警察所、财政管理处等,职员若干人。1934年对公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任用时填写“考试人员登记”、“备用人才登记”、“专门人才登记”等,后多走形式而已。人员逐年增多,少时400-500人,多时达1000余人。县知事、县长的任用为荐任制,先荐举,后考试,由省审定任命。各科、局长由省民政厅任命,科员由县长任命,均归县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