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档案浏览器

解放前,莒地一直沿用封建婚姻制度。其基本特征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多妻”、“童养媳”和“包办买卖婚姻”。婚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毫无自主的权利,两性之间的联姻,完全由一个家庭或家族的利益决定。离婚权只属于男子。
解放后,政府即大力提倡婚姻自由。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1951年11月,莒县成立贯彻执行婚姻法委员会,区、乡建立贯彻婚姻法核心领导机构。是年,全县经双方同意办理离婚手续的217对,由县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的265对,退约的29对,自愿登记结婚的237对。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自愿到区乡登记结婚的有5668对,离婚的1444对,买卖包办婚姻基本废除。
1950年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县民政科主管,各区公所承办。1955年12月改为乡镇主管;1958年由公社管委办理。1985年7月由各乡镇民政助理具体办理。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登记程序:①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要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出具的关于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提出离婚的,需填写离婚申请书。②审查。对申请结婚的,登记机关要认真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对申请离婚的,要审查离婚原因,是否双方自愿,子女和财产的处理是否达成协议;对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坚持离婚者,转法院处理。③登记发证。经审查,对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或离婚证;对于不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做好思想工作,不予登记;对复婚登记的,在发结婚证书时,要把原来发给的离婚证件收回注销。1994年申请结婚7074对,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的6903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171对,占申请总数的2.42%;1995年申请结婚9222对,准予登记9086对,不予登记136对,占1.47%;1996年申请结婚9714对,准予登记9638对,不予登记76对,占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