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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五保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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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与民国初期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有“养济院”、“同仁善会”、“崇俭行善会”及“因利局”等,名目虽多,但接受施舍的人数较少。
建国后,国家对孤寡老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时进行救济,发放救济款物,保证生活温饱。
1956年开始,对缺乏劳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群众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全县凡有“五保”条件的村,对符合“五保”的户,经群众评议而又自愿的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废人,由所在生产队安排,以分散自炊为主,其生活供给,以稍高于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为原则。生产队供物,大队统筹由公益金中支付。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生产队选派适当近邻社员照顾,定工付酬。困难大队,国家对“五保”老人给以救济,由社会救济款中支付。
1979年后,农村生产形式改变,“五保”转为集体从提留中供给。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2009户2168人,自愿“五保”的1574户1861人。
1983年为落实“五保”供养,民政局组织人力于三月份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按户上门探访。对年龄、生活、健康作详细的登记造册,统一“五保”供养标准:保吃,每人每年口粮不低于250公斤,每月零用钱不少于3元;保穿,两年1身棉衣、一年两身单衣及鞋、帽、袜等;保住,大队修缮房屋;保医,医药费报销;保葬,死后妥善安葬。在此原则下,逐户落实,发了“五保”证。
到1996年,全县“五保”2160人,除进敬老院供养的外,分散各村供养1360人,每人每年供养费平均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