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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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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复员安置 莒县自1938年建立起人民武装以来,地方政府便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伤、残、病员和复员军人做到妥善安置。1950年7月成立县复员委员会。各区、村均成立复员委员会,接待和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开始了有计划地安置工作。当年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2021人,支出补助粮51万公斤。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安置工作暂时中止。1952年,改“莒县复员委员会”为“莒县转业建设委员会”。1959年更名为“莒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1955年对1080名复员转业军人进行了妥善安排。这批转业军人,在村、乡、区各行各业中起到了骨干作用。他们之中任乡长者7人,副乡长者5人,任乡民兵中队长者12人,任文书者16人,任正副农业合作社社长者211人,当农业社会计者64人,任生产队长者117人,被选为社委会委员者287人,当农业社保管员者94人,任基层民兵连长者15人,任民兵排长者4人。
1956年,接收安置复员军人290人,其中单身汉13人,有婚姻家庭纠纷的3人。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专长,分派到党、政、企、事业单位者134人,对3位有婚姻家庭纠纷的,县派员配合当地政权机关进行调处,解除了纠纷因素。对13位未婚者,由驻村做妇女工作的干部,帮助其搭桥牵线,解决了婚姻问题。对回乡者发放了生活困难补助款49199元,发放生产资助金119480元。
截至1957年10月,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8791人。其中党团员4805人,功臣和模范3868人,排级以上的干部1193人。安排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的2696名。
义务兵退伍安置 从1957年底起将安置复员军人工作改为重点安置退伍军人。
1958-1985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9838人(其中包括少数志愿兵和排以上军官)。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具体进行安置时遵循如下几条规定:
(一)符合下列其中一条者,可以直接安排其工作:
1.入伍前是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
2.入伍前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肄业生,以及有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未入校的学生。
3.因身体不适应,停飞的飞行员。
4.入伍前系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5.原公安部门人民警察或者部队职工改为人民解放军的,与复工、复职对象同等待遇。
6.入伍满13年军龄的志愿兵退伍人员。
7.退出核心、尖端、机要部门的机密人员(属1974年以前的规定)。
8.对越自卫反击战三等以上残废人员和参战人员三等功以上者,以及非参战人员二等功以上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上报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在招工指标允许的情况下,给予照顾:
1.烈士直系亲属和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者子女或弟弟妹妹顶替服兵役者。
2.三无(无父母、无兄弟、无房屋)的孤儿。
3.服役6年,在服役期间结婚一年以上,爱人是国家职工者。
4.各种技术兵(按67年以前的规定)。
根据上述条件,全县从1958-1985年底共安排7555人参加党、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22283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86-1990年共接收3063名复员退伍军人,其中321人安排到党、政、企、事业单位工作,2742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91-1996年底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3142人。其中安排工作的1139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17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