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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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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1950年9月沂水专署拨给莒县救济粮8.5万公斤,对烈属作一次普遍性救济。
1951年10月,沂水专署一次拨给全县烈、军属补助粮(小米)33.8万公斤。发放对象为: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及人民志愿军家属,生活极端困难,经组织生产、就业、代耕、互助等办法仍不能自养之人口,发给补助粮。在同样条件下,优先照顾烈属。但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其生活确实困难而不能自养者,亦可低于烈、军属标准予以照顾。发放原则:取得补助粮之烈、军属不得超过总数的10-15%;取得补助粮之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不得超过其总人数的5%。补助标准: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7.5公斤小米,住城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0公斤小米。对无依无靠而又无生产能力的贫苦烈、军属,另加补5-7.5公斤,即农村的每人每月12.5-15公斤,住城的每人每月15-17.5公斤。
1954年,对烈军属发放实物补助。重点补助区有:城关镇,三、四、五、六、十六6个区;一般补助区是七、九、十、十七4个区。这10个区共有烈、军属5776户23768人,得到实物补助的914户4108人。补助物资共折款60085万元(旧币下同)。全县共有烈、军属9250户41975人,补助986户4208人。发生活补助款41230万元,户均41万元,人均9.5万元。
1955年,为扶持烈、军属生产,解决生活困难,确定二、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区为重点补助区。一、八、十三区为一般区。共发生产补助费9.105万元(新币,下同),补助物资(主要是牛、马、驴、小推车、水车等)价值人民币7.33万元,全县发烈、军属生活补助款4.764万元。
这种临时生活补助延续十多年,每年国家拨给相当数量的粮、款、物,对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的生活给予扶持。至1960年临时生活补助改为定期补助,并扩大了补助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定额补助也不断提高,生活更有保障。
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曾对困难的烈、军属作定期定量补助,全县共定补55户,每户年补助828元。
1960年,对孤老烈属、老弱残疾优抚对象,由临时生活补助转为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烈属每户1-2人的,每人每月3至4元(已入敬老院的仍予补助),3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8元,复员军人(不包括家属)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5元。全县已享受定补的烈属383户,年发补助款18312元。
1961年扩大了定补面,全县评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475户2818人,年发定补款56100元。到1971年优抚款增加到11.4万元。
1973年3-5月,遵照国务院“切实做好国家补助工作”的指示,由点到面地普遍进行了一次检查调整。原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1129户,每月补助款4325元。经检查调整,新增定补对象336户,取消定补的194户。调整后享受定补的总共有1271户,每月补助款4626元。其中烈属809户,占烈属总户数的42.5%;复员军人462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6.58%。
1980年,为了保障优抚对象中孤老病残人员的生活,根据1979年10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补助标准提高为:农村按每人每月8元执行,一般补助对象为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或排级以上干部的复员军人为9-10元,小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

1980年调整前后定补对比表 表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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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 │调整前 │调整后 │增加 ┃
┃属别 │ ├────┬────┬────┬──┼────┬────┬────┬────┼──┬──┬────┨
┃ │ │定补户数│定补人数│月补(元)│人均│定补户数│定补人数│月补(元)│人均(元)│户数│人数│月补(元)┃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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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1560户│815 │856 │3163 │3.7 │1011 │1185 │8893 │7.5 │196 │329 │5730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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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 │5061人│ │653 │2184 │3.3 │ │900 │6986 │7.75 │ │247 │4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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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带病返乡│210人 │ │21 │107 │5.1 │ │45 │305 │6.7 │ │24 │198 ┃
┃军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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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烈属凡够条件的全部享受定补,补助款数有所增加,复员军人的补助面亦有所扩大,全年共补助3527人,定补款319632元。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莒籍牺牲烈士16名,烈士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0元。
1983年5月,为了切实保障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孤老烈士家属、孤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调整定补标准: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在原定补的基础上增加10元,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县对一名在乡老红军每月增补10元,对108名孤老烈属和552名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补5元,全年计新增定补款4万元。通过调查原来应享受定补而未定补的复员军人263人,重新给予定补,人均每月6元,计月增定补款1578元。
1984年,全县烈属享受定补的895人,发定补款106653元,人均119元;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3494人,定补款343395元,人均98元,定补面占复员军人的69%;又为61名孤老烈属、127名孤老复员军人提高了补助标准。
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全县烈属为891户1013人,由定补改为定期抚恤,为两名老红军、3000多名复员军人增加了定期生活补助费。烈属抚恤费年支出237893元,复员军人定补费年支出443893元。
1996年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标准:烈属每人每月农业户口70元、非农业户口8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农业户口65元、非农业户口75元。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4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42元,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