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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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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烈、军属,是全县优抚工作中长期坚持的制度,也是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政治上提高烈、军属的社会地位,在经济上以及生产、生活各方面都给予优待。
1947年9月13日统计,全县965个村,406499人,土地1060107.718亩,人均2.6亩。其中烈属1124户,土地17227.38亩,人均3.4亩;军属(包括荣军家属)10301户,46354人,土地137903.25亩,人均2.97亩;工属2069户,9310人,土地27086.83亩,人均2.9亩。
为了保证烈、军属土地的及时耕种,由村中劳力负担,实行代耕的办法,给以劳力和物资的帮助。
1948年和1949年分别实行大拨工和小拨工的办法。但这种办法只能按时耕种,产量无保障,收效不大。
1950年春,实行固定代耕。一种固定到变工组,一种固定到户。
1953年,随着农业的发展,由变工组发展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耕形式也随之改变,固定到社或组。家属入社的由社代耕,将应代之土地,按社内施工标准给以评定,由有代耕义务的社员分担,把工找给家属,和劳动所得的工一同由社分粮。家属未入社的,应代之土地由社代耕,家属未入组的将应代之土地固定到互助组代耕。

1950年代耕情况统计表 表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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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军属总户数│代耕户数│共代出土地│其中 ┃
┃ │ │亩数 ├──────┬──────┬───┬──────┬─────┬────┬──────┬──────┨
┃ │ │ │固定到户户数│代耕土地亩数│小拨工│代耕土地亩数│大拨工户数│代耕土地│其它形式户数│代耕土地亩数┃
┃ │ │ │ │ │户数 │ │ │亩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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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6 │7870 │67512.41 │3922 │33938 │3320 │30452.18 │189 │2108.8 │439 │10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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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5年优抚代耕情况综合表 表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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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烈、军、工属荣复军人户数、土地数│其中 │备注 ┃
┃ ├──────┬─────────┼───────┬────┬───────┬──────┤ ┃
┃ │户数 │土地(亩) │享受代耕户数 │占总产%│代耕土地亩数 │占总亩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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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2744 │142369.6 │7844 │61.6 │63659 │4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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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2834 │147545.4 │7580 │59 │64991.2 │44 │其中固定代耕专人负责┃
┃ │ │ │ │ │ │ │的33649.5亩,占代出 ┃
┃ │ │ │ │ │ │ │土地的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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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1903 │122382 │6608 │55.5 │71227 │5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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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烈属2121 │24662.4 │1158 │54.6 │7747.5 │31.4 │ ┃
┃ ├──────┼─────────┼───────┼────┼───────┼──────┤ ┃
┃ │军属7129 │85633.4 │3913 │54.9 │28371.5 │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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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属2214 │29424.6 │1044 │47.2 │7308 │2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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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计11464 │139720.4 │6115 │53.3 │43427 │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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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烈属1914 │26426.8 │1064 │55.6 │8461.5 │32 │ ┃
┃ ├──────┼─────────┼───────┼────┼───────┼──────┤ ┃
┃ │军属6037 │79373.4 │3562 │59 │26463.1 │3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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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计7951 │105800.2 │4626 │58.2 │34924.6 │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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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农业合作化迅速发展,农村经济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来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的代耕方法,已不能适应优抚工作的需要。3月,开始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工日”的办法。具体采取“定额定工”、“定工劳动”、“定工补助”的“三定”办法。
1961年3月,实行“烈属稍高于军属和荣复军人不低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的优待标准,并规定优待工受奖不受罚,以保证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为落实“三定”,核算单位与优待对象签订“优待劳动工日合同书”,以此鼓励优待对象多劳多得。
1981年农村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三定”办法已不适应,于是出现了发代耕费、优待劳动工日等形式。1982年,优待标准:义务兵本人同社员一样分得一份责任田,对其家属优待一个男整劳力的全年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以工分计酬的单位优待一个男整劳力的劳动工分,烈属的优待要稍高于义务兵家属。
1983年改为现金优待,一般以筹款为主,但对孤、老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则以筹粮为主。
1984年,由原来的村提留优待金改为乡(镇)统一提留,统一标准,统一兑现,使优待制度更加完善。
1985年,义务兵的优待,将全县按区域划为3种类型,各类区域的年优待标准最低杠分别为230元、200元和180元,超出不限。并且决定荣立一等功者要提高40%,二等功提高30%,三等功提高20%。
1988年各乡镇建立了拥军优属服务站,1258个行政村成立了送温暖小组和义务帮工队,并逐步落实了统筹优待政策。优待标准按莒政发(1988)44号文件要求,又提高10%,义务兵家属提高15%,部分乡镇超过县规定标准提高到30%。
1989年,重点抓了服务网络的作用,民政局对153名莒县籍戒严部队官兵家属进行了走访慰问,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从上一年的户均156元提高到162.62元。全县享受抚恤的烈属890人,农业户口按每人每月25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5元。享受定期补助的4550人,每人每月20元。
1990年,全县32个乡镇共筹集优抚金1857620元,共优待10804户,户均171.9元,比上年提高5.7%,其中优待烈属924户,户均192元;义务兵家属3991户,户均298.4元;伤残军人1405户,户均100元;复员军人4080人,人均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04人,人均60元。
1992年,全县的“双优”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小店、库山两乡镇被地区命名为“双优模范乡镇”。造纸厂、酒厂两个企业荣获“双优先进单位”称号。全县成立各种义务服务组织1520多个,为优抚对象帮收帮种3400多亩,出工38000个。还组织青年、妇女、学生做好事9800多件次。是年,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双优会议精神,先后颁布实施了《莒县优待烈属、军属办法》和《城镇义务兵家属统筹优待办法》。对全县12052户优抚对象进行了优待兑现,总金额达2523418元。
1996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1992年的年200元提高到600元,烈属优待金200元,伤残军人优待金180元,复员军人优待金135元,全县当年支出优待金3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