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冬,县人民法院设立由1名副主任律师、3名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处,负责莒县、莒南两县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讲演等项工作。1957年,承担刑事辩护11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件,侵犯公共财产案件36件,侵犯公民财产案件25件,侵犯人身权利案17件,妨害婚姻家庭案2件,其他案19件;代书诉讼文件167件;受理来源有当事人委托的77件,法院指定的33件;共收费593.9元。1957年底,因1人被错划右派,3人调走,法律顾问处解体。
1981年4月1日,县法律顾问处重新组建,当年担任刑事辩护9件,非诉事件代理17件,代书24件,解答法律询问312人次,收费125元。1982-1983年,担任刑事辩护28件,非诉事件代理26件,民事代理5件,代书172件,解答法律询问3565人次,上法制课3场,收费1165.5元。
1984年,为2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共审查合同6份,避免经济损失6万元;担任刑事辩护36件,民事代理5件,非诉事件代理17件,其中,经济代理5件,追回欠款7.6万元;代书302件,解答法律询问2450人次,上法制课5场,收费3164元。
1985年,为9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合同45份,避免经济损失350万元;担任刑事辩护16件,民事代理5件,非诉事件代理81件,其中,经济代理45件,追回欠款126万元;代书283件,解答法律询问2741人次,上法制课7场,收费17650元。
1986年,为14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合同120份,避免经济损失453万元;担任刑事辩护20件,民事代理17件,非诉事件代理129件,其中经济代理81件,追回欠款131万元;代书258件,解答法律询问3872人次,上法制课6场,收费3.2万元。
1987年,为22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审查、草拟合同125份,避免经济损失505万元;担任刑事辩护21件,民事代理34件,非诉事件代理139件,追回欠款205万元;代书各种法律文书608件,解答法律询问3429人次,收费5.1万元。
1988年,为26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担刑事辩护46件,民事代理44件,非诉事件代理68件,代书各种法律文书680件,解答法律询问3500多人次,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审查、草拟合同130件,追回外欠款220余万元,收费6万元。
1989年,为22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避免经济损失800万元,担任刑事辩护21件,民事代理34件,非诉事件代理20件,代书各种法律文书403件,解答法律咨询3429人次,收费5.1万元。
1990年,为15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担刑事辩护80件,民事代理75件,非诉事件代理35件,代书各种法律文书303件,解答法律咨询2942人次,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356万元,收费7.3万元。
1991-1996年,代书法律文书1042件,代理刑事案件575件,代理民事案件671件,担任非诉讼代理112件,顾问单位227家,挽回经济损失1230万元,避免经济损失7170万元,业务收费102.9万元。调解处理了陵阳针织厂货车被淄博一个体户非法扣押案;对城阳农修厂与北京一公司签订180万元加工合同进行审查,查明对方为“皮包”公司,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
附:“喜凰”白酒商标侵权案
莒县酒厂生产的“喜凰”牌白酒,1985年12月投入市场,1986年3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取得“喜凰”白酒的专利权。1986年4月,文登市酒厂生产的“天福心”商标的“喜凰”白酒,在文字图案的排列和包装上,完全与莒县“喜凰”白酒的商标雷同,且投入市场销售342万瓶,侵害了莒县酒厂的商标专用权。莒县法律顾问处律师,接受莒县酒厂的委托,依法参诉,据理力争,业经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被告文登市酒厂赔偿莒县酒厂损失27.78万元,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律师事务
1956年冬,县人民法院设立由1名副主任律师、3名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处,负责莒县、莒南两县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讲演等项工作。1957年,承担刑事辩护11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件,侵犯公共财产案件36件,侵犯公民财产案件25件,侵犯人身权利案17件,妨害婚姻家庭案2件,其他案19件;代书诉讼文件167件;受理来源有当事人委托的77件,法院指定的33件;共收费593.9元。1957年底,因1人被错划右派,3人调走,法律顾问处解体。
1981年4月1日,县法律顾问处重新组建,当年担任刑事辩护9件,非诉事件代理17件,代书24件,解答法律询问312人次,收费125元。1982-1983年,担任刑事辩护28件,非诉事件代理26件,民事代理5件,代书172件,解答法律询问3565人次,上法制课3场,收费1165.5元。
1984年,为2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共审查合同6份,避免经济损失6万元;担任刑事辩护36件,民事代理5件,非诉事件代理17件,其中,经济代理5件,追回欠款7.6万元;代书302件,解答法律询问2450人次,上法制课5场,收费3164元。
1985年,为9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合同45份,避免经济损失350万元;担任刑事辩护16件,民事代理5件,非诉事件代理81件,其中,经济代理45件,追回欠款126万元;代书283件,解答法律询问2741人次,上法制课7场,收费17650元。
1986年,为14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合同120份,避免经济损失453万元;担任刑事辩护20件,民事代理17件,非诉事件代理129件,其中经济代理81件,追回欠款131万元;代书258件,解答法律询问3872人次,上法制课6场,收费3.2万元。
1987年,为22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审查、草拟合同125份,避免经济损失505万元;担任刑事辩护21件,民事代理34件,非诉事件代理139件,追回欠款205万元;代书各种法律文书608件,解答法律询问3429人次,收费5.1万元。
1988年,为26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担刑事辩护46件,民事代理44件,非诉事件代理68件,代书各种法律文书680件,解答法律询问3500多人次,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审查、草拟合同130件,追回外欠款220余万元,收费6万元。
1989年,为22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避免经济损失800万元,担任刑事辩护21件,民事代理34件,非诉事件代理20件,代书各种法律文书403件,解答法律咨询3429人次,收费5.1万元。
1990年,为15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担刑事辩护80件,民事代理75件,非诉事件代理35件,代书各种法律文书303件,解答法律咨询2942人次,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356万元,收费7.3万元。
1991-1996年,代书法律文书1042件,代理刑事案件575件,代理民事案件671件,担任非诉讼代理112件,顾问单位227家,挽回经济损失1230万元,避免经济损失7170万元,业务收费102.9万元。调解处理了陵阳针织厂货车被淄博一个体户非法扣押案;对城阳农修厂与北京一公司签订180万元加工合同进行审查,查明对方为“皮包”公司,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
附:“喜凰”白酒商标侵权案
莒县酒厂生产的“喜凰”牌白酒,1985年12月投入市场,1986年3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取得“喜凰”白酒的专利权。1986年4月,文登市酒厂生产的“天福心”商标的“喜凰”白酒,在文字图案的排列和包装上,完全与莒县“喜凰”白酒的商标雷同,且投入市场销售342万瓶,侵害了莒县酒厂的商标专用权。莒县法律顾问处律师,接受莒县酒厂的委托,依法参诉,据理力争,业经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被告文登市酒厂赔偿莒县酒厂损失27.78万元,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