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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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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前,民事纠纷多由尊长和村长出面调解。1947-1949年,在每个自然村设调解员1名,承担调解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
1952年春,司法工作改革后,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32个。
1954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成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50个,有调解委员350人。1955年,全县调解委员会发展至115个,有调解委员779人。1956年,法院制定《1956年调解工作意见》,下发各区、乡、农业社。1957年,全县158个乡建立调委会153个。其中,有5人的调委会37个,7人的78个,9人的38个,共有调解委员1073人。1960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221个,调解小组1201个,共有调解员12070人。是年上半年,全县已调处各种纠纷案件5580件,其中,小偷小摸2669件,打架斗殴758件,争用工具、水源和工分纠纷1171件,其它纠纷982件。
1963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通知》,全县调解组织经过整顿、充实,建立调解委员会1168个,调解委员增至9920人,共调处各种民事纠纷18011件。
1964年,天宝区5个生产大队发生山林边界纠纷。经大庄坡法庭调查,此次纠纷,引起乱伐树木,涉及700余亩山林受破坏,直接影响封山造林及群众的生产情绪。经向区党委汇报后,召开有关大队干部,贫协主任和调解干部会议,并一起登山进行现场勘察,又经4个调委会反复调解,此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1965年,全县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216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处瘫痪状态。
1973年,重新建立调解委员会1051个。
1979年,全县23处人民公社均配1名司法助理员。是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1187个,有调解委员8975人。
1980年10月,基层调解由司法局管理,其方式一般通过对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来体现。1982年,全县设立基层调解委员会1258个,在管理区设置调解网长164个,在县直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60个,有调解人员6190人,基本形成公社、片(管理区)、大队三级调解网。全年共发生民事纠纷4816件,其中,调解处理4773件,在基层调处的占80%,司法助理员调处占20%。
1983年,各个管理区均建立调解组织网,各个大队基本上有调解组织,县直各部门建立调解组织61个。上半年,对全县90个不起作用的大队调委会逐一进行整顿。12月,对全县392个调解组织进行整顿,调出人员103人,充实127人。是年,共发生民事纠纷2874件,比1982年减少943件,连同旧存案件调处3881件,调处率为99%。
1985年,全县1258个行政村,建调委会1255个,共有调解人员3771人。全县发生各类民事纠纷2851件,其中,婚姻纠纷529件,继承纠纷144件,赡养、抚养纠纷212件,房屋宅基纠纷580件,债务纠纷173件,争田、争水、争农具纠纷276件,损失赔偿纠纷524件,其它纠纷413件。调处成功2814件。
1986年,有农村调委会1254个,厂企调委会61个,受理民事纠纷2916件,调处2881件。1987年,受理民事纠纷6405件,调处6276件。1988年,全县1257个调委会,调处各类民事纠纷6085件,调处率98.5%。1989年,在全县农村基层设1537名纠纷信息员,共受理民事纠纷4287件,调处4018件。
1990年,全县有农村调解委员会1246个,其中,一类的519个,二类的630个,三类的97个,调解人员3954人,纠纷信息员1258名。企业调解委员会60个,调解人员191人,均为一类。是年,整顿调委会141个,培训调解人员1369人。调解纠纷3490件,其中,婚姻纠纷1530件,邻里纠纷460件,房屋宅基地纠纷518件,债务纠纷205件,生产经营纠纷422件,赔偿纠纷190件,其它纠纷165件。调处成功3430件。
1991-1996年,调解婚姻、继承、赡养、邻里、房屋、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等纠纷25771件,调解成功25388件,防止自杀107件151人,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11件148人。阎庄镇司法所、陵阳镇大河北村防纠纷激化,成绩显著,分别被有关单位荣记集体一等功。调解员张立波,被国家司法部授予“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吕正友、董方田荣记个人一等功。另有3名调解员被评为日照市优秀调解员,6名司法所长被日照市司法局授予“优秀所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