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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复查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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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镇反方针,中共莒县县委成立检查清理冤假错案领导小组,对1955年1月-1956年6月“肃反”运动中的反革命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采取阅卷和携卷下乡相结合及“三评一查”的方法,对336件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在418人中(其中反革命犯219人,一般刑事犯199人),维持原判的295人,改判的77人,其中冤案2人,错案4人,不应捕判29人,可捕判可不捕判11人。1962年5-10月,分别对1958-1961年期间审判的刑事案件(无期徒刑至死刑不在内)和干部、职工犯罪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在187件240人的刑事案件中,原判正确和基本正确的143件176人(其中,偏重的49人,偏轻2人,偏重中建议劳改机关提前释放9人);量刑畸重的40件54人;错案4件4人;主要事实不清的6件6人。在111件114名干部、职工人员犯罪案件中,原判正确与基本正确的93人,冤案1人,错案4件4人,畸重的15人,畸轻的1人。1979年7-12月,根据中共中央[1978]78号文件和中共山东省委[1979]9号文件,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483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通过复查,维持原判的338件,改判的145件,其中,宣告无罪的95件,减刑的41件,免刑的9件。1983年3月18-4月3日,对1949-1965年期间判处的3110件3430人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反革命案件763件845人;普通刑事案件2347件2585人。在两类案件中,通过这次阅卷审查又发现冤假错案372件374人。其中,需要改判无罪的178件180人,原判畸重的151件151人,定性不准的35件35人,事实不清的8件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