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反革命案件
土匪、恶霸案件 1943-1949年,为保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在肃特、反霸除奸斗争中,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匪、恶霸分子进行了审判处理。在1951-1955年“镇反”运动中,审结24件土匪、恶霸案件,处决血债累累、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土匪、恶霸分子,巩固了人民政权。
特务、汉奸案件 1943-1949年,人民政府处决了部分特务、汉奸分子。建国初,依法审结了汉奸案件。1951年5月召开公审大会,处决一批汉奸罪犯。
不法地主案件 1951年,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建立人民法庭(亦称土改法庭),对抗拒土地改革、组织暴乱、复辟倒算果实的不法地主以及压迫残害人民的恶霸及时依法惩办。1950-1956年,共审结34件不法地主案件,对其首恶分子,均依法处决。
反革命集团案件 人民政权建立后,汉奸、特务、历史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会道门分子,经常策划武装暴乱,妄图颠覆人民政权,1951-1962年,对共产党怀有仇恨或对现实不满的反动分子,乘3年自然灾害及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之际,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变天。在审判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打击少数,争取多数的政策,根据罪行轻重,实行区别对待。对反革命集团的首犯、主犯和其它罪大恶极的罪犯,从严惩办;对一般成员及罪行轻者,从轻处罚。
反革命杀人案件 1951年2月,莒县“镇反”人民法庭成立,遵照中央“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经过人民群众检举控诉,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人民法院、“镇反”人民法庭,重点惩办一批反革命杀人案件。处理时,执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对民愤极大的首犯,坚决予以镇压。1951年,“镇反”运动中,依法枪决了一批反革命杀人犯。
反动会道门案件 反动会道门案件是建国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反革命案件中,占数量最多的案件,共审162件,占反革命案审结数的15%。
审判严重刑事案件
杀人案件 建国后,为保障公民生命不受非法侵害,人民法院把审判杀人案件列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莒县人民法院自建院至1996年,共审结115件杀人案件。对那些虐杀妇女、图财害命、报私仇杀人、因奸情杀人和因奸淫幼女而杀人的罪犯判处极刑。
强奸案件 1950-1996年,共审结强奸案件535件。其中,1950-1959年,审结95件;1960-1979年,审结131件;1980年后,强奸案件呈上升趋势,至1996年底,共审结309件,虽经多次打击,强奸案件仍较突出。
奸淫幼女案件 自1950-1996年,共审结233件。其中1966-1970年审结49件,比20世纪50年代上升44.9%;70年代,该案案发率有所下降,80年代又有回升。1983年“严打”期间,遵照中央“坚决打击,一网打尽”、“从重从快”的方针,对奸淫幼女罪恶严重,民愤极大,影响极坏者,给予从重从严惩处。
抢劫案件 1950-1965年,审结抢劫案16件;1970-1979年,未发生此类案件。1980-1990年,审结77件。1991-1996年,审结93件164人,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审判中,抢劫案件被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
纵火、投毒案件 建国以来,共审结纵火案38件。20世纪50年代末审结3件,60年代审结7件,70年代审结8件,80年代审结9件,1991-1996年共审结11件14人。
建国以来,共审结投毒案11件。其中,1960-1969年审结5件,1970-1979年审结4件,1980-1989年审结2件。
残害、虐待老人、妇女、儿童案件 建国以来,共审结虐杀、虐待老人、妇女、儿童案113件。其中,50年代共审结74件,60年代审结4件,70年代审结1件,80年代审结20件,1991-1996年共审结14件。
审判普通刑事案件
重婚案件 建国以来,共审结156件。其中,50年代审结11件,60-70年代审结1件,80年代审结110件,仅1987年,就审结31件。1991-1996年审结34件。
破坏军婚案件 建国以来,共审结89件。其中,50年代审结48件,60年代审结21件,70年代审结19件。1996年审结1件。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审判反革命案件
土匪、恶霸案件 1943-1949年,为保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在肃特、反霸除奸斗争中,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匪、恶霸分子进行了审判处理。在1951-1955年“镇反”运动中,审结24件土匪、恶霸案件,处决血债累累、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土匪、恶霸分子,巩固了人民政权。
特务、汉奸案件 1943-1949年,人民政府处决了部分特务、汉奸分子。建国初,依法审结了汉奸案件。1951年5月召开公审大会,处决一批汉奸罪犯。
不法地主案件 1951年,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建立人民法庭(亦称土改法庭),对抗拒土地改革、组织暴乱、复辟倒算果实的不法地主以及压迫残害人民的恶霸及时依法惩办。1950-1956年,共审结34件不法地主案件,对其首恶分子,均依法处决。
反革命集团案件 人民政权建立后,汉奸、特务、历史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会道门分子,经常策划武装暴乱,妄图颠覆人民政权,1951-1962年,对共产党怀有仇恨或对现实不满的反动分子,乘3年自然灾害及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之际,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变天。在审判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打击少数,争取多数的政策,根据罪行轻重,实行区别对待。对反革命集团的首犯、主犯和其它罪大恶极的罪犯,从严惩办;对一般成员及罪行轻者,从轻处罚。
反革命杀人案件 1951年2月,莒县“镇反”人民法庭成立,遵照中央“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经过人民群众检举控诉,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人民法院、“镇反”人民法庭,重点惩办一批反革命杀人案件。处理时,执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对民愤极大的首犯,坚决予以镇压。1951年,“镇反”运动中,依法枪决了一批反革命杀人犯。
反动会道门案件 反动会道门案件是建国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反革命案件中,占数量最多的案件,共审162件,占反革命案审结数的15%。
审判严重刑事案件
杀人案件 建国后,为保障公民生命不受非法侵害,人民法院把审判杀人案件列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莒县人民法院自建院至1996年,共审结115件杀人案件。对那些虐杀妇女、图财害命、报私仇杀人、因奸情杀人和因奸淫幼女而杀人的罪犯判处极刑。
强奸案件 1950-1996年,共审结强奸案件535件。其中,1950-1959年,审结95件;1960-1979年,审结131件;1980年后,强奸案件呈上升趋势,至1996年底,共审结309件,虽经多次打击,强奸案件仍较突出。
奸淫幼女案件 自1950-1996年,共审结233件。其中1966-1970年审结49件,比20世纪50年代上升44.9%;70年代,该案案发率有所下降,80年代又有回升。1983年“严打”期间,遵照中央“坚决打击,一网打尽”、“从重从快”的方针,对奸淫幼女罪恶严重,民愤极大,影响极坏者,给予从重从严惩处。
抢劫案件 1950-1965年,审结抢劫案16件;1970-1979年,未发生此类案件。1980-1990年,审结77件。1991-1996年,审结93件164人,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审判中,抢劫案件被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
纵火、投毒案件 建国以来,共审结纵火案38件。20世纪50年代末审结3件,60年代审结7件,70年代审结8件,80年代审结9件,1991-1996年共审结11件14人。
建国以来,共审结投毒案11件。其中,1960-1969年审结5件,1970-1979年审结4件,1980-1989年审结2件。
残害、虐待老人、妇女、儿童案件 建国以来,共审结虐杀、虐待老人、妇女、儿童案113件。其中,50年代共审结74件,60年代审结4件,70年代审结1件,80年代审结20件,1991-1996年共审结14件。
审判普通刑事案件
重婚案件 建国以来,共审结156件。其中,50年代审结11件,60-70年代审结1件,80年代审结110件,仅1987年,就审结31件。1991-1996年审结34件。
破坏军婚案件 建国以来,共审结89件。其中,50年代审结48件,60年代审结21件,70年代审结19件。1996年审结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