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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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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县检察署对竹园煤矿劳改队实行检察,建立健全犯人劳动、生活、上课、点名、汇报等制度,加强了对犯人的思想教育,纠正了个别管教人员打骂犯人的行为。
1953年,经检察发现:在押人犯中有36.5%的犯人久押不判,管理制度不严,为此制定了改进措施。
1956-1958年,侧重于对犯人的管理,先后对看守所检察12次。
1959年,经检察发现重新犯罪的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加刑的5人,给予训戒的3人,同时配合公安、法院对1954年以来的48名保外就医犯人进行检察,发现病好应收监的12名,继续犯罪的3名,表现一般的31名,逃跑下落不明的2名。
1960年,共检察监所12次,发现犯人重新犯罪1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加刑的3人,建议从严处理的2名,给予训戒揭发的8名。
1961年,检察12次。上半年,发现在押人犯表现坏的8名,其中监内3人盗窃,2人逃跑,3人破坏、造谣,经审查后决定起诉3名,批评、斗争5名;下半年,发现盗窃3起,破坏、造谣6起,越狱逃跑1人(被击毙)。
1962年,会同公安、法院对监所检察11次。1963年,监所检察由专人兼管,年内检察11次,发现拘留人犯无法律手续的3名,拘留后未登记的1名,拘留不当2名。通过检察,制止在押人犯企图自杀、逃跑2起,串供1起,煽动、破坏5起。
1964年,会同公安、法院检察监所11次,发现干警违反政策的3人,拘留不当7人,经检察后得到及时纠正。
1965年,检察监所10次,因干警思想麻痹,致犯人逃跑1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停止。
1978年,监所检察工作恢复,在看守所设检察员办公室。至1985年,在政策法律教育方面属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上课共计12次,属监所自行上课48次,属个别教育85次。受理申诉84件,纠正违法53起,自行检察973次,检察长检察15次,联合检察66次,召开联席会议21次。
1986-1996年,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制、监规、形势政策教育,检察长上课12次,检察员上课87次,个别教育2072次。检察长检察88次、自行检察3269次,联合检察37次。排除隐患30起,纠正违法行为79次,对监外罪犯考察262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