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翌年,受理贪污、受贿案件7件8人。
1952-1953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与县纪委配合,查出贪污、受贿案多起。其中,1952年全县查出大小贪污分子240余人,贪污金额14129万元(旧人民币),追回赃款8181万元(旧人民币)。
1955-196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00余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消,经济检察工作停止。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至1989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46件。
1990年,检察机关遵照中央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指示精神,深入到经济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展开了以“挖窝子”为重点的破案会战。是年,立案23件26人,立查15件,比经济罪案数最高的1989年上升36.4%,挽回经济损失72万元。是年,立查偷税案1起,清除抗税户47户,追缴和查补偷漏税款38.8万元。
1991年,立查经济罪案38件38人,比1990年上升48%。其中,查处大案要案11件11人,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
199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75起,立查21起22人,挽回经济损失250万元。其中大案7起8人,特大案1起1人。
1993年,立查经济罪案23件,比1992年上升14.2%。其中,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19件,其它经济罪案4件,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驻税务、农行、烟草、工商等检察室,受理偷、抗税等案件41件,追补税款27.8万元,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8万元。
1994年,共受理线索40件,立查经济罪案19件20人,其中,重特大案件7件8人,犯罪数额5万元以上重大案件2件,10万元、百万元以上特大案件各1件,案值额为历年之最,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1995年,立查经济罪案27件35人,其中贪污、贿赂案17件21人,挪用公款案7件10人,偷税案2件2人,假冒商标案1件2人。内含重特大案件13件19人。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1996年,立查经济罪案30件31人,比1995年上升11.1%。其中,重特大案件23件,占总案数的76.6%,全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20万元。
第二节 经济检察
1950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翌年,受理贪污、受贿案件7件8人。
1952-1953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与县纪委配合,查出贪污、受贿案多起。其中,1952年全县查出大小贪污分子240余人,贪污金额14129万元(旧人民币),追回赃款8181万元(旧人民币)。
1955-196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00余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消,经济检察工作停止。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至1989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46件。
1990年,检察机关遵照中央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指示精神,深入到经济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展开了以“挖窝子”为重点的破案会战。是年,立案23件26人,立查15件,比经济罪案数最高的1989年上升36.4%,挽回经济损失72万元。是年,立查偷税案1起,清除抗税户47户,追缴和查补偷漏税款38.8万元。
1991年,立查经济罪案38件38人,比1990年上升48%。其中,查处大案要案11件11人,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
199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75起,立查21起22人,挽回经济损失250万元。其中大案7起8人,特大案1起1人。
1993年,立查经济罪案23件,比1992年上升14.2%。其中,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19件,其它经济罪案4件,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驻税务、农行、烟草、工商等检察室,受理偷、抗税等案件41件,追补税款27.8万元,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8万元。
1994年,共受理线索40件,立查经济罪案19件20人,其中,重特大案件7件8人,犯罪数额5万元以上重大案件2件,10万元、百万元以上特大案件各1件,案值额为历年之最,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1995年,立查经济罪案27件35人,其中贪污、贿赂案17件21人,挪用公款案7件10人,偷税案2件2人,假冒商标案1件2人。内含重特大案件13件19人。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1996年,立查经济罪案30件31人,比1995年上升11.1%。其中,重特大案件23件,占总案数的76.6%,全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