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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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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检察院始担负由公安局提请的审查批捕案件和移送的起诉案件及出庭支持公诉。是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38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26件,一般刑事犯罪案件。54件,经审查同意上呈分院审批的336件,批捕246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4起,其中,反革命案件92起,一般刑事案件22起;经审查后起诉92起,不起诉3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5起,未结案4起。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5件,补查后又起诉的10件,不起诉的1件,未补回的4件。在已起诉案件中,自动撤回起诉的1件,法院退回的1件,审查判决书46件。
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15起,其中,反革命案件70件,一般刑事案件45件。经审查后,同意上呈分院批准逮捕的47起,不批准的18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46起,未审结的4起。年内参加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察活动5起。是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8起,其中,反革命案57起,一般刑事案31起。经审查后向法院起诉的65起,不起诉的17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起,未结案1起。出庭支持公诉5起。
1957年,以打击隐藏的反革命罪犯为重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286起,其中,批准逮捕102件,不批准逮捕75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8件,补充后又批捕20件,未结案41件。在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反革命案件35件,一般刑事案件67件;因领会和执行政策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造成不该捕而错误批逮的案件20起,分院及时给予纠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7起,自侦案件23起,经审查后提起公诉93起,免予起诉2起,未结案6起;法院开庭审理的83起;法院未审结的10起;出庭支持公诉69起。审查判决书152份,发现重罪轻判的3起,轻罪重判2起;书面提起抗议2起,口头提出抗议5起。抗议后,法院加刑的4起,减刑1起,维持原判1起,尚未结案1起。受理犯人申诉14起,配合有关部门查出5件,其中,改判释放的4件,驳回申诉1件。
1958-196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1026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656起,不批准逮捕的370起。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682起,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676起,免于起诉的6起。
1963-196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24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214起,不批准逮捕的28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26起,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120起,不起诉的6起。
1978年重建检察院至198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89起,不批准逮捕的13起。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84起96人,提请公诉的68起78人;免于起诉16起18人。
1981-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捕的案件694起,经审查批准逮捕的559起,不批准逮捕的60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519起616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452起536人,免于起诉的20起29人,不起诉的2起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3起25人,公安机关撤回的8起9人。
1986-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622起9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622起838人,不批准逮捕的13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631起912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526起750人,免诉的43起70人,不起诉1起1人,公安机关撤诉6起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7起46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22起2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起14人,不批准逮捕的1起1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44起58人,经审查起诉28起38人,免诉15起19人,做其他处理1起1人。
1991-199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1261起205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94起1691人,不批准逮捕140起279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1人,公安机关撤回1起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201起1883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680起1599人,免予起诉54起140人,不起诉3起4人,退回公安机关作其它处理的2起5人,公安机关撤回8起1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9起80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100起11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7起98人,不批准逮捕6起10人,自侦部门撤回6人退查5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259起311人,经审查起诉119起139人,免诉136起17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