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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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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根据华东局指示,对地主、恶霸及反革命分子,实行改造,强迫其参加劳动。1952年,遵照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的特务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蒋伪军政警宪人员,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依法实行管制;对各种反动会道门头子,进行登记、处理。1956年,遵照有关规定,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下称四类分子)本人的思想、劳动、守法情况,采取群众评议,村党支部研究、乡里批准,分别定为正式社员、候补社员、管制生产3种。当年全县有千余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被评为正式社员。对正式社员中表现突出的,经乡政府批准可以摘帽。此后,每年对四类分子进行1次评审,并实行“三包一保证”(即:由生产队包教育改造、包监督劳动、包防止破坏和由地、富、反、坏本人保证,限期改造好)和月考、季评、年升降制度。1979年后,根据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规定,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考核评审,除少数未改造好的外,皆摘掉了帽子。1983年,遵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对全县剩余的81名四类分子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