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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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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7月,根据政务院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莒县试征义务兵。1955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取消了志愿兵役制。《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义务服兵役。征兵分夏季和冬季两次进行,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征兵工作开始,县和乡镇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由县、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在一段时间内专抓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同时设宣传、政审、体检、后勤4个组。首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然后组织适龄青年报名。经目测合格的青年,逐个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均合格的方准入伍。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的第一次征兵,各级领导深入进行了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青年应征入伍的自觉性,全县有万余名青年报名,占适龄青年的90%以上。出现了父母送子参军的1048人,妻送夫的115人,兄弟相争的180人,有19个未婚妻送未婚夫应征,顺利完成全县1111名的征兵任务。
由于历年征兵(1957、1967、1971、1975、1988年未征),年年进行深入地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和适龄青年,都牢固树立了应征入伍是人人应尽义务的正确思想,所以每年的征集工作都能顺利进行。从1955-1996年41年间,全县共征集义务兵37713人,其中女兵10名,飞行员13名。
1978年开始,将义务兵中的技术骨干,转为志愿兵,延长服役时间。1984年5月国家颁布的新《兵役法》肯定了这种形式,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从1984年开始全县在部队的义务兵有少数转为志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