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县、区委与各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兼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1957年,县委、县人委建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以办公室为主,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等7个部门组成。1959年设专职信访秘书,由县委和政府秘书兼任。1961年,县委成立了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成员4人;县人委从有关部门抽调7人组成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年底,全县19处人民公社都建立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领导小组,有一社长分工掌管,并有一定数量的兼管人员;县直机关各单位都有一负责人兼管信访工作。1962年,县委和县人委两个办公室各有一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并由县委、县人委两个办公室、监委会、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组成联合办公室。1964年,县委副书记1人,县委常委、监委会书记1人,副县长1人,3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接待室,并公布专职信访秘书1人,到1966年,信访专职人员达到6人。同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该工作多次受到冲击,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直至1970年,信访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1年2月信访工作秩序得以恢复,称为莒县革命委员会信访组。1973年2月,经中共临沂地委同意,县委正式公布莒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组长1名,1976年信访专职人员增至7人。1979年9月,建立莒县县委、县革委信访科,县委重新公布了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各公社和县直各大单位的信访领导小组重新进行调整充实。1981年11月,县委、县府分别设立信访科,实行统一负责、统一办公。1984年9月,县委信访科与县政府信访科合并建立中共莒县县委、莒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科级)。1986年7月16日,该办公室升格为正局级行政机构。1987年8月28日经县编委核定编制12人。1989年2月,信访办公室内部设置秘书科、来访接待科、案件审理科。到1993年机构改革时,定员14人。1995年6月,信访办公室更名为中共莒县县委、莒县人民政府信访局。1996年12月3日增设办信科,其内部机构为4个科。
莒县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1954年设接待室,县委书记处书记分管,并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集日接待制度,旧历每逢二、七日,书记、县长亲自接访。1959年,县委、县人委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分别挂牌办公,由县委、县人委两个办公室秘书具体接待,搞好来信来访登记、归类和交办等工作。1961-1965年,信访接待室设专职信访秘书进行接访。1965年县委常委会决定,县委院内设书记、县长接待室,每月初一、十五日为书记、县长接待日。书记、县长接待时,县委、县人委两个办公室、监委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贫协、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接待。1979年底,县委、县革委会恢复领导人定期接访制度,定为每月1号、15号为领导人接待日,县委常委、革委会主任轮流坐班接访,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到1988年4月后修改为,不定期预约、对口接访,即由县信访办公室根据案情和领导人分工,预先对来访者和领导人进行预约。1989年4月,县委一次性配齐了全县副科级乡镇信访办公室主任、管理区信访网长、村信访员的三级信访网络,县直各大部门设专(兼)职信访员;公安、检察院、法院也设了信访机构。县委、县府及县信访办公室制定下发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计分标准》,年底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各乡镇、各部门开展了争创“三无”(即无越级上访、无重复上访、无信访积案)活动。1991年后,把控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杜绝信访老户的产生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通过实施“双向责任协议书”和“上访答复意见书”,进一步规范了信访者与受理者的信访行为,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上访,使信访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对信访案件的查处,自1953年始,县委、县政府对人民来信来访建立了登记、转办、催办、归档等制度,一般问题秘书处理,较复杂的问题主要转法院、检察院和县监察委员会处理。
1954年3月至年底,共收到人民来信75件,查结32件。1957年1-6月,县、区两级共受理人民来信535件,来访1851人(次),查结1996件(次)。
1959年,县信访接待室对受理的来信来访搞好登记,重要问题由办公室主任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问题由县委书记亲自批示,县委常委、县长亲自处理,县委、县人委办公室对重要案件进行摘报,供县委常委阅批。到1961年,除重大案件由县委常委、县长亲自处理外,县委、县府成立了两个信访办公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包干,带卷下乡,突击处理。县府信访办处理58件,占来信来访的50.9%;县委信访办共处理94件(次),占信访的43%。
1962年信访工作组成联合办公室,经常进行案件排队,坚持定期下乡办案。对临时急发案件,长期工作组来不及查处时,就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专案专办,做到了只办不转的要求。
1965年农历二月,实行初一、十五书记、县长接待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交办。自二月初一至十二月十五日,21个接待日中,共接待225人(次),184起案件,占同期县委、县人委受理来访总量的28.3%,有181起及时结案。
1973年3月,县革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各级党委初步做到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登记,重要信件有批示有报告,办理完毕有归档,信件传递有催办,除急案、大案、要案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外,对其他来信来访的处理都做了具体分工,并按其性质分别归类,归口办理,避免了推诿扯皮,及时处理了一大批积案和现有案件。
1978-1979年,信访工作贯彻党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信访量剧增,1979年县委、县革委信访科共受理来信来访9986件(次),到1986年累计受理29725件(次),平均每年受理3303件(次),多系反映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间,在中央、省委信访检查督导组和临沂地委派驻工作组帮助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分管书记和常委挂帅,组织专门班子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仅1979年就平反冤假错案1047件,为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在“文革”和“四清”前3个时期受处理的1368人落实了政策,对属法院判处的505起案件和公社复核的204起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核。到1986年会同县委落实政策办公室共受理案件4384件,已落实4378件,在落实中全错全纠的3980件,部分错部分纠的255件,维持原结论不予纠正的143件。其中,落实干部政策836件,落实各项统战政策775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657件,复议党纪案件440件,复议刑事案件190件,复议建国前肃托、1947年错杀等老案23件,对挤占的146户674间私房和查抄的17人350件财物予以清兑或补偿,落实政策农转非1357户4898人,落实政策复工复职267人,生活救济和善后安置1029人,办理干部职工定补269人,收回1968-1969年下放卫生人员68人,基层信用社人员复工安置45人,对水利伤残民工办定补166人。
1987年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信访制度日臻完善,办案率和结案质量逐步提高。1988-1996年来信来访4687件,查结2616件,查结率55.8%。
1959-1996年信访局受理信访情况表 表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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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 │来信(件)│来访(次/人)│查结率│时间(年) │来信(件)│来访(次/人) │查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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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686 │280/413 │98.9%│1960 │153 │54/65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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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772 │259/372 │92.6%│1962 │285 │118/156 │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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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375 │91/108 │ │1964 │378 │124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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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656 │312/356 │85.3%│1966 │363 │ 152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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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 │ │1968.4.16~12.27 │3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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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12.3~25 │76 │ │ │1970 │5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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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445 │147人(次) │51% │1972.1~6 │401 │447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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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4 │391 │418人(次) │ │1974 │500 │113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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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 │ │197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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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582 │576人(次) │ │1978 │1467 │1831人(次)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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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3899 │6087人(次) │98% │1980 │1594 │1662人(次)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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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306 │1633人(次) │91% │1982 │1218 │1260人(次)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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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773 │1035人(次) │93.5%│1984 │1046 │808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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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286 │610人(次) │91% │1986 │1510 │670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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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907 │1136人(次) │ │1988 │907 │317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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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216 │208人(次) │96.3%│1990 │1498 │366人(次)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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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631 │156/426 │99.7%│1992 │1097 │91/2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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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853 │71/491 │ │1994 │614 │78/955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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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319 │102/482 │99% │1996 │571 │168/881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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