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的决定》和国务院(1987)74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临沂地区行署的指示,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2月23日,行文公布设立监察局,并于3月29日召开监察局成立大会。
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是县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由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1988-1990年,共开展各项执法监察28项,接收接待来信来访375件(次),立案调查34起,给予25人政纪处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9278.42元。
1991-1992年共开展执法监察37项,接收接待来信来访182件(次),立案调查30起,有30人受到政纪处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48318.26元。
1993年8月,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监察局与中共莒县纪委实行合署办公。
第六节 行政监察
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的决定》和国务院(1987)74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临沂地区行署的指示,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2月23日,行文公布设立监察局,并于3月29日召开监察局成立大会。
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是县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由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1988-1990年,共开展各项执法监察28项,接收接待来信来访375件(次),立案调查34起,给予25人政纪处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9278.42元。
1991-1992年共开展执法监察37项,接收接待来信来访182件(次),立案调查30起,有30人受到政纪处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48318.26元。
1993年8月,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监察局与中共莒县纪委实行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