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托运动 1939年春,鲁东南地区开展肃清托洛斯基派运动(简称“肃托”),1940年10月基本结束。由于主观主义,心中无数,盲目从事,刑讯逼供,造成错案,一些革命者被当成“托派”而遭枪杀。当时,莒县因“托派嫌疑”遭迫害致死的有刘克诚(原莒县高坊乡抗敌自卫团团长,时任南沂蒙办事处二科长),被处死的有李国典(莒县七、八区青年中队政治指导员)、庞海曙(莒县八区武装中队指导员)。
1985年10月,中共莒县县委根据198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的政策规定,经过调查,决定对刘克诚、李国典、庞海曙予以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减租减息(“双减”运动) 莒中县“双减”从1940年开始,当时由于有敌伪据点存在,群众存有怕字,又加思想教育不深透,工作不得法,出现了明减暗不减,帐减粮不减,白天减晚上又送回去的现象。“双减”没有开展起来。1941年,根据《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中:减租为“照原租减少五分之一”,“地租一律不准交”;减息为“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一分五厘”的规定,在部分村庄又进行了“双减”。
1942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改革政策的决定》和3个“附件”中规定,减租“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减息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当时统称“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同时,雇工开始增加工资,工资由货币改为实物,一般以高粱175-200公斤的为增资标准。
1942年3月,中共滨海地委在莒南县介墙召开县委书记会议,会后县内即广泛地开展“双减”。为了深入扎实地掀起“双减”运动,县委派了一批干部去地委直接掌握的“双减”点——大店进行学习。县委以这些干部为骨干,由县各救会长赵均平、青救会长严维璈带领到垛庄、河南等村进行“双减”试点。通过试点,总结出行之有效的“双减”经验,在全县推广。1943年夏季,全县“双减”运动全面展开。开始,先对群众进行“谁养活谁”的教育。将农民养活地主的道理编成歌谣普遍学唱,其歌词是:“谁养活谁呀大家瞧一瞧,没有穷人开荒山,财主家哪里来的千顷田;没有穷人来耕种,财主家粮食哪能堆成山;没有穷人把屋盖,财主哪能住楼台瓦舍一片;没有穷人丝织染,财主家哪有绸缎布匹穿。想一想,算一算,咱穷人养活财主多少年?不信神,不靠天,把封建制度连根端。”同时,在广大群众中进行算帐对比,使群众认识到是农民用血汗养活了封建地主几千年。群众觉悟提高后,与反对“双减”的顽固势力进行了尖锐的斗争。为了执行统一战线原则,党和民主政府引导群众,把斗争只限于“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增加工资”的范围内,达到了团结各阶层共同抗日的目的。
1944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县委又组织干部开展“查减”工作。检查减租减息是否搞得彻底。“查减”、“双减”工作的开展为土地改革打下了基础。
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时称“五四”指示),将党在抗战时期执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的政策。中共莒县县委于5月在城南邹家庄子召开全县干部大会,传达中央“五四”指示,莒县土改运动全面展开。8月,县委又下达了进一步贯彻“五四”指示的决定,要求:①组织农民进一步算剥削压迫帐,启发他们诉苦申冤,克服盲目乐观情绪;②进行“天下穷人是一家”的阶级团结教育,克服自私自利、本位主义和宗派主义;③克服部分干部、农民存在的斗了地主任务完成的单纯任务观点,使土地改革进一步开展起来。9月,县委贯彻中共华东中央局《关于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指示》(即“九·一”指示),在土地分配上要求掌握4条原则:①优先满足贫雇农,中农一般不分给土地;②分配时不按自然亩,而按中中亩(根据地质好坏,地级高低的折合亩)计算,以达到公平合理,对荣军、无劳力户的烈军属和鳏寡孤独户,在分配土地时适当照顾;③村干部多分的土地,动员献出来给人口多、分地少的贫农户。对思想落后或历史上有问题的贫农户同样分给土地;④不留团体地,不留果实尾巴。分配土地后,立即进行反黑人、反黑地,实行合理负担。及时立新契、换旧约,使翻身农民分得果实合法化。
在县委的指导下,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县深入健康地进行,除给地主、富农留出一定数量的土地、房屋、生产农具外,其它土地、房屋、财物全部没收,分给贫苦农民。到1947年6月,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全县从3312户地主、富农户中,没收土地60万亩,房屋7752间,价值66.36万元的浮财,分给39678户贫雇农。达到了“耕者有其田”的要求。
土改复查运动 1947年7月7日,中共华东中央局《关于山东土改复查的新指示》中要求,“彻底克服富农路线,消灭封建残余,必须进行土改复查。应该根据90%的农民的意见行事。如果党的规定与90%的农民要求不符合时,则应修改党的规定。在土改中一切清算调查、分配复查、调整或重分,均需先经过贫农小组讨论,再经农会讨论通过,即可实行,不需再经任何机关核准。”根据“七·七”指示和中共滨海地委的要求,莒县县委作出复查工作决定,要求在复查中一切权力归农会,一切由贫雇农当家作主,各级领导干部到农村参加土改复查,要先向农会交权。结果造成对发生的不符合政策的问题无权干预,放弃了党的领导的状况。出现了对地主扫地出门,乱杀乱砸,对地主的说理斗争变成严刑拷打,政治上消灭地主阶级变成了肉体上消灭地主分子的现象。许多地方侵犯了中农及工商业者的利益。有的村坏人掌权打死了烈军属、荣誉军人和革命干部,激化了敌我矛盾。全县不法地主分子653人,逃亡的359人,得不到惩办,反动的还乡团人数增加,给革命事业造成损失。
1947年12月21日,中共滨海地委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停止土改复查,莒县土改复查运动随之结束。土改复查中,从1444户地主(原材料为1522户,结束土改报告中为此数,今从后者——编者注)、2105户富农中,复查出土地752512亩,房屋25840间,粮食949420公斤,大牲畜438头,农具455465件及其它大宗浮财,分给44087户贫雇农。
结束土改运动 1950年9月,根据中共山东分局结束土改工作的指示,莒县县委制定了结改工作计划,从9月20日开始训练干部,进行典型试验工作,月底全县结改工作普遍展开。到1951年11月,结束土改工作完成。全县1444户地主,其中不法地主653户(罪恶轻者倒算果实,重者杀害人民群众及革命干部),除逃亡未归的359户(359人),其他294户(294人),群众均向其开展了面对面的斗争。其中,被政府判处死刑的27人,判处徒刑的23人,关押的6人。政府宣布交群众管制的166人。对反动富农,群众也展开了斗争(共斗争26人),并全部交政府法办,其中,判徒刑的23人,关押的6人。对一般倒算果实的富农斗争了120人。在政治上,封建阶级已彻底被打垮。在经济上,封建土地所有制也被彻底打垮,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新中农与贫农每人平均有耕地2.43亩,地主平均每人占1.47亩;新中农与贫农平均2.5户一头耕畜,地主则30户一头耕畜;新中农与贫农每百户占有农具80件,而地主仅占2.6件。
果实分配公平合理,注重补偿中农利益。全县没收地主财产与清算果实尾子,土地5206.29亩,粮食99241.5公斤,房屋6010间,牲畜46头,农具254件。除向贫农、新中农分配外,对324户中农,补偿土地632.7亩,粮食9154.5公斤,房屋578间,牲口2头。其他尚安置地主、富农38户119人。
在结改中,认真执行团结中农,保护中农利益的政策,对错划成分的950户中农予以改正,有条件的予以补偿。对工商业者原来侵犯的都予以退还。全县共退还油坊25处,窑业1处,杂货商业1处,车行2处,织布机2架,弹花弓4架,药铺9处,其它42处。
随着结改工作的进行,在农村中划阶级、定成分、颁发土地证,使农民分得的土地合法化。
莒县土改前后各阶级土地占有量一览表 表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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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名称 │时间 │户 │人 │土地 │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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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数 │% │人口 │% │耕地(亩) │% │户(亩)│人(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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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土改前│44087 │58.7 │202196│57.8 │115251 │10.4 │2.61 │0.57 ┃
┃ ├───┼───┼───┼───┼───┼─────┼───┼───┼───┨
┃ │土改后│44087 │47.5 │193968│46.2 │486893.35 │43.78 │11.04 │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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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土改前│27400 │36.5 │123304│35.2 │274000 │24.6 │10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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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改后│44917 │48.15 │208892│49.7 │591649.28 │53.2 │13.17 │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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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土改前│2105 │2.8 │15750 │4.5 │278036 │25 │132.08│17.65 ┃
┃ ├───┼───┼───┼───┼───┼─────┼───┼───┼───┨
┃ │土改后│2105 │2.27 │10578 │2.5 │23194.72 │2.08 │11.02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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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者│土改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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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改后│78 │0.08 │125 │0.029 │492.81 │0.044 │6.3 │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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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土改前│1444 │1.92 │8750 │2.5 │444858 │40 │308.1 │5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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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改后│1444 │1.56 │6396 │1.52 │9418.95 │0.85 │6.52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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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土改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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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改后│30 │0.03 │68 │0.016 │122.17 │0.01 │4.07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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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 │土改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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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改后│ │ │2 │0.0005│330.32 │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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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土改前│75036 │ │350000│ │1112145 │ │14.82 │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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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改后│92661 │ │420029│ │1112145.8 │ │12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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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亦称双十指示)。县委于是年冬在全县范围内展开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的重点是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在这次运动中,全县逮捕反革命分子、土匪、反动会道门头子、汉奸、伪军政人员、窝藏反革命分子者和其他反革命分子共784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根据严惩和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反革命分子进行处理。
在严厉打击的同时,加强了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全县共管制反革命分子642名。除在整顿管制工作中有37名撤销管制外,到1951年底,仍管制反革命分子605名。后经改造,有部分反革命分子陆续摘帽撤销管制。直到1978年后,根据中共中央(78)55号文件精神,全部摘帽,撤销管制。
抗美援朝 从1950年11月开始,县委领导全县人民开展了抗美援朝运动。全县有714个村和700多处互助组订立了爱国公约,有18万人签名拥护和平宣言和反对美国武装日本。1951年5月1日,全县有14万人参加了“五一”大会,并举行大游行,声讨美帝侵朝罪行。为了支援朝鲜,打败美帝国主义,做到“要人有人,要钱有钱,要粮有粮”。全县人民为买飞机、大炮,踊跃捐献,共捐献人民币12.4亿元(旧币)。同时青壮年踊跃参军,全县向部队输送兵员800名。
“三反”、“五反”运动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委于1952年1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
运动开始后,将运动积极分子组成“打虎队”,进行打“虎”(当时将有贪污问题的人称老虎,贪污亿元(旧人民币下同)的叫“大老虎”,千万元的叫“小老虎”)。到1月26日,查出贪污分子50人,其中,亿元以上的“大老虎”5人,千万元以上的“小老虎”45人。计贪污20.7亿元。
县委连续召开两次坦白检举大会后,于4月17日召开坦白检举追赃大会。到会251人,有贪污问题者58人。大会实行指名交待的办法。交待彻底者,群众通过,立即从宽;抗拒者,立即从严。会上处理5人,2人从宽,3人绳之以法。宽大与严惩相结合的政策,震动了贪污分子。会上全部交待清的4人,部分交待的22人,要求交待的17人,不交待不坦白的15人。交待贪污事实的20人,计322条1.58亿元;交待赃款下落的19人,计102条1.28亿元。
到6月26日,全县有贪污问题的329人,其中,“小老虎”56人,“大虎”6人。经查出现“假虎”。已定案的1人,专案的3人,悬案的4人,均系“小虎”。
到10月中旬,第三次审核后,确定有大小贪污分子244名。由于打“虎”采取边打边查边立案的办法,办案人员轻信口供,急于求成,因此,存在材料不实的问题。为此,县委组织13人的调查处理小组,经内查外调和反复分析后,退回商人部分款项;清退贪污分子多交的款项。经最后核实,有贪污问题的共82人,其中,有7人定为贪污分子被法办,有41人受党内处分,有34人受行政处分。
工商界的“五反”运动,于1952年在县内开始。“五反”主要是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先在城关镇309户工商业者进行,然后全县展开。县委组织5个检查组有重点地进行,查出“老虎”6人。由于掌握政策不稳,曾发生过逼、供、信的现象,后经核实只有“老虎”1人。
统购统销 建国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和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出现了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为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所需要的重要物资的供应,打击、限制奸商抢购和囤积居奇等行为,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的统购统销。
自1953年冬-1954年春,统购统销工作在县内全面展开。中共莒县县委利用各种方式,向全县广大群众宣传粮食统购统销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为摸取经验,指导全面工作,还进行试点。首先选择典型,加以培养,用典型引路的办法,借以启发广大群众自觉卖余粮的积极性。由于广泛发动、深入宣传,加之政策对头、典型引路,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普遍提高,因之在较短的时间内超额完成统购统销任务。1954年全县共统购粮食1219万公斤,花生米1017.5万公斤。在统购的同时,也贯彻执行了统销工作。是年全县统销粮食1450万公斤;外调花生米850万公斤,小麦、大豆300万公斤。
由于对政策掌握不稳,工作中伤害了部分中农感情,打击了部分积极分子。同时存在对扰乱市场的粮商粮贩打击不力,供应不及时和工作中强迫命令,收购了过头粮等问题。
合作化运动 全县农业合作的最早形式是互助组。1943年,在抗日根据地,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临时性的搭犋组、插伙组等,到1944年,互助组就比较普遍。据莒中县7个区111个村的统计,互助组1034个。建国后,在县委及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互助合作形式逐步提高。到1950年全县互助组4036个。1951年,长年互助组建立,解决了“春组织,秋垮台,过了年再另来”的现象。1953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60%以上。到1954年,即为初级农业合作社所代替。
莒县从1951年11月25日开始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时阎庄区吕家庄农民吕鸿宾等3户农民,组织成立了全省第一个初级农业合作社(1953年与邻村尹家楼合并改称爱国村)。从1952年春开始,县委先后在全县办起15处初级农业合作社,他们是阎庄区伦家当门的陆月峰农业合作社,陵阳区刘家址坊的刘英农业合作社,中楼区白公山后于洪让农业合作社,城关镇东关一村鲁文春农业合作社等。这些社采取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的14处,固定土地报酬量的1处。一年的生产实践证明,合作社对发展生产有很大的优越性。许多农民要求入社。因此,各地出现了一批未经批准而成立的“自发社”、“黑社”。1952年,为了提高办社水平,县委连续举办了5期互助合作训练班,培训办社骨干1500多人。从1953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合作化的决议”(草案)开始,全县形成第一次农业合作化高潮。1954年3月,县委本着“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克服了急躁冒进和放任自流的倾向,对互助组、合作社普遍进行整顿、提高和扩大。秋,初级社即发展到274处,入社农民7751户,占总农户的6.3%。1955年春,县委先后举办农业合作社骨干训练班7次,共培训2477人。经过培训,能担任农业社主任的1604人,能担任副主任的613人。由于有了办社骨干,年底初级社发展到2074处,入社农民94000户,占总户数的73%;耕地37.8万亩,占24.47%。1956年初,全县入社农户122458户,占总农户的96.9%。大部分初级社经整顿后升级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还有348处。1957年底,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时,初级社仅剩23处,农户1558户。初级社的特点是,农民入社后,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私有,土地入股分红,由集体统一种植,即当时所谓的半社会主义性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土地全归集体(取消土地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当时是所谓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全县从1955年冬开始试办。当时县委组织27个工作组,分别对16个区(镇)条件较好的27处初级社试办高级社。27处高级社共7582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在试办的基础上,1956年开始大办高级社,大多数初级社经过整顿,合并升级成为高级社。年底,共办起高级社517处,入社农户94967户,占总农户的76.7%。高级社表现出了它的一定的优越性。1956年,全县农业总产值5752.5万元,比1949年增长了70%以上,年递增7.89%;粮食单产127.4公斤,比1949年的81.7公斤,增长55.9%,年递增6.54%。
1957年将517处高级社和348处初级社的大部分合并成为799处高级社。到1958年春,初级社即全部升级为高级社。随之出现办大社风,几个社、几个村,甚至十几个村办一个高级社,到1957年夏,高级社合并为758处。高级社在合作化高潮中仅存在两年半的时间。一些新合并的高级社,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尚未健全,致使1957年全县出现了闹社风波。
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根据中央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精神,全县从1956年春,开始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年底,全县组织生产合作社43处,生产小组6个,农业修配站7处,共有铁、木、皮、缝、陶、修理、砖瓦、席编、条编、制绳、鞋业、车行、印刷等行业,1110名工人加入到集体组织中去,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不少手工业者改造后,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
从1955年8月开始,进行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首先对私营商业进行摸底整顿。然后进行不同形式的改造。到1956年2月,全县私商3216人,已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2978人,占93%,其中,过渡到国营与供销社的429人,公私合营的6人,合作商店26处90人,合作饭店4处55人,服务合作店1处23人,代购代销889人,自负盈亏的合作社209个1448人。未组织起来的自营户238人,占7.4%。到1956年夏,建起了县、区、村三级商业网。大部分村都设有商店或代销店。
“审干”、“肃反”运动 由于国家经济建设任务的需要,新的机构与人员的逐年增加,干部调动频繁,一些部门在新吸收人员时缺乏严格的审查,加之革命胜利后,部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滋长太平麻痹思想,警惕性不高,敌情观念淡薄,在使用人员上重才轻德,致使部分有严重历史问题、甚至反革命分子乘机混入机关队伍,趁机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给革命事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中央决定在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审查干部(简称审干)和肃清反革命(简称肃反)运动。
在县委审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抽调21名审干干部,从1955年2月开始至1959年底先后分3批对全县党、政、群、机关、中小学、卫生、企事业单位的5517名干部进行了档案审查、材料排队,最后确定了569名审查对象。审查对象确定后,首先对其进行动员报告、讲明政策,使其认清形势,促其认真交代自己的历史问题;然后通过内查外调、检举揭发,弄清了每个审查对象的真实面貌。
在审查中,经过排队,外调前已交代或基本交代问题的361名;过去隐瞒问题从未交代,审干动员报告后主动向组织作出交代的43名;在审干中被别人检举揭发与组织发觉的53名;过去曾被人检举、组织怀疑有问题而查无问题的16名;长期隐瞒历史,经过审查新发现问题的96名。就其性质而言,被捕被俘属四类问题的14名,反动党团骨干18名,反动道首骨干27名,土匪4名,伪、顽、军、警、宪骨干102名,伪造历史、隐瞒国民党、三青团身份的46名,脱党妥协的162名,叛党投敌的10名,特务外围组织6名。
依照有关政策,对上述各类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其中开除党籍的1名,留党察看的1名,撤销工作的3名,严重警告的2名,警告的3名,涉及到干部使用问题的18名,职务不适当需要调整的2名,不经长期考验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16名(其中县级1名,区级5名,一般干部10名),余者均作出不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结论。
1965年进行第四批审干,由于当时党内出现了极左思潮,导致产生一些错案。
“整风”、“反右”运动 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在县委的领导下,年底整风运动在全县逐步展开。首先,在县直机关职工中开始,参加运动的997名。运动采取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方法。1958年1月12日-3月4日,共鸣放出意见15962条,贴大字报3475张。从3月15日开始,机关整风转入反右派斗争阶段,至3月31日,县机关被打成右派分子的84人。
1958年1月9日,全县教职员工集中整风、肃反、反右,1348名教职员工,经过50天的整风,共鸣放出19686条意见,贴大字报2945张(内有漫画409张)。在鸣放的基础上,展开反右斗争(同时结合进行肃反)。被打成右派的共51名。
在此之前,1958年1月13日召开的四级干部会议上也进行整风,与会人员1245人(其中县机关860人),到2月11日共鸣放意见19610条。在农村26个乡镇,758个农业社中参加鸣放的102871人,鸣放意见179839条,大字报42640张。
在反右派阶段,由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当作政治问题对待,犯有扩大化的错误,致使135名干部、职工被错打成右派分子,被当作阶级敌人而受到20多年的管制。1961年11月,莒县改造“右派分子”办公室为20名“右派分子”摘帽。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错划的右派分子才全部甄别,部分人员重新安排了工作,其余均依照有关政策作妥善处理。
人民公社与大跃进运动 1958年秋,全县开始建立人民公社。首先,试办了爱国人民公社。1958年8月22日,中共莒县县委向山东省委、临沂地委写了《关于试办爱国人民公社的报告》。报告中说:“阎庄乡在党的领导下,自1951年试办初级社,至1955年合作化高潮后,全面实现了高级合作社,入社农户已达到总农户的99.3%,社的组织日益巩固和提高,为办人民公社,召开全乡干部、党员、积极分子3000多人的大会进行动员,经过充分酝酿辩论之后,在完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全乡20处社,以全国劳动模范吕鸿宾所在的爱国社为主,成立爱国人民公社。”当时爱国社有78个自然村,8131户3.7万人,9万亩耕地。经省、地委批准后,1958年9月10日,在大长安坡村召开了爱国人民公社成立大会。爱国公社成立后,于10月1日将全县26个乡(镇)的758处高级社以乡(镇)为单位合并,一个乡(镇)成立一处人民公社,全县共建26处人民公社。26处人民公社下有197个大队,1048个生产队,公共食堂2363处,托儿所1481处,幼儿园829处,妇产院108处。当时片面强调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为扩大公共积累,把生产队和社员的财产无偿的收归公有,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统管全社范围内的工、农、兵、学、商,公社范围内的一切均归公社所有,由公社指挥,归公社分配。
人民公社是在“大跃进”运动中成立的,并被赋予“归公社所有、归公社指挥、归公社分配”的权力,致“五风”和“一平二调”无节制地蔓延。
“五风”造成严重的恶果。山场、林木毁坏殆尽,生产工具大部被毁,社员生活用具基本砸光,牲畜大量减少。同时,浮夸风带来了高征购。1959年,征购粮食5371.5万公斤,占总产的38.8%,扣除饲料、种子,社员人均口粮仅99.15公斤。1960年,全县因口粮不足而患干瘦、水肿病人多达69047人,占总人口的10.9%。
在“五风”中,全县搞各种“大办”(如大炼钢铁、大办水利、大办交通、大养其猪、大办学校等)共平调各种物资折款24920943元。
1959年秋,开始纠正“五风”,对平调的东西进行退赔。后落实中共中央制订的农村工作《六十条》,实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到1963年,三级所有制基本完善,“五风”才逐渐刹住。
“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 1961年6月-1966年间,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精神,在全县展开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农村的社会主义教育,开始以清帐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为主,逐渐发展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四清”运动。当时,省委组织庞大的“四清”工作队,到日照县搞“四清”,莒县也抽调科局、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在本县,县委抽调干部组成“四清”工作队到乡镇(当时称公社)和重点村庄(当时称大队)搞“四清”。同时面上的“四清”也同步进行。运动开始,先学习中央文件。在学习的基础上,各级干部“洗手洗澡”,检查问题;然后发动群众揭发问题,最后是落实处理。据1965年2月统计,全县29723名干部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3606人,占总数的14.9%,共计现金和实物折款31.5万元;有多占行为的15121人,多占现金和实物折款50万元;运动中已退赔的1.7万人,退现金17万元、粮食2.5万公斤,削减不合理工日15万个;同时清出帐外现金1.1万元,粮食22万公斤,油料7.5万公斤。在农村“四清”的同时,各级机关职工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革命。有620人主动退赔,退出现金7660元,粮食或粮票900公斤。
“四清”运动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运动中由于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使一些人成为“四不清”下台干部,政治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予以纠正。
“文化大革命” “文化大革命”初期,中共莒县县委和县人委还能正常工作。1966年6月27日,县委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莒县县委文化革命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董观涛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此后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到一中等重点单位指导工作。当时主要抓“破四旧、立四新”。8月,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明确提出斗争的目标是“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县委于8月中旬撤出了派驻部分单位的工作组。10月,反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在莒县形成高潮。把撤出的工作组成员揪回去批斗,并开始批判各级领导执行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随后,县内各中小学在“造反有理”的口号下,组成名目繁多的红卫兵、红小兵组织,停课闹革命,开始大串连。到冬季,县、区机关,各厂矿、农村纷纷建起了“造反”组织。开始揪斗各级党政领导人。各级领导机构逐渐瘫痪,处于无政府状态。
1967年1月,上海夺权后,县委、县人委机关中成立的群众组织“联合兵团”,宣布夺了县委、县人委的权。刚过几天,“山师大”来莒县的沂蒙山串连队,组织一中、工师等群众组织,成立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联合行动委员会(简称“联动”),公开声明“联合兵团”是明夺暗保,是县委、人委的保皇组织,夺权无效。随后“联动”于2月9日夺了县委、人委的权,建立了集党、政、财、文于一体的“莒县革命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委会)。这时,驻日照部队守备二师部分指战员到莒县支持左派群众(简称支左)。
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在全省发动“反逆流”运动。莒县参加夺权的一中、工师的造反组织,于5月份分裂,重新成立了6个组织联合体——联合作战部(也叫六大),以“反逆流”为名,反对筹委会。仍留在筹委会的8个群体组织(也叫八大)支持筹委会。两大群众组织用广播、传单互相指责,并不断发生武斗。7月13日,联合作战部组织部分中小学生到县人民武装部门前静坐绝食,要求武装部给予支持。7月15日,县武装部政委宋太清发表了支持联合作战部的三点声明,联合作战部势力得到加强。随之,群众组织武斗队,砸了县饼干厂,又砸了南关县生产资料部,各地武斗随之多次发生。另一派群众组织被冲垮,形成一派掌权的局面。
1968年3月16日,经临沂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莒县革命委员会,由王家柱任主任,宋太清、苗志国任副主任。在成立革委会的同时,支左部队对公、检、法实行军管。到10月,全县16个区、110个公社、1211个大队先后都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全县原有县、社、大队干部2796人,结合到革命委员会的1611人。县革命委员会将原县委、县人委50多个部、室、科、局减少为9个组,人员由216人精减为64人。对精减的127人和在职人员共同成立了“五七干部学习班”,下放农村劳动。对其他党政事业单位的“坏头头”、“黑老保”和全县所有小学教师及有这样那样问题的人,全部下放回家劳动。
1969年春,中共中央关于解决山东问题的十条批示下达(时称红十条)。原来被砸垮的8个群众组织又重新拉起了队伍,成立了联合总指挥部(当时称八大联总),要求根据“十条批示”的精神,对革命委员会进行“补台”。在“支左”部队和县武装部的主持下,10月30日制定出《补台修订方案》,11月17日补台。19日,原来的县革命委员会成员和新补的成员一起,举行了第一次会议。12月10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复“同意增补吕鸿宾、翟云芳、任树德、史儒贤、郭贤智5同志为莒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九大”召开以后,中共莒县第四次代表大会于1971年10月4-6日在县城召开。选举产生了新的莒县县委。原革命委员会改为行政机构。这次大会贯彻执行了“九大”路线,进一步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坚决把“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同时还提出“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新县委成立后,抓了整党,落实政策,解放和安排老干部;抓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等项工作,整个局面向好处发展。
1971年9月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以后,全县开展了批林(彪)批陈(伯达)运动。
1974年1月,全国性的“批林批孔”运动开始。3月份县内部分人借“批林批孔”之机,在“反复辟倒退”,“反孔老二徒子徒孙”的口号鼓动下,再搞串连,占据了县招待所,以给县委和各级党委提意见为名,写大字报、印发传单,与各级党政负责人进行纠缠。部分公社党委和革委被部分人夺了权,有一些大队也被夺了权。一些机关、厂矿和农村大队陷于瘫痪。9月18日,县委下达了立即刹住夺权歪风的通知,明确指出搞夺权是非法的。从此,形势才逐渐稳定下来。
1975年,开展“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虽然造成了部分干部群众思想上的混乱,但由于人们对10年中无休止政治运动的厌倦,所以,“批邓”没有引起社会上的动乱。
197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粉碎了江青反党集团,“文化大革命”结束。
“一打三反”运动 1970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通知》和“反对贪污、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的3个通知精神,莒县开始“一打两反”运动。2月21日,根据省委通知精神,改为“一打三反”。运动到年底结束,历时一年整。初期,通过有线广播、大标语、布告等形式大造舆论,然后运动全面展开。进行中,先学文件,再进行自我检查,然后相互检举揭发。对重点对象组成围斗小组,进行攻心批斗。批斗对象分为7类:1.攻击党、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2.反军镇民,打、砸、抢、抄、抓;3.反攻倒算,阶级报复,翻案;4.贪污盗窃,投机倒把;5.实行打击报复;6.破坏集体经济、拆队、并队;7.道德败坏,流氓成性。
到9月13日,共揭出政治案件2147起,其中,大案要案20起。整个运动中定案处理672人,其中,定敌我矛盾的225人,逮捕108人,定人民内部矛盾的447人。由于受当时形势的影响,材料多有不实。
1974年,对“一打三反”运动落实政策。到12月30日,批准批斗的1126人,已结论处理1107人。定敌我矛盾的158人,复查140人,其中,错定改正的109人。原开除公职的44人,复查39人,改变结论恢复工作的34人。运动中自杀的56人,查明原因全部作了结论。
1978年,对“一打三反”运动进一步进行落实政策,除极个别的保留处分外,全部落实了政策,撤销处分,款项退给本人。
“清查”与“双打”运动 1976年夏季开始的“清查”运动,主要是清查资产阶级帮派体系。1977年11月份开始的“双打”运动,主要是打击反革命分子和经济领域犯罪分子。
运动开始,以县委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了“清查”、“双打”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清查”办公室和“双打”办公室。
“清查”运动开始。县直有关人员集中到招待所,成立了7-10人的揭批小组,对重点对象进行揭发批判。基层以公社为单位以同样的方法进行。经中共临沂地委批准在全县范围内点名批判的2人,其他经县委批准在公社范围批判,还有的在单位内部批判。运动进行近1年,转入对重点批判对象进行定案处理。到1979年,定案处理完毕。除1人受党纪处分外,其余全部作出免予处分的结论。
“双打”从1977年11月在县内全面展开,进行方法与“清查”基本相同。到12月底,23个公社中,13个公社办了重点人物学习班,共76人,其中贪污53人,其他犯罪23人。运动进行近一年即转入定案处理阶段,定案处理635件。1980年7月开始,县委组织344人的工作班子对“双打”案件进行复议纠正。到8月25日,635起“双打”案件,复议609起,其中,全错全纠的263人,占复议数的43.1%;部分错部分纠的251人,占41%;维持原结论的95人,占15.9%;未复议的26人。复议后,又有19人提出申诉,经再复议,重新结论的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