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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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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用盐划归供销社管理后,重视缉私工作。
1958年7月,盐税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63年5月,县农业机械厂在生产手推车轴承钢珠时,误用工业盐淬火(工业用盐只能用于金属冶炼,不能用于金属制造),因违犯操作规章,故让其补交22吨盐税3500元。
1992年12月,县盐业公司设立缉私队,1994年10月,配备盐政执法人员10人,缉私车2台,通讯器材、警械和盐政标志服装,形成完备的盐政执法体系。盐政人员在查处盐业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
查禁私盐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或堵截相结合的方法。工商、税务、公安、交通、卫生、技术监督协助查缉私盐。查获私盐案件移交县盐务分局处理。为加强缉私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1994年10月-1995年12月,接待举报电话、人员120余人次,捣毁私盐窝点16处,取缔非法经营点68处;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违章案件675起,其中,行政案件42起,查获私盐1264吨。1996年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违章案件513起,其中,行政处罚24起,缉获私盐23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