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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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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 1914年废除官运、官销制度及引票制度,实行国家专卖制,就场征税放销,商人自由买卖。1917年8月,山东盐运使核准涛雒运销日照、莒县盐的税率为0.4元/担,每年定额4.8万担,超额部分按1.25元/担征收盐税。1946年1月,盐店和行政管理办法全部恢复,建立购运证,盐店不得在自由市场进行贸易,盐价由各盐路相互协商,以利输出。1947年12月,取消食盐专卖制,盐店只办理食盐运输及征税管理,不再收购食盐。实行就场征税,经营盐的商人实行登记,运销食盐凭购运证、零售证贩运。1948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食盐运销及征税暂行章程》规定:盐运、盐税由工商按盐区分布,盐运路线实际状况组织盐店管理。5月,盐店继续实行专卖管理,统购统销。
1952年,取消商贩,由供销社统一经营食盐。在管理、生产、运销中实行指令性计划,对盐的运销实行统一计划,分区平衡,国家规定的销区、销量、价格等项,不得自行改变。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盐税并入工商税,仍沿用原办法征税。监督商业、供销部门加碘,加碘的费用,由税务部门查明办理和补偿。1978年,执行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1982年放宽销售范围,对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销户实行就场放盐。
1984年7月,为进一步搞好地甲病的防治工作,保证碘盐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1979)296号文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销售和缉私护税的布告》精神,单位和个体营业者,不得经营无碘食盐,严禁将工业用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当做食盐出售。由工商、税务、卫生、供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碘盐供应管理。
1988年下半年,食盐销售紧张,对县内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停止其食盐批发权,统由果品公司批发供应。食盐的调拨、分配、批发或零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1993年,原盐分配调拨实行计划管理,由盐业公司同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碘盐的管理和供应。
1994年10月,为加强食盐的计划管理,防治碘缺乏病,保证碘盐的供应。实行分片分组,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1995年,盐政管理,抓建章立制,对量化指标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促进食盐管理的开展,碘盐的普及率在95%以上。全县所有食盐供应计划,一律纳入县盐务分局统一管理。由县盐业分公司按照规定统一组织供应,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一律从盐业分公司购进食盐。食盐的调拨、分配、批发、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1996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严格控制无碘盐、工业盐、劣质盐、不合格碘盐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食盐市场。6月,凡未贴防伪“碘盐标志”的碘盐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对食品加工、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监督管理并建档立卡,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工业用盐 建国后,工业用盐全部免税,1994-1995年12月,全县工业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按国家规定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计划盐产品的运输、经营活动。对公路运输盐产品的,必须持省盐务局核发的“调拨、直供工业盐准运证”或“市场用盐准运证”,对无证运输盐产品的或错填、漏填、过期的准运证一律按私盐查处。1996年1月,两碱工业用盐由国家组织订购合同始。制革、肥皂、冶金、染料、炸药、陶瓷、玻璃、制药、锅炉等小工业用盐仍由县盐务分局统一管理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