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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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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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尺)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以10分为寸,10寸为尺,10尺为丈,10丈为引。一尺合标准长32厘米。192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新度制为市尺,每市尺合标准长度为33.33厘米。县内使用的尺寸按行业各有不同,如裁尺1尺合法定尺1.08尺,绸布店进货用庄尺合法定尺1.22尺,亦有布店以“码”计算的。1959年,国家确定度量为米,3市尺为1米。县内当时保留市制,1977年5月以后逐步推行米制(公制)。1986年7月开始取消尺、寸改为公制,以厘米、米为计量单位。1990年底废除市制。
量(升) 1929年前,沿用清制,10合为升,10升为斗,5斗为斛,2斛为石。清户部铁方升合标准容量为1043毫升。192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新量制为市升,1市升合标准容量为1000毫升。1959年,废除升、斗、斛量器。1986年7月以容量毫升、升为计量单位。
衡(秤) 民国前期,衡器按清制(称老秤),16两为1斤,1两合标准重量37.4克。县内杆秤量值大小、地区各不相同。1929年2月,公布新制为市斤,每两合标准重量为31.25克。1959年将16两制改为10两制,台称改为一面为公制,一面为市制,即1公斤等于2市斤;中药业当时保留未改,延至1966年,先对批发环节改为10两制;1977年又将中药零售和中医处方的两、钱、分改为公制单位的克、毫克。1962年淘汰系式杆秤,秤钮用刀子刀夹。1978年秤砣改为定量砣,相等秤可用同规格重的砣。198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7月,开始取消10市两制改为公制,以克、千克为计量单位。
招贤一村杨氏从明末就从事木杆秤制作,并在莒地独家经营。1936年,在县城南关开设衡器店,主要制修新16两制木杆秤,更换清朝末年传下来的老16两制木杆秤,由商会监督,老16两木杆秤一律销毁。1937年,在招贤街开设度量衡店,国民县政府指定该店为各村每个闾(胡同)生产秤、升一套,库存产品1938年2月被日军烧掉。
建国初期,仍然是杨氏独家经营。后有车家曲坊村车存密钻研修秤技术,研制生产刀子秤。至此,全县从事制修木杆秤者发展到杨氏等5人。一年制修大小木杆秤约500-600支。到1956年合作化期间,小规模制修木杆秤已满足不了需要,临沂、莒南、五莲等地的木杆秤流入市场。此后有长岭镇王家课庄村、城阳镇小湖村、刘家官庄镇公婆山村等有人先后制修木杆秤,全县年产木杆秤2000支左右。1958年“大跃进”期间,秤砣大部分被收去炼了钢铁,到1961年,农村恢复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用秤量大增,全县制修木杆秤发展到20余家,年产木杆秤约1万支。
1965年3月,成立修秤组,进行木杆秤生产。到1968年底新修木杆秤16000支,修复杆秤8000余支,修理台秤2000台件。1971年11月,修秤组合并到县木器厂,成为木器厂的1个车间,1988年春,修秤车间取消;1975年春,重新组建修秤组,1978年秋解散。此后,全县14户木杆秤个体专业户,自制自销,年产木杆秤4000余支。县技术监督局每年定期对全县木杆秤制修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制修许可证,并定期验证换证。所有新制木杆秤,必须经检定人员检定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对经营计量器具的国营集体商店、门市部经检查合格者,发给计量器具经营许可证。对违犯计量器具法律法规制造销售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经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还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