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形式 是传播信息、扩大流通的一种重要竞争方式,其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口头、音响、旗帜、悬物、店牌、橱窗、文字等。
清末民初,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路灯、灯箱、商品陈列等广告,较多的为“幌子”招牌和商标陈列广告。建国后,由于国家实行统购统销,一些物资凭票供应,这时期无广告。1966-1976年,广告被当作资产阶级的“四旧”限制。1978-1996年,广告宣传受到广泛重视,出现了以报纸、广播、电视、路灯、霓虹灯、宣传车、橱窗等现代化的广告形式。
广告管理 1982年2月,依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对各类广告进行管理。
1986-1987年,工商部门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和个人需要张贴广告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到工商局备案”的通知精神,严格审查核准刊登、张贴的广告,仅1987年,就审查报纸刊登和社会上张贴的广告11期,保证了广告的思想性、真实性。
1989-1994年,对于广告的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配合公司整顿,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清理查处非法经营和虚假广告,临时性广告经营须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严格控制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
1995年《广告法》实施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广告专项治理活动,以工商局商广科为主,各基层工商所密切配合,依法清理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牌25个,虚假广告36起,没收广告宣传品2308张。
商标注册 清末至民国时期,商标名称大多沿用商号、厂店名称,如:“德盛”、“同仁堂”、“仁记”、“恒兴”等,这些商标多数以文字为主,也有的与图样装璜结合在一起,诸如以龙、凤、狮、虎之类的图案组成商标标识。
1943-1948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滨海军区驻莒部队在小店、石井一带根据地领导创办许多工厂,其中“大华”火柴、“裕新”牌肥皂等商标,成为莒县境内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社会声誉的商标。
1949-1964年,莒县没有注册商标,直到1965年3月,莒县酒厂生产的62度白酒被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为“浮来山”牌商标,这是建国后莒县第一个获得国家注册的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的查询、注册、发证和变更、撤销等手续停办。1979年10月,恢复商标注册,到1996年底,注册商标发展到168件,其中,县酒厂“浮来春”牌白酒被省评为著名商标。
商标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只是单纯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不管商品质量,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1950年遵照政务院《商标注册管理条例》,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的和带有殖民地色彩的商标进行清理。
1966年开始贯彻执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清理商标问题和商品装璜》的通知,对名称、图案、文字、形式、内容等有政治上明显“反动”的,带有宣扬帝王将相、福禄寿禧、神奇怪诞、封建主义迷信思想和宣扬风花雪月、才子佳人、发财致富等等被视为“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色彩的商标、商品装璜,全面进行审查清理和取消。
1978年后,加强对商标注册人正确使用商标实行监督管理。同时督促他们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商品信誉和商标信誉。1986年,组织专门力量,对印刷业进行检查清理,对两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承接商标印刷业务的企业做了经济罚款处理。1987年,查处非法倒卖商标2.7万枚,没收假冒商标标识4.3万余枚,经济罚款1000余元,帮助4户有印刷商标、装璜业务的印刷厂建立印制次品登记制度。1988年,对21户企业使用的31个注册商标进行验证。1992年,查处商标假冒侵权案件20起。1995年,清理户外广告牌153张,收缴销毁假注册商标标识5000张,模具2套,非法广告9865张。对12名非法生产其产品和印制商标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惩处,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1996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对非法使用“中国石化”火炬服务商标进行专项清理。
第四节 广告、商标管理
广告形式 是传播信息、扩大流通的一种重要竞争方式,其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口头、音响、旗帜、悬物、店牌、橱窗、文字等。
清末民初,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路灯、灯箱、商品陈列等广告,较多的为“幌子”招牌和商标陈列广告。建国后,由于国家实行统购统销,一些物资凭票供应,这时期无广告。1966-1976年,广告被当作资产阶级的“四旧”限制。1978-1996年,广告宣传受到广泛重视,出现了以报纸、广播、电视、路灯、霓虹灯、宣传车、橱窗等现代化的广告形式。
广告管理 1982年2月,依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对各类广告进行管理。
1986-1987年,工商部门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和个人需要张贴广告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到工商局备案”的通知精神,严格审查核准刊登、张贴的广告,仅1987年,就审查报纸刊登和社会上张贴的广告11期,保证了广告的思想性、真实性。
1989-1994年,对于广告的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配合公司整顿,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清理查处非法经营和虚假广告,临时性广告经营须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严格控制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
1995年《广告法》实施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广告专项治理活动,以工商局商广科为主,各基层工商所密切配合,依法清理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牌25个,虚假广告36起,没收广告宣传品2308张。
商标注册 清末至民国时期,商标名称大多沿用商号、厂店名称,如:“德盛”、“同仁堂”、“仁记”、“恒兴”等,这些商标多数以文字为主,也有的与图样装璜结合在一起,诸如以龙、凤、狮、虎之类的图案组成商标标识。
1943-1948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滨海军区驻莒部队在小店、石井一带根据地领导创办许多工厂,其中“大华”火柴、“裕新”牌肥皂等商标,成为莒县境内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社会声誉的商标。
1949-1964年,莒县没有注册商标,直到1965年3月,莒县酒厂生产的62度白酒被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为“浮来山”牌商标,这是建国后莒县第一个获得国家注册的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的查询、注册、发证和变更、撤销等手续停办。1979年10月,恢复商标注册,到1996年底,注册商标发展到168件,其中,县酒厂“浮来春”牌白酒被省评为著名商标。
商标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只是单纯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不管商品质量,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1950年遵照政务院《商标注册管理条例》,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的和带有殖民地色彩的商标进行清理。
1966年开始贯彻执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清理商标问题和商品装璜》的通知,对名称、图案、文字、形式、内容等有政治上明显“反动”的,带有宣扬帝王将相、福禄寿禧、神奇怪诞、封建主义迷信思想和宣扬风花雪月、才子佳人、发财致富等等被视为“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色彩的商标、商品装璜,全面进行审查清理和取消。
1978年后,加强对商标注册人正确使用商标实行监督管理。同时督促他们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商品信誉和商标信誉。1986年,组织专门力量,对印刷业进行检查清理,对两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承接商标印刷业务的企业做了经济罚款处理。1987年,查处非法倒卖商标2.7万枚,没收假冒商标标识4.3万余枚,经济罚款1000余元,帮助4户有印刷商标、装璜业务的印刷厂建立印制次品登记制度。1988年,对21户企业使用的31个注册商标进行验证。1992年,查处商标假冒侵权案件20起。1995年,清理户外广告牌153张,收缴销毁假注册商标标识5000张,模具2套,非法广告9865张。对12名非法生产其产品和印制商标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惩处,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1996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对非法使用“中国石化”火炬服务商标进行专项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