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发照 清末,官府对工商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发给牌照,方能开张。1946年4月,解放区所有商号、摊贩,不论公营或民营,均依照《山东省办理营业执照暂行章则》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执照费,莒沭工商管理支局对境内18处公营工厂、4处民营企业、5处商店、7处酒厂进行登记。1949年,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临时登记。
1952年上半年,通过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发证,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形成较完整的管理体系。
1956年,因工商科撤销,企业登记停顿。1963年12月,对已经开业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企业进行全面登记,至1964年6月,共登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89户,从业人员1806人,资金13.6万元;合作社企业267户,从业人员1102人,资金286.9万元;城乡人民公社企业218户,从业581人,资金79.1万元。
1964年下半年,对城乡合作企业、人民公社企业、队办企业的开、歇、变更进行核准登记,计核准登记合作社(店)20户,从业人员479人,资金338947元;社、队企业223户,从业人员2768人,资金447718元。其中1964年,新开业47户,歇业16户。1965年10月,对队办副业进行登记发证。
1966-1976年,企业登记中断。
1979年,对全县社队企业进行登记,并对197户特种行业企业进行审查摸底、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其中旅店业35户,旧货业112户,印刷刻字业10户,修理业40户。
1980年,对全县127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发放证明、建立经济户口,对4418户(含个体户)登记的企业核发了省工商局统一制作的营业执照。
1981年2月,调整企业登记收费标准。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以厂店为单位区别不同情况收费,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50元,中型企业40元,小型企业30元(500人以下的企业20元);设在本县的分厂、分店、门市部、营业点,由厂店统一申请登记,分别发给营业执照,每份收费5元;变更登记的企业收费5元。
1982年,对农村“四坊”(即弓坊、油坊、粉坊、馍馍坊)、条编、木工、石灰窑等土特产品行业不再强行登记,允许自主经营,允许农村社队开办综合性商业网点,特种行业不再控制发展。是年5月,除待业青年兴办独立核算的商业服务外,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单位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故收回营业执照31户,对原有应该保留的10户,改为只对内不对外的代销店。并设立5处待业青年网点。1985年,对凡以盈利为目的,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都进行登记发证。1986年,对集体与个体经营政策重新做了界定,并对假集体企业进行取缔。
1989年,对全县国营、集体企业统一换发全国统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对全县72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撤销不合格公司5家。1991年11月,允许企业自产自销,允许成立企业集团及横向联合,对以实物(产品)抵发工资的企业,经批准允许职工到市场销售,只收摊点费、设施费,免收管理费。允许职工自谋职业。
1992年,全县登记注册企业达2753户,其中,新发展公司、中心253户,党政机关各类经济实体67户,注册资金987万元,从业人员3800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5户,吸收资金475万元。1994年,新发展内资企业264户,注册资金2.6亿元,从业人员15748人。新办外资企业7户。注册资金2036万元。登记股份有限公司24户,注册资金6225万元。有限责任公司2户,注册资金320万元。
1995年,对新办公司一律按《公司法》规定办理,同时对过去开办的公司进行了清理规范,当年新办登记有限责任公司7家。至1996年,全县共有注册内资企业2403个,外资企业24个。
监督检查 建国初期,全县国营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这时期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核定企业投资金额,控制商品价格,维护国家计划。
1956年8月,县工商科撤销后,终止了监督检查工作。
1963年,恢复企业登记管理,但只注重登记,忽视监督检查,未能很好地发挥登记管理的作用。1978年,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再度重视。从1981年1月1日起,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准刻制公章,银行不予开户,不得购买和印刷发货票,不得注册商标,不得刊登广告,对违犯企业登记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罚款和停业整顿。
1982年,组织148名人员,历时20多天,共验照检查930户国营、集体企业和4212户个体企业,查出违章经营的460户;发证后3个月未开业的121户;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25户;自动停业未注销户口的65户;以合法身份从事投机违法经营的23户;无证经营的52户;收回营业执照615户,其中集体202户,经济罚款64户,罚没现金7360元;取缔无证经营33户;补办登记手续19户。
1985-1986年,先后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逐户清理,查出17户党政干部参与经商的企业,其中全民5户,集体7户,个体5户,参与经商的党政干部29人,兼任领导职务的3人,处理后,收回营业执照1户;对5户校办企业劝其干部脱钩后,继续经营;在4户知青网点中的干部任职或兼职的劝其退出,由待业青年自己经营。对全县111户以“公司”、“中心”命名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以通报的形式吊销2户既无资金,又无场地,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7家公司登记3个月未开业的经济户口;收回14户无力经营企业的执照;对46户资金不足,经营场地狭小,不符合公司条件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87年初,共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企业87家,对从事非法活动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其中,吊销了拖欠税款1679.36元的栗园综合商店的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责令经济赔偿的10家,罚款3.42万元;对76家违章经营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的处理。
1989年,结合企业年检换照和公司整顿,对全县假集体企业和供销社代购代销店进行清理,共清理假集体87户,撤销65户;清理“双代店”400户,合并26户。
1995年,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全县2152户企业进行年检。9月,对全县企业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历时1个半月,共查处违法违章企业108个,变更1114户,注销23户,其中,有4户是资金不到位的“三资”企业。1996年,年检企业2090户,查处违法违章企业11户。
第二节 工商企业登记
登记发照 清末,官府对工商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发给牌照,方能开张。1946年4月,解放区所有商号、摊贩,不论公营或民营,均依照《山东省办理营业执照暂行章则》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执照费,莒沭工商管理支局对境内18处公营工厂、4处民营企业、5处商店、7处酒厂进行登记。1949年,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临时登记。
1952年上半年,通过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发证,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形成较完整的管理体系。
1956年,因工商科撤销,企业登记停顿。1963年12月,对已经开业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企业进行全面登记,至1964年6月,共登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89户,从业人员1806人,资金13.6万元;合作社企业267户,从业人员1102人,资金286.9万元;城乡人民公社企业218户,从业581人,资金79.1万元。
1964年下半年,对城乡合作企业、人民公社企业、队办企业的开、歇、变更进行核准登记,计核准登记合作社(店)20户,从业人员479人,资金338947元;社、队企业223户,从业人员2768人,资金447718元。其中1964年,新开业47户,歇业16户。1965年10月,对队办副业进行登记发证。
1966-1976年,企业登记中断。
1979年,对全县社队企业进行登记,并对197户特种行业企业进行审查摸底、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其中旅店业35户,旧货业112户,印刷刻字业10户,修理业40户。
1980年,对全县127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发放证明、建立经济户口,对4418户(含个体户)登记的企业核发了省工商局统一制作的营业执照。
1981年2月,调整企业登记收费标准。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以厂店为单位区别不同情况收费,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50元,中型企业40元,小型企业30元(500人以下的企业20元);设在本县的分厂、分店、门市部、营业点,由厂店统一申请登记,分别发给营业执照,每份收费5元;变更登记的企业收费5元。
1982年,对农村“四坊”(即弓坊、油坊、粉坊、馍馍坊)、条编、木工、石灰窑等土特产品行业不再强行登记,允许自主经营,允许农村社队开办综合性商业网点,特种行业不再控制发展。是年5月,除待业青年兴办独立核算的商业服务外,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单位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故收回营业执照31户,对原有应该保留的10户,改为只对内不对外的代销店。并设立5处待业青年网点。1985年,对凡以盈利为目的,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都进行登记发证。1986年,对集体与个体经营政策重新做了界定,并对假集体企业进行取缔。
1989年,对全县国营、集体企业统一换发全国统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对全县72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撤销不合格公司5家。1991年11月,允许企业自产自销,允许成立企业集团及横向联合,对以实物(产品)抵发工资的企业,经批准允许职工到市场销售,只收摊点费、设施费,免收管理费。允许职工自谋职业。
1992年,全县登记注册企业达2753户,其中,新发展公司、中心253户,党政机关各类经济实体67户,注册资金987万元,从业人员3800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5户,吸收资金475万元。1994年,新发展内资企业264户,注册资金2.6亿元,从业人员15748人。新办外资企业7户。注册资金2036万元。登记股份有限公司24户,注册资金6225万元。有限责任公司2户,注册资金320万元。
1995年,对新办公司一律按《公司法》规定办理,同时对过去开办的公司进行了清理规范,当年新办登记有限责任公司7家。至1996年,全县共有注册内资企业2403个,外资企业24个。
监督检查 建国初期,全县国营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这时期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核定企业投资金额,控制商品价格,维护国家计划。
1956年8月,县工商科撤销后,终止了监督检查工作。
1963年,恢复企业登记管理,但只注重登记,忽视监督检查,未能很好地发挥登记管理的作用。1978年,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再度重视。从1981年1月1日起,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准刻制公章,银行不予开户,不得购买和印刷发货票,不得注册商标,不得刊登广告,对违犯企业登记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罚款和停业整顿。
1982年,组织148名人员,历时20多天,共验照检查930户国营、集体企业和4212户个体企业,查出违章经营的460户;发证后3个月未开业的121户;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25户;自动停业未注销户口的65户;以合法身份从事投机违法经营的23户;无证经营的52户;收回营业执照615户,其中集体202户,经济罚款64户,罚没现金7360元;取缔无证经营33户;补办登记手续19户。
1985-1986年,先后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逐户清理,查出17户党政干部参与经商的企业,其中全民5户,集体7户,个体5户,参与经商的党政干部29人,兼任领导职务的3人,处理后,收回营业执照1户;对5户校办企业劝其干部脱钩后,继续经营;在4户知青网点中的干部任职或兼职的劝其退出,由待业青年自己经营。对全县111户以“公司”、“中心”命名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以通报的形式吊销2户既无资金,又无场地,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7家公司登记3个月未开业的经济户口;收回14户无力经营企业的执照;对46户资金不足,经营场地狭小,不符合公司条件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87年初,共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企业87家,对从事非法活动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其中,吊销了拖欠税款1679.36元的栗园综合商店的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责令经济赔偿的10家,罚款3.42万元;对76家违章经营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的处理。
1989年,结合企业年检换照和公司整顿,对全县假集体企业和供销社代购代销店进行清理,共清理假集体87户,撤销65户;清理“双代店”400户,合并26户。
1995年,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全县2152户企业进行年检。9月,对全县企业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历时1个半月,共查处违法违章企业108个,变更1114户,注销23户,其中,有4户是资金不到位的“三资”企业。1996年,年检企业2090户,查处违法违章企业11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