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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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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管理 清末,官府明令禁止私人插手经营盐、铁。官府对物价、牙人经纪亦实行管理,以中间人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来平抑物价。因市场是由行帮、乡绅、牙人经纪和封建势力所把持,所以在市场上真正受管理和限制的只是小商小贩和平民百姓。
民国时期,市场管理沿用旧制,但因国民党政府巧取豪夺,向市场投放大量货币,加之局势混乱,政权不稳,各种势力操纵市场,私印票子,致使货币日趋贬值,物价飞涨,货物奇缺,抢购成风,市场极为混乱。
附:1938年前莒县主要物品不同时期价格对比
品名 单位 1914年 1924年 1935年
食盐 斤 廿六文 一百一十文 五百六十文
豆油 斤 四百八十文 六百八十文 一千六百文
麻油 斤 九百六十文 一千二百文 二千四百文
带骨猪肉 斤 三百文 七百文 一千八百文
活鸡 斤 三百六十文 六百文 一千六百文
鸡蛋 十个 一百廿七文 四百六十文 一千文
小麦 百斤 十一千文 十七千文 三十八千文
大豆 百斤 七千二百文 十七千文 三十八干文
面粉 百斤 十六千五百文 二十五千二百文 五十五千文
花生米 百斤 七千二百文 二十五千文 五十二千文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除对莒县抗日根据地进行严密的经济封锁和对占领区疯狂的经济掠夺,伪造大量法币向根据地倾注,用以夺取物资(特别是粮食)、扰乱市场。抗日民主政府组织发动群众和各界爱国志士捐献财物,扶持和发展生产、贸易。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打破敌人的封锁,粉碎日伪的经济掠夺、平衡物价、稳定金融、繁荣市场、打击投机奸商的资敌活动。1943年,莒沭工商局建立后,为加强市场上货币的管理,采取宣传使用北海币,取缔法币、伪币,并实行以货易货、重要物资专卖等手段。到1944年,法币和伪币在根据地市场上基本消失,物价基本得到稳定。
解放战争时期,市场管理仍然以开展货币斗争,发展内地贸易,严防物资外流,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投机奸商的违法活动为主要对象。
1949-1956年,市场管理主要围绕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进行物资集中交易,打击市场投机、稳定物价,巩固国营经济在市场上的地位。
1960-1962年,全县人民生活异常困难,物资奇缺,物价飞涨,特别是粮食和副食品尤为突出,瓜干每公斤由0.16元涨至2-2.6元,鸡蛋每个由0.05元涨至0.50元。市场上不仅粮食,就连一般物资的价格都要高出国家牌价的几倍到十几倍。大白菜由每公斤0.10元,涨至0.40元(城关0.44元、东莞0.70元);萝卜由0.12元,涨至0.40元;胡萝卜0.40元;大葱3.20元;红秫秸席14.00元。为尽快平抑物价,活跃集市贸易,1961年,在全县恢复29处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全县110多户商业、饮食业、修理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登记,换发营业证照,取缔400名无证商贩。据1962年统计,仔猪每公斤2.40-3.60元,较春初6-8元下降一半。活鸡每公斤3.6-4元;鸡蛋每个0.11-0.15元,较春初下降40%。大牲畜下降40-50%。自1963年,集市贸易的某些消极因素被看成阶级斗争的反映,片面夸大市场上阶级斗争,致使以后市场管理越管越紧。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市场管理中过分强调阶级斗争,出现限制过严,管理过死的倾向,堵塞了流通渠道,限制了集市贸易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1979年后,按照“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认真纠正宁“左”勿右和管理过死,限制过严的错误倾向,致力于支持生产、促进流通、协调关系、方便群众、恢复和繁荣集市贸易。
1990年后,在全县集市普遍实行划行归市,编号定位、对号入市、明码标价、亮证经营,经营户统一配戴胸章,设立行业组长,加强自我管理。推行“三定五包”岗位责任制的管理办法(三定:定人员、定岗位、定任务;五包:包管理、包宣传、包服务、包卫生、包收费)。各项服务功能逐步健全,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到1996年底,全县“文明市场”达到16处,其中,地级11处,省级2处,国家级1处。
打击投机倒把 清末、民国时期,历届官府对投机活动亦进行打击,一般由巡警局、警察事务所负责查禁私盐、漏税,违者按私运投机处罚,轻则罚款没收,重则处以极刑。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以封锁反封锁、蚕食反蚕食,严禁伪币,坚决停用法币,建立独立自主的本币制度借以平抑物价,克服货币膨胀所造成的经济危机,作为斗争的主要手段。并规定:解放区的伪钞、法币携带出根据地者,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领取《准携证》,否则,按走私论处。由于战争的需要,对花生米、生油、粮食、食盐、牲畜等管理更为严格,出入莒县解放区的物资必须持有工商管理机关发放的《准运证》,并严禁粮、棉、油、牲畜私运资敌,查有运往敌区者一律没收,并以法严惩。其它土产品除零星自用外,凡向敌据点或敌区运输者必须向工商局纳税,并令其保证所运货物要换回必须品,否则以走私处罚,奢侈品和迷信品禁止入境。对有毒品、违禁物品者坚决打击。1943年9月,莒沭工商管理支局设由30人组成的武装缉私工作队,配带枪支弹药,专门负责辖区的缉私工作。
1946年,工商管理部门对斗、秤、牙、经、行、栈进行改造管理。规定大小牙行要公开交易,不得砸角割耳。取缔中间剥削,打击投机分子。
建国后,打击投机倒把除正常进行外,其中较大规模的行动有5次。
第一次,1950年,莒县一些私商趁经济困难,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之机,利用手中占有的资本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市场,从中牟取暴利。全县物价一时暴涨,加剧了生活困难的程度。当时工商科及时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斗争。首先在全县私商及农村中进行广泛教育,对一般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财物处分;对少数敌视人民政权,带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奸商,会同司法机关进行逮捕法办。
第二次,1951-1954年,一些私商乘市场供应紧张之机抬高物价,与国营商业抗衡。1951年8月,莒县人民政府发出《严格取缔扰乱市场投机商业活动的通知》,规定了打击投机倒把的范围,对投机违法者进行了打击。同年底,工商科在全县工商私营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中,组织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资财、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从经济上打击了非法活动,教育了广大工商业者,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条件。
1953年,全县连续遭受冻、风、涝、雹、旱、病虫等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减产,人均有粮食仅123.5公斤,近9万灾民青黄不接。而一些投机商贩乘机争购囤积,引起人民的恐慌。为安定民心,莒县人民政府在向全县人民发出:“生产自救,度过春荒”号召的同时,责成工商科、公安部门及时打击了投机奸商的不法活动,很快稳定了市场。同年底,国家开始对粮、棉、油、麻、油脂等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取缔粮商粮贩。但有些奸商粮贩仍然用隐蔽的、化整为零的手段黑市套购,进行不法活动。为打击投机奸商破坏活动,于1954年惩办了一批破坏统购统销的粮商粮贩,保证了统购统销任务的完成。
第三次,1960-1965年,由于“大跃进”中的失误和连续三年灾害的影响,国民经济遇到严重困难,市场上物资短缺,许多投机奸商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和票证,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1963年,重点打击粮商粮贩和贩卖票证的投机倒把分子。1964年12月底到1965年1月,配合“四清”运动,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重点打击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四类分子”、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和屡教不改的惯犯。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949起,8956人;交司法机关法办3人;对不够刑事处分的经县人委批准戴上“投机倒把分子”帽子,交群众监督劳动。到1965年全县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第四次,1966-1976年,打击投机倒把成为工商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当时全县到处武斗、工厂停工、学校停课、机关瘫痪,投机倒把活动泛滥。1969年7月,县革委从公安、军警、市管会抽调20余人组成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70年,全县开展“一打三反”运动,取缔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在各大队培养密报员,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一些投机违法行为,并由司法机关惩治一批投机倒把分子,没收大批粮、棉、油、土布等物资。但当时在“左”的思潮影响下,把一般违犯市场管理规定也当成投机倒把进行打击取缔,造成一些冤假错案。1979年7月,对1966年后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进行了复查,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一批冤假错案,退还一些不该罚没的款物。

农村集市贸易价格统计表 表16-1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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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单位│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 ┃
┃ │ ├──┼──┼──┼──┼──┼──┼──┼──┼───┨
┃ │ │年底│年初│年底│年初│年底│年初│年底│年初│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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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公斤│0.66│0.70│0.74│0.80│0.64│0.62│0.74│1.7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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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公斤│0.64│0.70│0.66│0.66│0.50│0.50│0.58│1.28│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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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公斤│0.34│0.36│0.34│0.36│0.26│0.26│0.42│0.8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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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 │公斤│0.32│0.32│0.36│0.36│0.30│0.28│ │0.74│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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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豆 │公斤│0.96│1.16│0.90│0.88│0.80│0.76│1.04│1.36│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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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 │公斤│1.70│1.80│1.20│1.26│1.50│1.60│1.60│2.4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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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 │公斤│2.40│ │2.00│2.00│2.00│2.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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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 │公斤│1.40│1.60│1.60│1.60│2.00│1.80│1.80│3.96│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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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 │公斤│1.40│1.90│2.00│2.00│2.28│2.10│2.10│6.48│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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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 │公斤│1.50│ │ │ │1.80│2.00│ │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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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 │公斤│1.40│1.60│2.00│2.00│2.60│2.80│3.30│8.94│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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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 │公斤│2.50│2.00│2.00│2.00│ │1.80│2.00│6.80│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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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 │公斤│2.04│2.00│2.00│2.00│ │2.40│2.50│6.94│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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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鱼 │公斤│2.00│1.60│3.00│ │ │4.60│4.00│6.0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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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 │公斤│0.06│0.06│0.06│0.08│ │0.04│1.60│1.7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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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 │公斤│0.50│0.70│0.70│0.80│1.00│0.92│ │2.48│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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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把 │把 │0.15│0.20│0.15│0.15│0.30│0.23│ │0.38│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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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麸皮 │公斤│0.30│0.30│0.30│0.30│ │ │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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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担 │根 │3.00│ │2.00│2.00│ │3.00│2.00│3.16│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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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苇席 │领 │7.00│ │ │ │3.00│3.00│5.50│5.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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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 │公斤│0.90│1.00│1.20│1.36│1.24│1.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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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郎猪 │公斤│1.20│1.28│1.50│1.50│1.40│1.60│1.40│3.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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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猪 │公斤│1.36│1.20│1.90│2.00│1.72│2.00│1.00│5.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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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 │公斤│0.66│ │0.80│0.66│0.80│0.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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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 │方 │ │350 │320 │320 │400 │4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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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198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布告》下达后,分别在二、五月两次组织宣传车在45个大中小集市上进行政策宣传,受教育面达120万人次。同年4月,县财贸办公室召开由工商、公安、法院、检察院、县社、商业局参加的历时2天的专案会议。会后工商局成立16人的专案班子,集中半个月的时间深入各公社和有关大队调查投机倒把的新动向,抓线索,排查案件25起。秋天,经临沂行署工商局批准,在招贤、夏庄、小店设立3处物资检查站,负责过往人员车辆的物资检查,查扣粮食10.5万公斤。招贤检查站查获了牟平县金家埠大队,动用大型机动车辆倒卖大米、玉米、大豆等34万公斤一案,罚款1470元。1981年,侦破投机倒把案件71起。
1983年后,加强了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1984年,有重点的对内外勾结,倒卖国家重要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的投机倒把活动给予打击,到年底共查处违法案件51起,其中大案23起,罚没金额2.3万元,没收粮票130斤,布票810尺。
1986年,对全县工商企业的生产制造、商品储存、商标标识、质量价格、度量衡器进行全面检查,共查处各类经济案件331起,其中大案5起。查获走私假冒“838”计算器24只、走私电子表44只、机械表470只、录相机5部、钢材18.9吨、化肥19吨、农药150余公斤。
1987年,查处大要案10起,经营额达31万元,罚没金额5.2万余元。莒县工商局在查处假玉米良种案中,办案人员秉公执法,使9名不法分子落入法网,被誉为“发展农业生产的好卫士”。
1989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9起,其中大案13起,罚没金额7.3万元。将6名不法分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2年,立案查处经济违法案件59起,查处假冒伪劣商品7类,100多个品种,其中化肥90吨,劣质柴油40吨,无碘盐130吨,不合格种子1.6万公斤,捣毁制假黑窝点10处,罚款额5.5万元。
1993年夏,莒县发生假劣化肥坑农事件,造成全县10个乡镇,44个村庄及100亩玉米等农作物受害。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立即从工商、技术监督、农业、监察等部门抽调36人,分成4组,对全县化肥市场进行突击检查。经查明,假劣化肥涉及供销、粮食、商业及2户个体户,共购销化肥72.35吨,查封36.35吨,根据有关法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查扣假化肥没收销毁,同时,责成有关单位赔偿农民损失90310元。
1994年,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22起,结案105起,罚没金额15万元。
1995年4月,对农资专营单位实行挂牌经营,并对96户非农资专营单位进行清理,查扣非专营单位化肥78吨,农药11吨,农膜750公斤。是年,共查处经济物价违法案件181起,罚没金额15万元。
1996年,共查处经济物价违法案件190起,捣毁制假窝点5处,其中,假农药、假农膜、假玉米种等伪劣商品总价值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