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筹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单位,单位规定为“分”,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3毫,本期公债分5年5次还清本息,起息自1951年4月1日,止息为1955年3月21日,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641分,按期还本付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3月,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分配8万元,实购8.25万元,利息为年息4厘。至1958年共计发行67万元。
历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均按照全国统一抽签号码兑付。每年推销公债,县区都成立推销委员会,领导推销工作,县支行、各区(乡)营业所、各储蓄网点均办理推销兑付工作。
国库券 1981年,国家开始发行国库券,主要向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发行。1982年国库券发行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人、城乡居民等,年息8厘,集体购买4厘,分8年偿还本息。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到1994年全县共发行409.1万元。
1985年改进国库券发行办法。缩短还期,由8年偿还期缩短为5年;提高利率,对集体购买的由4厘提高到5厘,个人购买的由8厘提高到9厘;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允许在银行贴现、抵押,购买超过1000元者,开给收据,可以记名挂失。至1995年全县共发行11464.3万元。
凭证式国债 1993年开始,国家发行凭证式国库券,采用收款凭证式,居民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凭证式国库券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可上市转让,三年期以上实行保值。1994年全县发行1446万元,1995年发行1530万元。1996年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改称为凭证式国债,采用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进行,期限5年,全县认购589万元。
第一节 国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筹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单位,单位规定为“分”,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3毫,本期公债分5年5次还清本息,起息自1951年4月1日,止息为1955年3月21日,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641分,按期还本付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3月,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分配8万元,实购8.25万元,利息为年息4厘。至1958年共计发行67万元。
历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均按照全国统一抽签号码兑付。每年推销公债,县区都成立推销委员会,领导推销工作,县支行、各区(乡)营业所、各储蓄网点均办理推销兑付工作。
国库券 1981年,国家开始发行国库券,主要向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发行。1982年国库券发行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人、城乡居民等,年息8厘,集体购买4厘,分8年偿还本息。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到1994年全县共发行409.1万元。
1985年改进国库券发行办法。缩短还期,由8年偿还期缩短为5年;提高利率,对集体购买的由4厘提高到5厘,个人购买的由8厘提高到9厘;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允许在银行贴现、抵押,购买超过1000元者,开给收据,可以记名挂失。至1995年全县共发行11464.3万元。
凭证式国债 1993年开始,国家发行凭证式国库券,采用收款凭证式,居民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凭证式国库券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可上市转让,三年期以上实行保值。1994年全县发行1446万元,1995年发行1530万元。1996年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改称为凭证式国债,采用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进行,期限5年,全县认购5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