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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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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贷款 1949年,北海银行莒县办事处开始办理工商业信贷业务。在县内对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发放贷款,扶持个体户土纺、土织、弹花、榨油、皮业、打绳、运输、铁匠、木匠等,支持开展生产自救,解决生活困难。
1952年,对各区(镇)建立的各种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放贷款2亿元(旧人民币),同时对县营工业发放贷款1亿元(旧人民币),到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个体手工业都实现了合作、合营化。
1958年,受“共产风”的影响,管理大撒手,放款大敞口,要多少给多少,何时要何时给,满足供应,甚至协同企业大搞送货送款上门。支持工业盲目采购原料,生产社会不需要的产品。生产项目与范围空前扩大,全县由原来的1处铁业社、1处酒厂迅速发展到37处较大的工业生产单位。
1962年,贯彻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严格贷款计划,注重质量实效,调整工业布局,紧缩贷款数额。工作中掌握“有宽有严,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控制贷款的规模。对计划内正常生产企业,按计划积极支持;对产品差、消耗大、长期亏损的企业,管紧管严贷款;对计划外的生产、关停企业,坚决堵住、停止贷款,清收旧贷。
1976年,全县工业有较大发展,工业贷款年末余额为475万元,比1975年增加155万元。
1983年,全县推行企业内部资金责任制。把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落实企业内部资金责任制,改变了资金使用上“大锅饭”供给制的问题。同时对工业系统试行浮动利率。
1984年,增加小额设备贷款,
1989年,全县大部分工业受大气候的影响,生产、效益普遍滑坡,生产经营难度较大,信贷资金周转缓慢,资金紧张。对此,银行信贷部门在资金分配上采取“限长促短、扶优限劣”的贷款方针,从贷款投向和投量结构上进行有机地调整。首先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考核和分类排队,划出“支持、限制、压缩贷款”为内容的企业排队,然后,再根据企业产品市场销售状况及趋势,结合产品政策导向,排出企业的产品队,在此基础上分配资金、合理投向投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年末工业一类企业产值、销售、利税分别比1988年增长42%、41%和10%。
1990年,县银行信贷部门,适时调整贷款的投向、投量,按照“保优不包优,限劣不卡劣”的灵活信贷原则,充分发挥信贷职能的作用,使全县工业生产在市场疲软,资金、能源短缺的情况下,克服困难,扩大销路,推销产品,增加生产。年末贷款余额达到5877万元,基本满足了工业生产的资金需要。
1991-1996年,县内各家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重点支持了轻工、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的资金需求。其间仅县工商银行新增贷款15833万元,其中新增技改贷款2441万元。支持9个企业实施兼并和特困企业启动生产,使其新增产值3.2亿元,销售收入4.3亿元,实现利税2500万元。
商业贷款 解放后,为恢复解放区的经济,支持发展城乡贸易,北海银行莒县办事处开办商业贷款业务,扶持个体商贩,扩大资金,增加货源,以活跃市场。
1950年,主要是个体商业,也有合作商业、国营商业(初建)。贷款主要支持推销农副产品和供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资。1951年贯彻“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出大进、公私两利”的原则,采取“降低利率、缩小利差、简化手续、加强服务”的措施。对公营贸易发放贷款,扶持采购进货,及时调运国计民生所需棉布、食盐和日用工业品,大量物资抛售市场,平抑物价,安定民生。1952年,为贯彻“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活跃农村经济,县银行发放商业贷款36万元。
1953年,国家对个体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紧缩贷款指标,促使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同时,银行集中资金对国合商业发放大量贷款,支持其迅速发展商品生产,扩大贸易,占领农村市场。1954年,为配合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将粮、棉、油收购贷款指标下发到银行营业所掌握,可先贷后报。1955年,对私营商业放款1万元。1956年,小商贩贷款直线上升,到年末放出达85.4万元。当年在县供销社专门实行了商业放款办法。对15个区社、1个消费社推行了农副产品代理收购贷款暂行办法,并组织结算,举办了结算放款。是年,取消了商业信用贷款。
1958年,在“解放思想,敢想敢作,为‘大跃进’服务”的口号下,农产品采购贷款取销计划管理,商业部门为争放收购“卫星”就“指山卖磨”,贷款没有物质保证,从而助长了比例失调,出现了财政收入虚假,造成生产萎缩,市场供应匮乏,物价上涨。
1961年7月1日,取消对国营商业实行的全额信贷办法。
1964年,根据山东省分行的规定对商业部门实行结算贷款,1968年3月取消。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个体商业一律停止贷款。对国合商业贷款不控制,有求必应。把切实可行的信贷制度批为“管、卡、压”。1973年中央重新修订商业放款办法,把商业贷款种类分为:流转贷款、预购定金贷款、大修理贷款和季节性临时需要贷款4种。由银行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对季节性一、二、三类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所需资金,保证供应。
1978年,县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外贸贷款。1985年后,县工商银行发放的外贸贷款数量大幅度增加,1986年末贷款余额达860万元,比1978年增加854万元。1990年末,全县外经外贸贷款余额达244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商业逐渐兴旺,银行及时放款予以支持。1982年全县累计发放农村商业贷款38846万元,比1981年增长77.8%。对个体工商户,按4个条件:有营业证经营正当、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人担保、保证到期归还,银行就可发放贷款予以支持。
1983年,对商业贷款实行“双指标控制”(定额指标、临时指标)。超出定额指标的贷款,商业部门要提前向银行申请增加临时贷款,经县行批准后,逐笔核贷。贷款确定期限,过期增息。全县累放商业贷款30604万元,收回29793万元。
1985年后,对个体商户的贷款采取“从严掌握,重点扶持”的方针,促使个体商户发展自有资金。商业贷款按商业自有资金占流动资金的比例核贷,基层商业与集体商业要有30-50%的自有资金,县以上商业部门要求20-30%的自有资金。对于私自抽调、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单位,银行加罚50%的利息,并停发贷款或收回贷款。同时还积极支持适销对路的商品购进,满足市场需要。
1990年后,对全县商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采取边调整、边加强的措施,在市场疲软,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组织资金,支持县商业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