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贷款 莒县解放后,北海银行即在部分解放区发放少量贷款,解决贫苦农民因战乱造成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北海银行莒县办事处成立后,开始向农民发放实物(高粱、谷子、黄豆、小麦等)贷款。实物贷款有两种形式:贷实还实,按斤计算;贷实还现(金),按当时市价折实归还。仅1948年2月3日,一次就发放农贷5000万元(北海币)。当时“劳动生产的农民在农贷上是主要对象”是一项基本政策,同时特别注意优先照顾军烈属。
1950年,货币稳定,银行通过贷款来加速资金周转,扶持生产,为群众服务。全年实物放粮820771.5斤,现金放款24656万元(旧人民币)。
1955年10月-1956年底,是合作化高潮时期,银行积极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贫农解决入社股金,仅1955年就发放贫农基金贷款256855元,得到此项贷款的社1531处,扶持社员20290户。1956年后,社员个人贷款由信用合作社重点发放,以解决社员生活方面的困难。
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莒县农业生产资金十分紧张。银行采取多贷少收的办法,帮助农民战胜困难。
“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人贷款减少,1968-1979年,全县发放社员贷款只有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勤劳致富,对农民贷款重点支持各种承包户、专业户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开发本地资源,改变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生产。1980年,人、农两行分设,调整农业贷款结构,加强对农民贷款的管理。1982年,农民个人贷款利率为4.8-6‰,当年发放贷款16万元。1983年后,银行开始发放大量贷款支持发展以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为主的专业户、重点户。贷款推行合同书(后曾改为信用证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和“贷户申请、集体审议、一次核实、分期发放”的计划管理。同时,发放部分扶贫贷款,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农贷从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及服务行业;从单纯支持社队集体生产,转变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生产;从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从支持生产到流通、分配、交换等各个领域。积极支持以高产、高效、优质为主要内容的“二高一优”农业。仅县农业银行1991-1996年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4.4亿元,重点支持了高效农业生产基地和以创汇为主体的果、蔬、肉等32个农业企业,以及为科技兴农、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的项目共计103个。
村组农业贷款 农业合作化以后,银行农业贷款转向以支持社队发展集体生产为主。1953-1956年,全县共发放农业社队集体贷款476万元。1958年,银行在浮夸风的影响下,评比时主要以“收、放、存”业务最高数额为条件,迫使所社扣收贷款,违背农贷政策,发放贷款时有求必应,形成“书记点头,银行贷款,大队花钱”,单凭长官意志办事的不良现象。支持“四个大办”(大办工业、农业、钢铁和粮食),共放农贷292万元,办了一些不适用的项目和推销了一些不适用的物资,使大量农贷停滞积压,造成社队负债过重。1959-1962年困难时期,全县粮食歉收,灾情严重,农贷主要帮助穷队改变面貌,但又偏重于单纯用贷款改变生产条件,使一些穷队背上债务包袱。
1962年,全县1910个生产队遭受水灾,因此发放长期、无息贷款56万元,支持883个生产队恢复生产能力;发放短期贷款56.3万元,支持363个生产队,解决了生产费用资金不足的困难。
1964年是三年过渡阶段关键性的一年。农村信贷管理体系由上存下贷改为固定基金制。是年3月,人、农两行分建,实现了两加强。按照中央规定的标准,一年内农行分期分批地重点支持贫队267个,放款16万元(其中贫队无偿投资3.5万元)。
1971年6月,实行农村信贷包干办法,银行的农业贷款指标同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指标统一安排使用。社队集体贷款由单一的支持粮食生产转为粮食、多种经营同时支持发放。
1977年,实行新的农村信贷包干办法:“多收多贷,少收少贷,超存多用,减存少用,困难照顾,四年一调”。此后,社队集体贷款的发放突出了“四个支持”(支持农田基本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支持发展社队企业,支持穷队翻身)、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贷款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使农贷资金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979年,提出要用经济方法管理农贷,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打碎“贷贫不贷富”的枷锁,二是要坚持维护单位使用贷款的自主权和银行管理贷款的自主权。
1981年3月,农村全部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县山区特点,积极发放社队农业贷款,重点支持以林、桑、果为主的种植业。
1985年,在支持社队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支持商品经济的发展,全年发放村办企业贷款140万元,使282个村有了村办企业。
1987年,大力支持村办企业发展,嗣后,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清理逾期贷款。1988-1990年累计清收逾期贷款396万元。1990年贷款注重向农业倾斜,积极支持农村双层经营,壮大集体经济,发放信贷农业贷款469万元,支持了农田水利建设和购置农业机械。
乡镇企业贷款 莒县社队企业,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逐渐兴办的。1984年改称乡镇企业。社队企业兴办初期,贷款多用于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件农具加工企业购买燃料和原材料。
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社办企业大部分下马,银行停止贷款,并积极催收已贷资金。1970年以后,社办企业又陆续兴起。从1971年始,银行对社办企业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帮助其解决流动资金不足,但数额较小。1976年后,社办企业大规模发展,贷款数额也逐步增加。是年,全县共有社办企业120处,其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59处,为人民生活服务的13处,为工业服务的43处,为出口服务的5处,贷款109万元,促进了生产发展。使社办企业当年实现产值561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430万元),比1975年增加110万元。1980年对企业贷款的发放,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特别是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建材工业和建筑工业。对产品质量差、无销路、长期亏损的企业,则停止贷款。到年底,全县社办企业已发展到12个行业164处,企业贷款289万元,占农业贷款的39.3%,其中设备贷款91万元,生产周转贷款198万元。
1981年社办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指标控制。贷款按“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突出支持生活消费产品的生产更新;支持有竞争能力的重点项目,扩大生产;支持利用本地资源的种植、养殖、开矿等项目;支持企业调整。1982年改“以用途定贷”为“以销定贷”。1984年,改社建乡,社队企业贷款科目也随着改名为“乡镇企业贷款”科目,在“放松搞活经济”的形势下,各乡镇又重新兴起了大办企业、搞活经济的热潮。
1985年下半年,实行宏观控制,农业银行对企业实行“一刀切”的抽紧银根方法,对使用不当的贷款予以强制收回。年底,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仍达619万元。不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活力,相当数量的信贷资金出现了新的沉淀。
1988年9月1日,乡镇企业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在原来基准利率7.5‰和11.1‰的基础上浮动20%。
1990年,莒县农行结合信用等级的评定,对贷款企业普遍进行摸底排队,确定了积极支持、限制和不支持的序列。当年,全县投放乡镇企业贷款7372万元(其中信用社6717万元),基本保证了全县乡镇企业的正常资金需要。1991年后,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逐年增加,到1996年末乡镇企业贷款达36554万元(其中银行为5118万元)。
信用合作社放款 1954年6月后,对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发放一定数量的生产费用贷款。1954年,发放款27347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发放贷款33.48万元。另代理银行发放部分农业贷款。由于信用社服务周到,面广量大,利率低,有力地打击了解放后农村重新出现的高利贷者。
1956年,信用社进一步发放贷款129万元,支援农民加入信用社,实行资金互助,结束了高利贷长期统治农村信贷的历史。当地农民把信用社称为自己的小银行。
1962-1964年,贯彻执行中央对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信用社集中全力,支持恢复发展农业生产,3年放出7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贫下中农发展副业生产,改变经济状况。1965年9月底,基本澄清了1961年底前的贷款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经总行审批,全县共豁免信用社各项贷款73.3万元。
1966-1976年,信用社贷款以支持集体为重点,兼顾社员个人困难,改变贷款方向。
1978年,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坚持“多收多放,多存多贷”的原则。当年放出贷款331万元,收回贷款333万元。
1980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信用社农业贷款由支持集体单位为主,转到支持家庭经营为主。同时注重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1985年,采取放宽贷款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按户承包到基层社主任、信贷员等办法,扶持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配合国家“星火计划”在乡镇企业的实施,信用社有重点地发放了技术改造贷款,支持乡镇企业推广运用新的实用技术,生产出口创汇产品。
1987年后,开展信贷资产清理,清收非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活化沉淀资金,壮大资金力量,支持农业生产。
1990年,信用社积极贷款支持粮、棉、油等重点产品的生产。全年累放贷款5702万元,占放款总数的30%。同时调整贷款投向,积极支持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完善,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全年累计发放集体农业贷款3323万元。
1992年城市信用社成立,积极支持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小型国营企业生产、个体集体商业及流通领域的资金需要。1993年各项贷款2638万元,1996年达11668万元。
1996年全县贷款余额15.4亿元,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占5.2亿元,是全部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节 农业贷款
农民贷款 莒县解放后,北海银行即在部分解放区发放少量贷款,解决贫苦农民因战乱造成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北海银行莒县办事处成立后,开始向农民发放实物(高粱、谷子、黄豆、小麦等)贷款。实物贷款有两种形式:贷实还实,按斤计算;贷实还现(金),按当时市价折实归还。仅1948年2月3日,一次就发放农贷5000万元(北海币)。当时“劳动生产的农民在农贷上是主要对象”是一项基本政策,同时特别注意优先照顾军烈属。
1950年,货币稳定,银行通过贷款来加速资金周转,扶持生产,为群众服务。全年实物放粮820771.5斤,现金放款24656万元(旧人民币)。
1955年10月-1956年底,是合作化高潮时期,银行积极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贫农解决入社股金,仅1955年就发放贫农基金贷款256855元,得到此项贷款的社1531处,扶持社员20290户。1956年后,社员个人贷款由信用合作社重点发放,以解决社员生活方面的困难。
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莒县农业生产资金十分紧张。银行采取多贷少收的办法,帮助农民战胜困难。
“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人贷款减少,1968-1979年,全县发放社员贷款只有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勤劳致富,对农民贷款重点支持各种承包户、专业户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开发本地资源,改变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生产。1980年,人、农两行分设,调整农业贷款结构,加强对农民贷款的管理。1982年,农民个人贷款利率为4.8-6‰,当年发放贷款16万元。1983年后,银行开始发放大量贷款支持发展以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为主的专业户、重点户。贷款推行合同书(后曾改为信用证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和“贷户申请、集体审议、一次核实、分期发放”的计划管理。同时,发放部分扶贫贷款,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农贷从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及服务行业;从单纯支持社队集体生产,转变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生产;从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从支持生产到流通、分配、交换等各个领域。积极支持以高产、高效、优质为主要内容的“二高一优”农业。仅县农业银行1991-1996年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4.4亿元,重点支持了高效农业生产基地和以创汇为主体的果、蔬、肉等32个农业企业,以及为科技兴农、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的项目共计103个。
村组农业贷款 农业合作化以后,银行农业贷款转向以支持社队发展集体生产为主。1953-1956年,全县共发放农业社队集体贷款476万元。1958年,银行在浮夸风的影响下,评比时主要以“收、放、存”业务最高数额为条件,迫使所社扣收贷款,违背农贷政策,发放贷款时有求必应,形成“书记点头,银行贷款,大队花钱”,单凭长官意志办事的不良现象。支持“四个大办”(大办工业、农业、钢铁和粮食),共放农贷292万元,办了一些不适用的项目和推销了一些不适用的物资,使大量农贷停滞积压,造成社队负债过重。1959-1962年困难时期,全县粮食歉收,灾情严重,农贷主要帮助穷队改变面貌,但又偏重于单纯用贷款改变生产条件,使一些穷队背上债务包袱。
1962年,全县1910个生产队遭受水灾,因此发放长期、无息贷款56万元,支持883个生产队恢复生产能力;发放短期贷款56.3万元,支持363个生产队,解决了生产费用资金不足的困难。
1964年是三年过渡阶段关键性的一年。农村信贷管理体系由上存下贷改为固定基金制。是年3月,人、农两行分建,实现了两加强。按照中央规定的标准,一年内农行分期分批地重点支持贫队267个,放款16万元(其中贫队无偿投资3.5万元)。
1971年6月,实行农村信贷包干办法,银行的农业贷款指标同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指标统一安排使用。社队集体贷款由单一的支持粮食生产转为粮食、多种经营同时支持发放。
1977年,实行新的农村信贷包干办法:“多收多贷,少收少贷,超存多用,减存少用,困难照顾,四年一调”。此后,社队集体贷款的发放突出了“四个支持”(支持农田基本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支持发展社队企业,支持穷队翻身)、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贷款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使农贷资金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979年,提出要用经济方法管理农贷,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打碎“贷贫不贷富”的枷锁,二是要坚持维护单位使用贷款的自主权和银行管理贷款的自主权。
1981年3月,农村全部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县山区特点,积极发放社队农业贷款,重点支持以林、桑、果为主的种植业。
1985年,在支持社队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支持商品经济的发展,全年发放村办企业贷款140万元,使282个村有了村办企业。
1987年,大力支持村办企业发展,嗣后,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清理逾期贷款。1988-1990年累计清收逾期贷款396万元。1990年贷款注重向农业倾斜,积极支持农村双层经营,壮大集体经济,发放信贷农业贷款469万元,支持了农田水利建设和购置农业机械。
乡镇企业贷款 莒县社队企业,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逐渐兴办的。1984年改称乡镇企业。社队企业兴办初期,贷款多用于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件农具加工企业购买燃料和原材料。
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社办企业大部分下马,银行停止贷款,并积极催收已贷资金。1970年以后,社办企业又陆续兴起。从1971年始,银行对社办企业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帮助其解决流动资金不足,但数额较小。1976年后,社办企业大规模发展,贷款数额也逐步增加。是年,全县共有社办企业120处,其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59处,为人民生活服务的13处,为工业服务的43处,为出口服务的5处,贷款109万元,促进了生产发展。使社办企业当年实现产值561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430万元),比1975年增加110万元。1980年对企业贷款的发放,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特别是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建材工业和建筑工业。对产品质量差、无销路、长期亏损的企业,则停止贷款。到年底,全县社办企业已发展到12个行业164处,企业贷款289万元,占农业贷款的39.3%,其中设备贷款91万元,生产周转贷款198万元。
1981年社办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指标控制。贷款按“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突出支持生活消费产品的生产更新;支持有竞争能力的重点项目,扩大生产;支持利用本地资源的种植、养殖、开矿等项目;支持企业调整。1982年改“以用途定贷”为“以销定贷”。1984年,改社建乡,社队企业贷款科目也随着改名为“乡镇企业贷款”科目,在“放松搞活经济”的形势下,各乡镇又重新兴起了大办企业、搞活经济的热潮。
1985年下半年,实行宏观控制,农业银行对企业实行“一刀切”的抽紧银根方法,对使用不当的贷款予以强制收回。年底,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仍达619万元。不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活力,相当数量的信贷资金出现了新的沉淀。
1988年9月1日,乡镇企业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在原来基准利率7.5‰和11.1‰的基础上浮动20%。
1990年,莒县农行结合信用等级的评定,对贷款企业普遍进行摸底排队,确定了积极支持、限制和不支持的序列。当年,全县投放乡镇企业贷款7372万元(其中信用社6717万元),基本保证了全县乡镇企业的正常资金需要。1991年后,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逐年增加,到1996年末乡镇企业贷款达36554万元(其中银行为5118万元)。
信用合作社放款 1954年6月后,对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发放一定数量的生产费用贷款。1954年,发放款27347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发放贷款33.48万元。另代理银行发放部分农业贷款。由于信用社服务周到,面广量大,利率低,有力地打击了解放后农村重新出现的高利贷者。
1956年,信用社进一步发放贷款129万元,支援农民加入信用社,实行资金互助,结束了高利贷长期统治农村信贷的历史。当地农民把信用社称为自己的小银行。
1962-1964年,贯彻执行中央对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信用社集中全力,支持恢复发展农业生产,3年放出7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贫下中农发展副业生产,改变经济状况。1965年9月底,基本澄清了1961年底前的贷款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经总行审批,全县共豁免信用社各项贷款73.3万元。
1966-1976年,信用社贷款以支持集体为重点,兼顾社员个人困难,改变贷款方向。
1978年,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坚持“多收多放,多存多贷”的原则。当年放出贷款331万元,收回贷款333万元。
1980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信用社农业贷款由支持集体单位为主,转到支持家庭经营为主。同时注重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1985年,采取放宽贷款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按户承包到基层社主任、信贷员等办法,扶持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配合国家“星火计划”在乡镇企业的实施,信用社有重点地发放了技术改造贷款,支持乡镇企业推广运用新的实用技术,生产出口创汇产品。
1987年后,开展信贷资产清理,清收非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活化沉淀资金,壮大资金力量,支持农业生产。
1990年,信用社积极贷款支持粮、棉、油等重点产品的生产。全年累放贷款5702万元,占放款总数的30%。同时调整贷款投向,积极支持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完善,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全年累计发放集体农业贷款3323万元。
1992年城市信用社成立,积极支持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小型国营企业生产、个体集体商业及流通领域的资金需要。1993年各项贷款2638万元,1996年达11668万元。
1996年全县贷款余额15.4亿元,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占5.2亿元,是全部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