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 典当俗称“当铺”。其营业性质为零星抵押放款。自清咸丰末年到抗日战争前,莒城的豫昌、晋升当铺,专为私人提供抵押贷款。典当者多为城镇贫民、小手工业者,特别是乡村贫民,青黄不接和遇一时急需,求借无门,只得通过当物,以借得钱银解决眼前困难;也有一些破落富户,以典当家产来维持生计;还有一些富贵者出门,怕贵重物品丢失而存当的。
质当种类有衣服、首饰、金银铜器、农具以及农产品等项。
质当期限先长而后短,清时有长至18个月、24个月,有的甚至长达36个月。民国后大多为12个月,最短为6个月。期满后,当户必须交足本息、将物赎回,到期无力赎取者即为止赎,俗称“死当”,死当后,所当之物由当铺自行处理,多数卖给估衣店或零星出售。
当铺收入靠利息,利息一般都按月计算。当铺利率初时为2分左右,到1921年大都在2-3分之间。在计息方法上,不满月者凡满10日为月,在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赎当者可半价优待。
钱业 莒县自清光绪末年即有钱业。数十年间以外商居多,本地商家经营钱业,多为兼营,1923年成立的农工银行及几家钱庄才专营钱业。
经营钱业都以出放帐为主要业务。放款资金少部分是自有资金,大都是从济南、青岛以货物(主要是花生米、油)抵借低息贷款,然后再以较高利率放出。恒兴、广兴、广裕钱庄主要以此为经营方式。也有把兼营运庄、酒油坊、杂货赚的钱用来放款,赚取利息者。
钱庄在1926年前只有信用放款,而不搞抵押贷款,只注重人的信用,而不讲究用抵押品来保障贷款的安全,导致大片客户倒欠款项而倒闭。到1926年后,有一些钱庄对借钱人一般找保人担保,而后逐渐过渡到抵押贷款为主,贷款人必须首先指定超过贷款价值的作保财产,立好抵押文书,找好保人,同时签字划押,定好文契,借钱人到期不还,保人要负责偿还。一般借钱10个月为1期,月息2分5厘到4分,自到期日起,利上翻利,3次还不上,以指定作保物品偿还,很多贷户常因利息高无力偿还而倾家荡产。
私人借贷 民国年间,民间私人借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贷钱,一种是贷粮。出借户多是农村富户和商人,也有从城里钱庄、当铺低息借出钱,然后以高息放出的,俗称“出放额子”,借钱户多是贫苦农民。放贷时贷主与贷户先定“契约”,找中人作保,贷户须指土地房屋作抵押,有时甚至用人口作抵押,过期不还,立帐撙折。贷钱一般月息2-4分不等。贷粮一般是春借秋还,春借一斗谷,夏还一斗麦,或春借一斗、秋还斗半。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因通货膨胀,民不聊生,高利贷的名目繁多,如“利滚利”、“驴打滚”等。
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领导群众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规定一切借贷一律按一分半计算年息,限制了高利贷,保障了民间借贷的正常开展。建国初期,政府提倡和鼓励私人借贷,贷期、利率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定,要求利息不得超过一分半,但也有部分地区仍有高利贷活动。到1956年,县内高利贷基本消除,但是到1962年高利贷又有活动,据对芦峪河公社高利贷情况调查,从1962年初至1963年3月,社员放债的有100多户,放款11721元,贷款利息低者10分,高者30分。其他地方也发现类似情况,政府和银行随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
第一节 民间借贷
典当业 典当俗称“当铺”。其营业性质为零星抵押放款。自清咸丰末年到抗日战争前,莒城的豫昌、晋升当铺,专为私人提供抵押贷款。典当者多为城镇贫民、小手工业者,特别是乡村贫民,青黄不接和遇一时急需,求借无门,只得通过当物,以借得钱银解决眼前困难;也有一些破落富户,以典当家产来维持生计;还有一些富贵者出门,怕贵重物品丢失而存当的。
质当种类有衣服、首饰、金银铜器、农具以及农产品等项。
质当期限先长而后短,清时有长至18个月、24个月,有的甚至长达36个月。民国后大多为12个月,最短为6个月。期满后,当户必须交足本息、将物赎回,到期无力赎取者即为止赎,俗称“死当”,死当后,所当之物由当铺自行处理,多数卖给估衣店或零星出售。
当铺收入靠利息,利息一般都按月计算。当铺利率初时为2分左右,到1921年大都在2-3分之间。在计息方法上,不满月者凡满10日为月,在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赎当者可半价优待。
钱业 莒县自清光绪末年即有钱业。数十年间以外商居多,本地商家经营钱业,多为兼营,1923年成立的农工银行及几家钱庄才专营钱业。
经营钱业都以出放帐为主要业务。放款资金少部分是自有资金,大都是从济南、青岛以货物(主要是花生米、油)抵借低息贷款,然后再以较高利率放出。恒兴、广兴、广裕钱庄主要以此为经营方式。也有把兼营运庄、酒油坊、杂货赚的钱用来放款,赚取利息者。
钱庄在1926年前只有信用放款,而不搞抵押贷款,只注重人的信用,而不讲究用抵押品来保障贷款的安全,导致大片客户倒欠款项而倒闭。到1926年后,有一些钱庄对借钱人一般找保人担保,而后逐渐过渡到抵押贷款为主,贷款人必须首先指定超过贷款价值的作保财产,立好抵押文书,找好保人,同时签字划押,定好文契,借钱人到期不还,保人要负责偿还。一般借钱10个月为1期,月息2分5厘到4分,自到期日起,利上翻利,3次还不上,以指定作保物品偿还,很多贷户常因利息高无力偿还而倾家荡产。
私人借贷 民国年间,民间私人借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贷钱,一种是贷粮。出借户多是农村富户和商人,也有从城里钱庄、当铺低息借出钱,然后以高息放出的,俗称“出放额子”,借钱户多是贫苦农民。放贷时贷主与贷户先定“契约”,找中人作保,贷户须指土地房屋作抵押,有时甚至用人口作抵押,过期不还,立帐撙折。贷钱一般月息2-4分不等。贷粮一般是春借秋还,春借一斗谷,夏还一斗麦,或春借一斗、秋还斗半。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因通货膨胀,民不聊生,高利贷的名目繁多,如“利滚利”、“驴打滚”等。
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领导群众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规定一切借贷一律按一分半计算年息,限制了高利贷,保障了民间借贷的正常开展。建国初期,政府提倡和鼓励私人借贷,贷期、利率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定,要求利息不得超过一分半,但也有部分地区仍有高利贷活动。到1956年,县内高利贷基本消除,但是到1962年高利贷又有活动,据对芦峪河公社高利贷情况调查,从1962年初至1963年3月,社员放债的有100多户,放款11721元,贷款利息低者10分,高者30分。其他地方也发现类似情况,政府和银行随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