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银行始办转帐结算业务,同城用支票(含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两种),异地用汇兑结算。
1954年始推行8种结算方式,同城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4种,异地有电信拨、特种帐户、信用证3种,托收承付结算同城、异地皆适应。这8种结算方式虽经以后的简化、取舍,但其基本内容未变,一直沿袭使用。1954年开办电信业务。1981年同城结算中推行付款委托书,逐渐代替了托收无承付。1984年又增办票汇结算。
1986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速资金周转需要,县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票据交换站,对县辖金融机构间收付的票据进行交换,交换的差额由人民银行清算,方便了专业行之间代收他行票据的资金清算。于1988年参加了临沂地区“大同城交换”,区划变动后,又参加日照市“大同城交换”,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
1988年4月,再次对银行结算改革,力求简化手续,减少限制条件,取消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信用证、限额支票、特种支票、信汇自带等8种结算方式,而以汇票、本票、支票、汇兑、信用卡、委托收款几种方式代替。
随着财税、金融的改革深入,银行结算制度、结算管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总行在1990年先后下发《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要求结算管理和结算基础工作都要加强,结算制度各项规定要落到实处,随意压票、退票和无理拒付得到有效纠正。加快结算速度,同城最长不得超过次日,尽量提高票据当日抵用率;异地电汇不超过3天,邮汇不超过7天;对在途资金争取压缩20%,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结算纪律的给予严肃处理。
结算方式不断改革。1990年4月起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自1991年9月开始对托收业务单独扣划滞纳金,督促企业及时付款。1993年1月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部分专业行开始办理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省辖联行对帐改为电子联行对帐。同年,城市信用社代签人行汇票,后又参加省行特约联行。自1993年8月起实施《商业汇票办法》,对银行的承兑汇票办理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专业银行先后实行电子联行。从1996年1月起实施《票据法》,8月起办理本票业务,并参加日照市大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减少现金使用,全面实现了“三票一卡”的多种结算方式,切实规范了票据行为,保障了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帐户管理。要求一个单位只在一个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户。自1991年开始对开户单位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逐步完善帐户管理办法,并对1697个帐户全部使用微机检索,提高帐户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县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了《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并于1992年3月对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只保留总预算户、预算外资金户和银行预算内、预算外帐户,逐步使帐户管理工作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
为保证计划资金的及时兑付,从1990年4月1日起,专业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10万元以上汇划款项,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1994年9月又规定各专业行50万元以上大额汇票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县内各专业行自1992年开始分别发行信用卡,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卡”、建设银行发行“龙卡”、农业银行发行“金穗卡”。
1994年9月,全县各行认真执行“不准无理压票、退票,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帐户”的“三不准”规定。全面贯彻“结算方式公开,结算业务处理时间和到帐参考时间公开,企业办理结算的注意事项公开,实行客户公开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四节 结算管理
1950年银行始办转帐结算业务,同城用支票(含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两种),异地用汇兑结算。
1954年始推行8种结算方式,同城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4种,异地有电信拨、特种帐户、信用证3种,托收承付结算同城、异地皆适应。这8种结算方式虽经以后的简化、取舍,但其基本内容未变,一直沿袭使用。1954年开办电信业务。1981年同城结算中推行付款委托书,逐渐代替了托收无承付。1984年又增办票汇结算。
1986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速资金周转需要,县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票据交换站,对县辖金融机构间收付的票据进行交换,交换的差额由人民银行清算,方便了专业行之间代收他行票据的资金清算。于1988年参加了临沂地区“大同城交换”,区划变动后,又参加日照市“大同城交换”,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
1988年4月,再次对银行结算改革,力求简化手续,减少限制条件,取消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信用证、限额支票、特种支票、信汇自带等8种结算方式,而以汇票、本票、支票、汇兑、信用卡、委托收款几种方式代替。
随着财税、金融的改革深入,银行结算制度、结算管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总行在1990年先后下发《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要求结算管理和结算基础工作都要加强,结算制度各项规定要落到实处,随意压票、退票和无理拒付得到有效纠正。加快结算速度,同城最长不得超过次日,尽量提高票据当日抵用率;异地电汇不超过3天,邮汇不超过7天;对在途资金争取压缩20%,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结算纪律的给予严肃处理。
结算方式不断改革。1990年4月起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自1991年9月开始对托收业务单独扣划滞纳金,督促企业及时付款。1993年1月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部分专业行开始办理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省辖联行对帐改为电子联行对帐。同年,城市信用社代签人行汇票,后又参加省行特约联行。自1993年8月起实施《商业汇票办法》,对银行的承兑汇票办理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专业银行先后实行电子联行。从1996年1月起实施《票据法》,8月起办理本票业务,并参加日照市大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减少现金使用,全面实现了“三票一卡”的多种结算方式,切实规范了票据行为,保障了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帐户管理。要求一个单位只在一个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户。自1991年开始对开户单位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逐步完善帐户管理办法,并对1697个帐户全部使用微机检索,提高帐户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县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了《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并于1992年3月对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只保留总预算户、预算外资金户和银行预算内、预算外帐户,逐步使帐户管理工作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
为保证计划资金的及时兑付,从1990年4月1日起,专业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10万元以上汇划款项,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1994年9月又规定各专业行50万元以上大额汇票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县内各专业行自1992年开始分别发行信用卡,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卡”、建设银行发行“龙卡”、农业银行发行“金穗卡”。
1994年9月,全县各行认真执行“不准无理压票、退票,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帐户”的“三不准”规定。全面贯彻“结算方式公开,结算业务处理时间和到帐参考时间公开,企业办理结算的注意事项公开,实行客户公开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制度。